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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疑难案件,在学界与司法机关、学者与法官之间引发了很多争论。对于法官来说,面对有争议的案件,不论是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是依靠上级法院的答复,或是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决,都可归结为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问题。因此,转变传统观念,正确界定裁判解释,确立正确的法律解释观,突破束缚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瓶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对我国法律解释概念的考察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十分活跃,但就法律解释的概念似乎尚未形成通说。按照张志铭教授在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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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法律、斟酌情事进行自由裁量,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在一些重大、新型案件的裁判上,法官裁判的思维进路受到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近一段时间,个别案件的判决引发各方争议,甚至广受诟病,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官在裁判方法上的偏差,或者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方法论上的失误,无疑是一个值得检讨的重要方面。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受到正确裁判方法的约束或指引。在这些"铁律"面前,法官的"自由"裁量其实是"不自由"的。就民事审判而言,法律推理的严密性、请求权基础的准确性、法律解释方法的妥当性,笔者认为应当是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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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官,笔者在从事民事审判活动中总感觉到有一种无形的东西在影响甚至左右着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最后裁判等每一项民事审判活动,如果细心一些,又会发现合议庭的不少分歧也源于这种无形的东西。它是一种思想或观念,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但似乎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沉淀得更深,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所以笔者觉得它更像平时我们所说的理念。裁判的司法理念是每一名法官在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实体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在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学历、经历和年龄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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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律涵量”与“法官裁量”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从静态来看,“法律涵量”限制着“法官裁量”,“法律涵量”越大,“法官裁量”也越大,反之亦然;从动态来看,“法官裁量”是实现“法律涵量”的载体或过程。“法律涵量”过大必然造成“法官裁量”过大,在法官综合素质状态不佳的情况下,势必造成裁判不公、司法不一,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枉法裁判。为解决这一难题,有必要引进“裁判自律”机制,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受法律、司法解释的制约,还要受法院制作的并经审核批准的判例的制约。这也许是在我国当今法制实际状况下,继审判方式改革、错案责任追究制之后,从深层次、从根源上推行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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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文书改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成功的审判方式改革,直接导致了裁判文书改革的跟进。尽管裁判文书的改革工作已经启动,但是,其中存在的认识问题和实际操作,尤其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行使,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重视。裁判文书改革的法律渊源与地位首先,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是西方判例法系国家,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两者在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在西方,以判例法系国家来说,法官有权判案,法官的言行体现在其所出具的裁判文书上,这就是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以整体出现的,法官的意志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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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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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当面对高度抽象的、概括地法律条文时,面对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时,面对政策的考量对法律标准的影响时,法官怎样才能做到既能保障法律的安定性,维护法治的尊严与统一,又能做到保障个案裁判得公正性这就要求法官要对法律的适用方法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熟练的应用,以做到二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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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范畴,而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方法论的内容。作者认为,能够理解法律,信仰法治,掌握法律思维方法是法官忠于职守的前提,而在法律思维活动(或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追寻法律意义的客观性、固定性,在法律渊源中发现、论证法律,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精神续造法律,是法官表达对法律忠诚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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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精辟地指出: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正是通过其独特的判断性活动,对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各种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进而言之,法官一方面将抽象的、普适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另一方面通过判决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依法进行调整、疏导和救济,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转换。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动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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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影响及裁判路径——以民事案件的基层法官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俗习惯经常影响法官的审判思维方式和语言思维方式。从法理上分析,民俗习惯与法律是具有宗源性关系的,法律是经由民俗演化而来的,法律只不过是民俗的制度化部分。因之,在裁决中以可接受性标准为裁判路径是可行的,即法官要在法律内论证它的可接受性和在法律外(法律与社会之间)论证它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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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诉必立的思维有法律,就有漏洞。虽然立法者应当进一步充实民商法实体规范,在《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充实争讼法律规范,为民商法官的裁判活动创造良好立法环境。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由于民商法律生活的纷繁复杂与变动不居,立法者本事再大,智慧再多,也无法对将来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例如,《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许多法院对这两类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暂不受理的态度。由于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加之民商立法本身之不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常有法院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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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决,其裁决具体体现在法官给出的裁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之中(为了简便起见,往后我们将这类司法文书约定为"法官文书")。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每一份法官文书中都包含着一个法律论证(同样为了简便,我们往后将这种论证称为"法官论证")。其裁决结果就是法律论证的结论,其裁决的法律依据便是法律论证的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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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价值判断,法官价值判断的前提是对所审理案件的有关价值主体关于该案件判决的价值需要的认识,法官只有对案件判决可能有那些价值需要存在比较清楚的认识,才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最好的价值选择,从而才能作出最好的判决。对判决价值需要的认识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发现,法官审理具体案件的价值发现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官对讼争各方需求价值的发现;二是法官对社会主导公正价值观念的发现;三是法官对适用该判决的法律中的价值发现;四是法官对自身需求的价值发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