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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洪军系吉林省长春市人。早在1995年,25岁的潘洪军与25岁的同乡初耀华在北京做小生意,二人关系密切。当年的11月28日,二人闲来无事,在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斜街加油站旁互相打闹。潘洪军持刀不慎将初耀华扎伤,初耀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潘洪军听医生说初耀华死亡,便逃离医院,一直过着流亡生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于2006年4月8日将潘洪军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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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13,(9):47-48
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之所以激起民意强烈反弹,无非在于以下两个朴素的道理:一者,警察本是服务人民的公职人员,如此悖谬残蛮,无论饮酒与否,行为令人发指;二者,事发月余,地方部门讳莫如深,甚至涉嫌“以纪代法”,如此知法犯法的“私了”,令人对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多有猜忌。英国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特别强调。换言之,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民意对林州“民警摔女婴”事件的纠结,既是对涉事主体责任的关注,更是对相关制度的拷问。眼下,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告慰这“迟到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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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年42岁的黄家光无罪,黄当庭获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明确将向黄家光支付赔偿金16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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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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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决不能偏废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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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标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这种平衡可能动态地体现在某种程序中,也可能静态地体现在某一结果中,因此只存在程序是否合乎正义,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并不存在程序合乎“程序正义”,结果合乎“实体正义”的分别。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都是程序所必须平衡的利益要求,它们之间的冲突不应被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根据,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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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程序运行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能否最终实现公正、效率的执法宗旨。在2004年10月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年会上,笔者听到某省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向与会代表透露的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某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后,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162条第三项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做出了无罪判决。但是,判决宣告后被害人家属极为愤怒,认为法院不为民伸冤,徇私枉法愤怒之余,竟丧失理智地抓获了被告人的儿子并当场砍下其头颅,扬言“法院不给我报仇我就自己报仇”。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力行无罪推定引发的一起极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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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法律规避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而被各国所禁止。但在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的今天,对于法律规避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也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所规避的法律的性质加以具体区分,以保证当事人可以得到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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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6):3-12
程序正义的观念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已普遍确立 ,但如何由观念走向实践还未为学者们所关注。综观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弊端 ,在合宪性控制、司法资源与诉讼观念问题则尤其值得重视。如何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 ,真正地从理念走向实践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的难题。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接近程序正义运动的考察 ,力图寻求接近程序正义 ,也即程序如何实效性的为当事人所利用的进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