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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商团事变的学者,因受国家与社会对立一元论研究取向的影响,通常着意于以商人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同孙中山政府对抗的一致性,却忽略了其内部的差异性,即商人回应商团事变的心态层面的复杂性,而这种差异性、复杂性往往是“市民社会”能否最终形成的重要依据。事实证明,在广州商人应对商团事变的价值取向中,生命权与财产权始终是第一位的,其“参与政治”主要是为了能否更好地推动这两大目标的实现,但远未“膨胀”至建立“商人政府”的程度。就此而言,“在商言商”的传统理念在国民革命初期广州商人的“政治参与”中仍居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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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有人提醒商人关心政治,否则“抓到我时,已经没人替我说话”;有人则说“在商言商”,“请商人远离政治”,专心把生意做大就行了。孰是孰非?我们不妨以《金瓶梅》里的西门庆为例来说明。考察中国传统社会商人的生存之道,西门庆可谓极好的标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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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周折,记者终于敲开了宗泽路上一幢普通居民楼的101室。三位伊拉克商人热情地将我这个“不速之客”迎进公司“接待室”。在义乌,大部分伊拉克商人都是租用这样的三室一厅,既做办公室又做起居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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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夷到洋商称谓的时代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洋商”这个词,是西洋商人的节略语。最早出现于19世纪五六十年代之交,至七八十年代则较广泛地使用。此前,来自遐方的西方人“一体被中国人看作是夷人”。如称欧洲人为“红毛夷”、“白夷”、“英夷”、“法夷”、“米夷”等。称外国商船为“夷船”、“夷舶”、“夷艘”等,洋官为“夷酋”,外侨住房为“夷房”,租界为“夷场”,洋商为“夷商”。为什么将西洋商人以“夷”视之?以往有的论者据字义上考证,认定“夷”并无褒贬之意,但“洋”与“大”相通,“洋洋乎大哉”,褒意明显,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夷”是对异族或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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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网站上发布了“中国教授富豪排行榜”。此榜一出,迅速被各大论坛转载,众多网友对“教授富豪”现象褒贬不一。“教授摇唇鼓舌,四处赚钱,越来越像商人;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教授。”我对“教授富豪”现象颇有一些担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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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今日中国(中文版)》2009,(9):5-5
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以山西、安徽、浙江等地域命名的商帮,地理和文化差异遣就了他们不同的经营方式。今天,这些地域的商人仍然举足轻重,其中温州商人被认为是现代浙江商人的代表。由于擅于聚集财富,温州人被称为中国的“犹太人”。有评价说,温州人什么都可以做,唯一不愿意做的就是“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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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人概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人是从事商行为的人,但并非所有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只有那些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从事商行为作为自己经常性职业者,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人。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未来中国的商法典抑或商法通则应以“商人”作为商主体称谓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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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维珍集团老板理查德·布兰森一直被人称为“嬉皮资本家”。有人评价他:“并非一个嬉皮士闯入了商业世界,而是一个商人闯入了嬉皮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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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周崇“明”观念的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人对“明”的崇仰,较为少见,且为自然、神学性的;至周初一变为人文价值理性的,且频度激增,不妨将此现象称为“早周崇明观念的兴起”。从中可见春秋战国哲学“超越突破”的“明明德”、“格物致知”、“内圣外王”等重要思想命题的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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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苏如明是曾经大权在握的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院长,不如说他更像一名商人。但他赚钱的方式与众不同:用3年前的低价购买暴涨后的房产,放贷不仅收取高额利息还要加收巨额固定“回报”……即便如此,愿意和他“生意往来”的商人仍然趋之若鹜。
2008年11月,作为江西省第一个在任时落马的法院院长——苏如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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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浙商作为具有鲜明浙江地域文化特色的企业家群体,具备了坚实的发展基础、深厚的经验积累和庞大的人才群体。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使浙商不仅能成为徽商、晋商那样具有广泛而长远影响的商人群体,成为人文内涵丰富的经济品牌,又能跳出古代商帮由盛而衰的覆辙,促使其长盛不衰?为此,总结反思并切实借鉴历代商帮兴衰的经验教训,就显得十分必要。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徽商、晋商兀然崛起,一个历经300年而不衰,一个更是称雄500年而不弱,实在是商界的奇迹。徽商,又称新安商人、徽州商人或“徽帮”。它是旧徽州府籍商人或商人集团的总称。徽人经商,源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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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承明制,在中央设立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左佥都御史(乾隆13年裁)为正副长官,下设满、蒙、汉监察御史各若干,分隶十五道。雍正后,将已监官化的谏官组织六科并入都察院,即所谓的“台省合一”。故清代基本督察主体是监察御史和给事中,统称“科道官”或“言官”。都察院对上至中央各部院,下至省、府、州、县各级机关有稽察权:对除皇帝以外的所有官吏触犯皇权君威、违法、失职、渎职、违仪、擅权甚至私德私行都具有检举弹劾权。因此,科道官实质是治官之官,号称“宪官”或“法吏”,成为直属皇帝指挥又不同于秘密特务的司法监察官。不可否认,清代每朝每一时期都有一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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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九月,广东佛山镇的士绅商民愤怒了,选出代表到南海县衙门检控,抗议化工商人在佛山修建硝厂。
事情的起因,源自两位名为李润汉、冯焕的商人,承包下设于肇庆府高要县的麒麟硝厂,准备将工厂搬至佛山。当时并未经过官府审批,也没有“环保测评”程序,李润汉、冯焕便在佛山镇的栅下河边购买了数亩地,办起了硝厂。当然,两人事先已暗中买通了当地官吏,“与书吏通,事在必成”,所以才敢“未奉详准,遽行筑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