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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存在误区、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有效的手段是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系统内部瓶颈。营造检务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易于公开的信息平台;突出检务公开重点,抓好以点带面工作;主动利用网络优越性,增强社会舆论引导性,是检察机关基于开放、透明、信息化社会的背景,在检务公开方面的积极作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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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推行村务公开制度的工作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农村干部对于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无动于衷,不推不动,甚至推而不动;有的摆花架子,该公开的不公开,导致村民上访增多;有的在公开内容上做手脚,或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搞半公开;有的编造帐目,搞假公开;有的公开不具体,不明细,搞“一篮子式”的模糊公开。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公开形同虚设,挫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村务公开是加强民主监督的一种好形式。今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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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务公开应处理好这样三个关系:一是把握好政务公开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实行政务公开,目的是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实行政务公开。不公开政务,就无法衡量是否依法行政;不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内容也得不到落实。实行政务公开为依法行政提供了现实依据,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二是把握好政务公开与群众监督的关系。公开是形式,监督是目的。政务公开的质量直接决定着监督的效果和作用。如果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具体,公开的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那么接受群众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因此,既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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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2000,(9)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对于提高基层政权机关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紧紧抓住基层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来开展,在内容和方式上不断拓展和深化;既要认真将政务活动向广大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乡镇政权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正、可信;既要抓好乡镇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又要抓好上级政权机关派驻乡镇的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把抓好乡镇政务公开与深入开展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制约,协调发展。这里我们编发四篇稿件,从不同角度介绍开展乡镇政务公开的经验,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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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成为中国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第一年。如果按照严格的预算公开标准,所有中央部委公开的预算,都不及格。尽管如此,这样的公开,也是第一次,其里程碑式的意义还是值得称道。开闸的水,没有回头路,我们相信,预算公开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我们相信,每一次的公开,都会在上一次公开的基础上有所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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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务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监狱系统得到贯彻和落实的体现。具体讲,就是将监狱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需要明确的是,“狱务信息”应作广义理解,即包含三层内容:一是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制定的相关制度的公开;二是监狱机关的行政过程的公开;三是监狱执法结果的公开。根据初步掌握,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至今,各地监狱机关对于狱务信息公开的前两层含义落实较好,而对第三层含义的落实水平则参差不齐。为了更清楚掌握狱务公开的现状,本课题组成员专门对我国监狱机关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条件、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实证研究,并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监狱进行实地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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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可见,信息公开是未来中国深化改革的极其重要的内容。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育施成效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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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行政立法应建立“四大制度”——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3月12日《新京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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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制中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其实际上蕴含着一个授权公开与限制公开的双向规范结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的目的应当以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权为主、风险提示或者守法教育为辅,但不应当包括声誉制裁。借助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能够通过合宪性审查。同时,应当区分“回应型公开”和“引导型公开”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依法公开”中的“依法”实质上是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和限制;“公开”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但不排除社会公众在行政处罚主体未主动公开的情况下申请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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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