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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探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行政论坛》2015,(4):65-69
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其中的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者需要面对有限的法律规定与社会中扩大受案范围需求之间的矛盾,指导性案例的出现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新思路。指导性案例5号和22号分别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从而有效地规范了行政行为,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其特殊的价值和优势,例如,尊重立法者、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实效、利用文义解释方法维护法治秩序,以及鼓励法官的创造性等等。当然,这种方式并非完美,我们需要对其缺陷保持必要的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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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专门规定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下,避免受案范围过窄或过宽,合理界定受案范围成为整个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头戏,表现在立法上,即体现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式、列举式及混合式等立法模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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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讲,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审判权;从民可以告官的角度讲,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哪些方而就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捉出控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对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管辖、审理等程序的具体规定,都具有极大影响和积极作用. 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意义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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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行政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似乎已成为共识性的原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纷争也日渐显现。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内部行政行为"理论的禁锢,而且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应对教师管理行为性质以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在现有制度逻辑与理论框架内,参照既有的法律,以"有限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扩张受理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的依据,以此来揭开"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的面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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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也会给公务员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这种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的看法也不一致。现今封建思想和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关系、国情等方面都构不成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公务员作为国家赔偿法的请求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和法律解释等途径,可以确认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确认了内部行政行为违法,公务员就可以作为现实的赔偿请求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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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于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及其连续性、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公共利益优先理论等方面的考量,采用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开展和行政法学领域相关问题讨论的深入,理论和实践领域对我国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之声越来越多。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功能,确保公民权益保护的无漏洞性和有效性,我国应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契机,放弃不停止执行原则,改用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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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0(1):160-163
行政指导在我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与宪政理念和价值是相冲突的,也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原理相悖.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行政指导接受司法审查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能性,关键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行为司法审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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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忠诚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9(5):162-164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规章地位的规定存在困惑,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从行政规章的种类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部门规章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不宜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市级地方政府规章则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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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行政案件的诉讼中,被侵害一方因不服行政机关裁决或应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往往向法院提出变更裁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人不处罚和处罚不严的请求事项。笔者认为被侵害人的这一请求事项已超出了我国正在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和基本原则,应对被侵害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这一请求加以限定。 一、被侵害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了修改。现在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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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5日刊登了陈金波、宋军英两同志撰写的《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文章。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相对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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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于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四项特定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上述规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国家立法活动不断增多,亦推动了行政立法活动的发展。由于分税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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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5):31-32,3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是学术界众说不一的热点问题,实践中的操作也较为混乱。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要件的规定,并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最后得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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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复议决定与起诉关系、审查原则等方面有不能完全吻合和不能有效接轨的地方,寻找出两法之间的冲突,探索出协调冲突的方法,对于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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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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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责任,推行依法行政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责任政府的建构必须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相结合,追究行政责任,必须完善行政诉讼法,尤其是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充分享有诉权,是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转变的基本条件。为此,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而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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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随着行政法治理念的发展,是否真的不适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这是个值得考量的问题。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并在行政纠纷的解决中产生了重要作用。现行法治也要求行政机关实行服务行政和参与式行政,这就为双方进行协商制造了空间。本文将借鉴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治的实际情况,阐述并分析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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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宗璋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2):61-66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