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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货物途中,因下车查看路况时,未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滑行,撞伤自己,并致残疾。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停车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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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2014,(10):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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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价税合计21.5万元。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等。次月18日上午10时许,张某驾驶该车到市内一银行办事,被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等人拦下,原来双方为要求张某归还公司印章、财务章等问题发生争执,同时叶某安排保安员将张某的车守住,不准任何人开走,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解决,但协商未果。当晚23时,叶某找了一辆拖车将该车拖至一汽配市场停放。而张某却在明知其车辆被叶某扣押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车辆被盗,要求索赔。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21.2万元。后来,民警将张某抓获归案。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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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保险人在车身之外被本车伤害,其应该兼具机动车三责险中“第三者”的身份特征,关于被保险人伤亡免赔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无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应该在保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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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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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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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该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因工伤事故致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安装及维护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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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原系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临溪派出所所长。1997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二),正在家中休假的张驾驶派出所侧三轮警用摩托车去本县扬溪镇走亲戚。中午在其弟家吃中饭,下午又去其妹家吃晚饭,席间张均喝有白酒。晚18时许,张某驾车返回县城,车上边斗内搭乘张之妹夫程某。晚18时40分,疾驶的车辆突然偏向道路左侧,碰撞左侧行人苏某,将苏带行20余米后,又继续行驶70余米连人带车翻入右侧河中。张当场溺水窒息死亡,程溺水后被送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苏立股骨骨折、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先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黄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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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9月10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单一份(下称交强险),包含的险种及赔付限额为:死亡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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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将几年前买的家用轿车卖给江某,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支付了车款并交付了轿车和行驶证,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几周后,江某发生交通事故,将一位行人撞成重伤,轿车也有一定损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江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江某声称肇事车没有过户,实际车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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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张某请朋友陈某帮忙购置一批物品。并请朋友李某帮忙开车运送。李某驾车时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及陈某死亡。经检测,李某在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系醉酒驾驶。事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为此,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家属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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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期间往往是交通事故最容易发生的时间段。然而在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后,一般人只知道向肇事方要求人身伤害赔偿。其实,这种事故的发生,受害职工还拥有一种获得工伤待遇赔偿的权利。因为,《工作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说明,参加工作保险,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更主要是劳动者的一种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