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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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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5):56-64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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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盗窃未遂行为应予定罪?肖红光盗窃未遂行为的定罪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单独的盗窃未遂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在盗窃既遂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盗窃未遂行为也往往只是视作无关紧要的情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轻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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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盗窃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当依据于财物是否得到还是应依据于是否得到较大数额的财物,有探讨的必要。对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因法律对盗窃犯罪的成立规定了数额的要求,这无形中成为对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障碍,所以应当众数额巨大的未遂开始对之定罪处罚。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并存的情况处理,必须采用从一论处的原别,并依据其不同分别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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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书写带括号罪名●张鑫在定罪名时,我们常要将某些内容,如未遂、中止或者轻伤、重伤等,用括号的方式加以注明。但是实践中对这些带括号的内容在罪名中如何放置,却有不同做法。比如构成盗窃罪但未遂的,有的写盗窃罪(未遂),有的则写盗窃(未遂)罪;再如构成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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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厘清盗窃既未遂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控制空间类型,从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目的以及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方式等方面探索了盗窃既未遂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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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盗窃未遂案件非常多,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产生了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如不以数额巨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不应定罪处罚,而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盗窃未遂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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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缺陷与完善崔宏志,张子兴一、关于“盗窃未遂”的司法解释1992年12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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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如何划分盗窃犯罪的既、未遂作了新的规定,即“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这段文字明确表明,物损与否是划分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志。然而,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都是将犯罪行为是否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判断既、未遂的核心内容的。在处理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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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可得数额确定的未遂 具体数额已经明确的未遂,应按已经明确的数额作为确定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已接近具体盗窃对象(如电视机)尚未置于自已实际控制之下的未遂。贿赂案件对方已经言明了具体贿赂额的未遂,贪污、诈骗已经伪造了具体贪污诈骗数额的未遂等等,都应按未遂实际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他人一个价值一百多元的收录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住而未遂,由于价值较小,行为人则不构成盗窃罪。但如盗窃他人一台价值二千余元的彩色电视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获未遂,行为人则构成盗窃罪,适用刑法第151条定罪量刑。在此,有必要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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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发罪率较高的特点,这也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而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界和刑法界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主要原因是对于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与否,不仅涉及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处不处罚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对公正公平的判断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意义重大。本文从简介刑事盗窃罪未遂与既遂标准的学说入手,进而详细阐述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最后就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盗窃既遂未遂认定标准的完善做出一点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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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同,对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容易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很有必要研究统一标准。本文拟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阐述相关概念的本质特征,探讨既遂与未遂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如何界定,提出盗窃当场概念的构想,以求认定盗窃犯罪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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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二项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明确盗窃罪可以处罚未遂.但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实践中对上述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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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须数额巨大才能定罪﹄质疑唐福根李文军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但是对盗窃未遂定罪的数额标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同认识。下面笔者通过两个案例,阐述一下个人观点,以供商榷。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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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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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13-118
入户盗抢犯罪是我国刑法上的一种特殊规定。一旦与盗窃、抢劫犯罪相结合,就成为一种结合犯式的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在入罪的标准和法定刑的规定上就具有了诸多特殊性。在入户杀人、强奸后,又起意窃财、劫财的案例中,由于入户的行为在故意杀人和强奸中并没有被评价,所以结合继起的盗窃、抢劫,依然可以成立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由于入户以后的暴力使用既存在于盗窃的时间过程中,又发生在盗窃的空间现场里,所以应以入户抢劫罪认定。入户盗窃尚未窃得财物或仅窃得极少财物,由于入户盗窃仅仅是盗窃的子行为,未盗得财物应当以盗窃未遂认定。盗窃未遂是一次盗窃,但已经过评价,根据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的原则,不能计入多次盗窃中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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