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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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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环境污染侵权、生态破坏侵权、"生态损害"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还以传统的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立法的全部内容,受到跨部门法和司法实践的挑战,为此,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进行立法评析尤为重要。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立法缺陷在于,保护对象上的局限、救济方式上的"一刀切"以及保障制度缺失,同时,侵权责任法对生态破坏侵权、"生态损害"出现立法的空白。因此,侵权责任法需要增设生态破坏侵权类型以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需要对救济方式进行"区别化"和增设保障制度以补偿和保护受害人,同时认为需要增设新的章节以要求侵害人对"生态损害"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范的生活环境,室内家具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室内环境污染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提供其身体健康损害证据及其与加害者的家具释放的污染物相关,进行因果关系推定,家具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与其生产的家具没有因果关系。保留诉权的法律规定对因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持续性损害的受害者提供了持续性司法救济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环境民事诉讼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案件和物权法第90条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公害案件和自然环境破坏案件(生态环境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为正确处理环境类民事案件,必须准确把握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物权法第90条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的债务性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侵害他人人格权获得利润,本为现今之普遍现象。但是如何处置此种不当获益,乃民法上之重大课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此设有较为周全之规定,但未言明该请求权之性质,对其适用恐嫌不妥。因此,以批判的观点检讨现行立法及学说的规定,认为其实质上是不法管理制度,并认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格权受侵害之财产损失,不及于精神损害。同时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明确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至为关键。  相似文献   

6.
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我国民事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立法缺失到间接保护、再到直接保护的过程。患者隐私权系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是隐私权的属种,但因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患者隐私权又有区别于一般隐私权的特征。患者隐私权并非由《侵权责任法》第62条单独调整,第61条也应当纳入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过错不限于过失,还应包括故意,区分此点对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意义。鉴于《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典型表现形式、法律责任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都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相反,它要更为抽象。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超级一般条款应理解为所有侵权责任之构成与侵权责任之承担的最根本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8.
传统侵权法仅对权利损害提供救济,然伴随各类利益救济诉求的出现,法定权利类型的相对封闭性与侵权法律实务的多元化之间矛盾日渐激烈,而为实现救济需要对权利内涵及体系的扩大解释又必将损及权利概念的科学性,由此催生利益损害在侵权法中的确认。近代以来,各国侵权法或于立法中明确规定利益为保护客体,或通过司法实践认可其损害应予救济。在侵权法保护客体从权利扩大至包含利益的进程中,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对利益损害之救济直接创制权利,大陆法系则以此推动立法上的权利创设,二者殊途同归,均有助于逐步实现特定利益的权利化,促进各国民事权利体系的不断丰富。我国民事立法对利益作为保护客体之确认经历了从《民法通则》的隐含到《侵权责任法》的明确,再到《民法典》第1164条的进一步完善,而隐私从初始的归入名誉权项下,进而实现利益独立,并最终成为《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亦充分表明了利益损害之救济对利益权利化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9.
生态破坏行为作为《环境保护法》新增的约束对象,旨在预防不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对生态的破坏,减少破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而生态破坏造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环境保护法》指向了《侵权责任法》,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章节条款,《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内容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及归责原则。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认定都寄希望于侵权法,但是直接导致生态破坏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不清的问题产生。对此,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其立法目的分析生态破坏的适用归责原则,通过对生态破坏的特性、受害人求偿的高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分析,综合对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来看,应当将其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涵盖了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对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关系采取了竞合的立法模式,造成了二者适用上的困境。竞合的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应该处理好时效、侵权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问题。对于绝对权侵权责任可以适用无损害的无过错的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1.
当身份权被侵害时,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精神痛苦往往极为巨大,对此法律是否应当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国内外学理、立法和司法实务对此态度固然不同,但总的发展方向是渐趋肯定之态度。为回应当事人在法律规范变革中的积极作用,平衡当事人利益,以及遵循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我们理应构建我国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点问题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应始终贯彻以受害人为中心之理念。我国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有明确规定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具体立法时还应注意使条款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相似文献   

12.
网络环境中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运用该条规定追究网络环境中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时,尚需要对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方式等方面进行应用上的细化。对于网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适用一般过错原则进行归责。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均有一些特殊性的内容。在责任方式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带有适用性。  相似文献   

13.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清晰把握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功能,是正确解释、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因为其功能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的评估与赔偿额的计算上.具体而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有如下四项功能: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抚慰功能和制裁功能.  相似文献   

15.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兼具事实和法律双重性质。要探讨损害这一事实问题,需要借助一定的法律方法,即主观和客观计算方法。主观和客观计算的区别在于计算损害时是否同时考虑普通因素和特别因素,前者同时考虑,后者仅考虑普通因素。通过若干案例阐释,可以看出侵权损害的计算,分别通过主观和客观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不同,也可能相同,但并不影响对二者本质上的区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也可以运用主观和客观计算的理论做出相应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背景,主要包括债法总则、人格权法的立法规划改变以及《民法总则》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三个方面.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结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被《民法总则》吸收而删除;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分立为第一章"责任构成与责任分担"和第二章"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条文全部被总则化或者没有必要规定而删除;新增第三章"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设立第四章"使用人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充实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章;第十二章"附则"删除;《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到第十一章相对位置不变,顺延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到第十二章.  相似文献   

17.
快递服务纠纷审判实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家(收件人)应享有向快递企业的直接请求权。在具体的诉讼审理过程中,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快递服务纠纷案件中货物损失的认定,如果原告选择违约之诉,则适用我国《合同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快递合同中免除或减轻快递企业责任、侵害合同相对人或收件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快递物品遗失、毁损的情况下,应区分保价服务和未保价服务两种情况,认定损失价值。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很明显,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途径有: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采取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完善行政调解与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9.
基于法律在孩子出生问题上的价值立场,错误出生之诉的制度边界应是确定的,而不能被任意选择。错误出生之诉由残疾儿父母享有,因侵害残疾儿父母权益而引起,与残疾儿享有的出生前损害赔偿制度判然有别。错误出生系侵害婴儿父母对生产出健康婴儿的期待利益,与造成婴儿残疾的原因无关。通过违约责任主张错误出生之赔偿,将产生请求权主体、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困境;将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对利益侵害问题具有独立的调整功能,应作为错误出生之诉法律适用的根据。基于残疾儿出生既属价值,亦属损害的判断,对错误出生之诉的赔偿范围应予以甄别。  相似文献   

20.
不可量物侵害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文章研究了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和各国的立法模式,评价了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优缺点,并探究了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最后阐明了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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