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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新刑诉法增加规定的一种不起诉形式。本文对不起诉的分类,对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表现,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对可以与不可以(可以不)的理解和掌握,证据不足不起诉权的行使,证据不足不起诉与不视为犯罪不起诉的异同等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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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法定不起诉范围规定不全面,酌定不起诉适用空间狭窄,不起诉救济制度多为事后救济等,暂缓起诉制度司法实践先行,缺乏法律依据等,因而,必须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使不起诉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增设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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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等,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本文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制度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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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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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和自己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本文就存疑不起诉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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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警队伍素质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和关键。近年来,天津市劳教局通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的力度,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增强,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仍然存在诸多不适应,主要是法律意识不适应,思想观念不适应,文化专业素质不适应,管理工作不适应,针对这些不适应,按照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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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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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滑。或者不滑行,飞机就在那里,不来不去:你飞,或者不首飞,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你行。或者你不行。爱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你四代。或者不四代,我的心就在那里,不舍不弃;来我们的心里。或者,让我们见证你的奇迹:淡定。欢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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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
行政不歧视义务具有体现宪法理念、法治精神、政治文明的价值。行政相对人平等权的实现建立在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基础上。因此,行政不歧视义务若能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建立起来,必然会改变我国行政法治的底土,给行政法治注入新的活力。行政不歧视义务应当是一个范畴性的义务,包括地域不歧视的义务、行业不歧视的义务、地位不歧视的义务、财产不歧视的义务和态度不歧视的义务。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履行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同一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平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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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40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裁量范围则限制较严格,适用空间有限。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范围的构想,即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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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一项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救济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发挥巨大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权力本身就容易使掌权者迷失方向,导致权力滥用。单纯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可能使得检察院成为特权机关,只有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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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起诉走进了越来越多人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顺应了刑罚的有限性,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怀,适应了刑事司法的经济性追求,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现实中,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工作存在缺少完整的法律规范、缺乏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应从明确未成年犯罪适用不起诉的主体、实体标准、限制标准、不起诉后教育改造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强化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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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不起诉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对不起诉制度缺乏全面、深入地理解,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有些检察机关尚不能完全正确、有效地适用不起诉制度,使不起诉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本文重点研究了绝对不起诉中的程序倒流问题、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问题、不起诉救济中的时限问题以及被不起诉人权利保障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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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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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助应否犯罪化,是十余年来学者争论不体的话题.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将见危不助入罪,但本文却不这么认为.本文旨在通过对见危不助犯罪化进行立法考察、道德考察、刑法理论考察,以论证见危不助不宜犯罪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