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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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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和谐统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承载着司法审查以及案件过滤、分流和备审等功能并连接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桥梁,刑事预审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及诉讼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与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存在诸多共通之处。法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起因于法国社会各界对预审法官的存废之争,改革内容涉及预审权力的主体、预审的启动程序、预审程序的适用、预审的方式和内容、预审程序的案件移送制度、预审程序的终结和救济等方面,这些改革措施既提高了审查起诉的质量,又更好地保障了被追诉人的人权,对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完善富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2011年,一部名为《推定有罪》的法国电影上映了,其素材就是在法国轰动一时且被称为"司法系统切尔诺贝利事件"的乌特罗案。该案从2001年2月22日预审法官开始审查到2004年5月4日一审、2005年11月7日二审直到2005年12月1日最终结案,历时近5年时间。乌特罗案引起了法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推动了法国预审法官制度的改革。一、乌特罗案始末乌特罗位于法国北部加来海峡大区的加来海峡  相似文献   

3.
由于预审法官所同时具有的侦查和裁判两幅面孔使得其自身的内部职能之间出现了不协调,以及同一时期检察院权力的极大发展和扩张,预审在法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度日益下降,与之平行的其他审前程序则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不过,新创立的自由与羁押法官并没有很好地接替预审法官的角色,而检察院自身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也受到了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威胁。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和“抗辩式诉讼”的目标,法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必须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决定着检察院的地位)、检察院与座席法官之间(决定着法官的地位)以及最终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决定着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的权力进行重新平衡。  相似文献   

4.
域外预审程序(Preliminarv hearing)是指“刑事诉讼中由法官来审查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从而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程序”。该程序与我国的“侦查预审”相比,从主体和内容上差异极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实,域外法官预审程序有点类似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但两者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曾经说过,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当前实行预审法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希腊、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以及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和我国的澳门地区等。  相似文献   

5.
宋世杰  张佳华 《犯罪研究》2007,(6):33-36,43
刑事预审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完备的预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庭审的高效进行,也有利于被控告一方对是否起诉的审查行使参与权。预审权既不是侦查权,也不是检察监督权,它本质上是司法审判权。预审应从侦查和审判阶段分离出来,独立地作为两者的中间程序。考察国外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在构建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的起诉决定对预审法官来说是一种相对决定权,检察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报上级检察机关审议,最终由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   

6.
法官预审权在澳门刑事诉讼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定位较为模糊,权力范围过宽,与其他权力交叉冲突,运行不够通畅,效率不够高,缺乏监督,滥用的风险较大等诸多不足,客观上需要进行改革。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和司法现状,结合其他国家和内地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应在遵循诉讼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坚持权力的有限性和分工负责原则,坚持诉讼效率和循序渐进原则,明确限定法官预审权的范围及效力,优化法官预审权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以实现法官预审权定位和功能的回归。  相似文献   

7.
俞妍 《法制与社会》2010,(32):32-33
法国重罪法院与我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重罪案件设置不同,其审判程序也极具特色。重罪法院则是非常设性法院,没有自己固定的法官,其法官分别来自上诉法院和轻罪法院,任期为三个月。从受理程序上看,重罪案件要先后经预审法官的初级预审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二级预审并由其下达起诉裁决,才能系属于重罪法院。案件审理实行严格的陪审制,其评议与表决方式极其规范。2000年以后重罪案件经一审判决后可以上诉。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前审查程序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不但没有革除原刑事诉讼容易导致“审前预断”乃至“先定后审”的缺陷,反而失去了原来的通过驳回起诉来防止不当追诉的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预审法官负责在庭前程序中采取类似庭审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在其后的庭审中预审法官不能参加审理该案件,即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傅忆文 《法制与社会》2010,(33):137-138
刑事庭前程序是连接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诉讼阶段,它制约着公诉程序的运行,决定着审判的模式,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的构造,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和谐、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外国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和实践为参照,从分析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的内容和特点入手,指出庭前程序在司法运行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建立预审法官制度"等完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刑事司法权力运作的基础,对于受指控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就国际公约与欧、美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论,纠问式侦查构造已日渐式微,检察官无羁押权为各国立法之通例.如果检察官已经行使侦查、公诉职权,就不宜再在侦查程序中担当预审法官,也不应当享有羁押决定权.我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温和而渐进地进行,在保障受指控人的听审权与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保留检察官羁押权,引入事后审查制由中立法院对羁押进行事后复审.  相似文献   

11.
刑事预审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法国的预审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预审制度的蓝本,但它本身亦有许多问题。我国应借鉴法国的有益经验,吸取它的教训,并且立足于我国国情之上,构建中国特色的预审制度。  相似文献   

12.
也谈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近,对于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有相当多的学者主张建立法官预审制,以对不当追诉进行制约。本文认为,法庭的中心职能是审判,而不是监督,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应该体现在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布无罪。实践中,不当追诉的根由并不能由法官预审制根除,要根本杜绝法官预断,不是增加法官预审程序所能解决的。法官预审制并不能充分体现“分权与制衡”及“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3.
预审法官是法兰西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亦曾是历史上欧洲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象征。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的需要、现代诉讼理念的发展以及域外经验的影响,该制度呈较明显的衰微之势。乌特罗案件更将其逼向废除的边缘。毋庸讳言,预审法官的基本权力框架存有内在顽疾,即身兼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违背了人类社会长期所形成的权力哲学共识。但废除预审法官亦应持理性态度,注意程序举措的配套,否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以预审法官的权力变迁为主线,不日而亡似乎已成定局。  相似文献   

14.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除了需要实现效率的目标外 ,还需要满足公正的目标 ;除了应当具备整理和固定争点、收集和交换证据、促进当事人和解这些一般功能外 ,还应当具备防止先定后审、单方接触、强制调解、先入为主的特殊功能。应当根据合目的性的原则来选择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审前准备模式有审判法官型、法官助理型、预审法官型三种。预审法官型是一种相对优越的模式 ,该模式既有利于效率与公正的目标的实现 ,又能够全面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各项功能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6.
关于建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审前程序改革有两个基本要点 :一是检警一体 ,加强检察官对刑事案件侦查的实际控制力 ;二是建立预审制度 ,从诉讼机制上加强司法对审前程序的控制 ,消除侦查中心主义。本文对法、德、荷、英的预审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比较 ,结合我国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建立我国预审制度的原则及预审对强制措施、不起诉、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的控制与审查  相似文献   

17.
随着"以人为本"意识的增强,刑事法官不再被简单看作普通公职人员,刑事法官内外并重的法治地位使其在刑事司法乃至整个社会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愈加凸显,本文将以此为视角,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来探讨法治进程中刑事法官的砺炼,具体指加强"人权保护意识"、转变"逻辑思维模式"、坚定"程序合法观念"和提高"裁判主持技能"。  相似文献   

18.
三、刑事诉讼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澳门的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法官、检察院、刑事警察机关、嫌犯及其辩护人、辅助人、民事当事人。(一)法院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澳门现在的法院分为一般管辖权法院及具有行政、税务、海关与财务审判权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刑事预审法院和第一审法院的普通管辖(一般审判权)法院行使。刑事预审法院,属于澳门司法体系中的第一审法院,继承了葡国司法构架的特点,1976年成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保留了这个机构,名称改为“刑事起诉法庭”。刑事预审法院划分为两个法庭。刑事预审…  相似文献   

19.
现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依然存在服刑人员缺乏程序启动请求权、检察院监督相对滞后、执行机关的角色定位模糊的程序结构性缺陷,从而导致法院裁定形式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无法在此轮修法后得到有效解决。应有效整合现行的行政决策模式、学者提倡的诉讼化模式及新兴的公示听证模式,在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推行混合模式,在启动程序中推行双轨制运作与法官预审,在审理程序中推行司法审查模式与对抗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刑事审前法官是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均重点建制的法官序列,它对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制约侦查与公诉权力、过滤不当追诉特别是维护司法中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近在眼前,趋同全球范围内民主、文明的刑事诉讼趋势,建立我国的刑事审前法官制度十分必要。刑事审前法官的权力构成是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核心,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可为我国建构科学、合理的刑事审前法官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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