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问:我和丈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在我们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我想要离婚,他在电话里也承认双方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但因其他原因不同意离婚。现我想通过法院离婚,请问,我之前和他通过电话商谈离婚事宜的录音能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吗? 相似文献
2.
3.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人,原来在河南某地工厂工作,一九七七年和本厂一女工结婚。一九七八年我调回北京,她仍留在河南。因长期两地分居,影响感情,最后我俩在当地民政部门调解下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到一年,女方反悔,又不同意和我离婚。从河南来京和我纠纒。在这种情况下,我不知原来办理的离婚手续还算不算数?我和别人结婚违法吗? 龚仁复信龚仁同志: 经民政部门调解,双方同意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这种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后一方反悔,又不同意离婚,并进行纠纒,是没有道理的。你应该对她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你完 相似文献
5.
一笔55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1987年,17岁的孙兵辍学后到北京打工,并在北京办理了户口.1992年,孙兵和赵虹喜结连理.三年后,他们的女儿出生.可惜,他们的幸福没有持续多久.由于感情不和,1998年,赵虹到法院起诉与孙兵离婚,女儿由赵虹抚养.当时,孙兵没有工作,经济十分困难,而赵虹内心深处仍然爱着孙兵,两人便在离婚数月后又生活在一起了. 相似文献
6.
7.
问:我的丈夫脾气暴躁、游手好闲,我们之间早就没有了感情。现在,他的行为对孩子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希望和我丈夫离婚。我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汪女士 相似文献
8.
记忆里我已经很久没有办离婚案件了,尽管刚做律师时为生计而一月办数件离婚案的一幕还历历在目。最近有这样一起案件转到我案头:女方在政府部门工作,男方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下海后,逐渐发达起来,资产过千万,但对家庭却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案涉及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许多知识点,我欣然接受了女方的委托,但关于此案的前期取证工作却让人颇费周折,感慨良多…… 相似文献
9.
问:我是2005年结婚。婚前我在本市有一套房产,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没有房屋贷款。2008年,我将这套房屋出售,另外购买了一套房产,这套房产也是登记在我名下。现在我和爱人感情不和将要离婚。请问,如果离婚,这套房产是属于我个人的房产还是属于我和我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相似文献
10.
11.
12.
他因嫖娼被劳动教养,又因工作不顺而对妻子施暴。当法院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诉讼以及夫妻二人先后签订的3份离婚协议书时,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丈夫嫖娼被劳教2005年6月18日,王德松与刘晓娟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交往两年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2010年4月23日,他们有了一个男孩儿,取名王铮。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 相似文献
13.
14.
离婚协议——一场诉讼的开端一纸诉状上,让法官注意到的是,原告樊灵写到,我和老公感情不错,我对他现在也有感情,但是由于被告一直不让我出去工作,加上他母亲对我们的感情一直不看好,我现在申请离婚,并且要求被告给我10万元的精神补偿。看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来认为可以调解和好,在将原告、被告叫至法庭后,原告却态度坚决,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实施后,对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曾经有过不同意见。绝大多数人认为:如不具备“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虽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我也是同意这种看法的,我认为,这样判并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原则。但是,以往的审判实践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下判不准离婚时必须十分慎重,从严掌握,不能草率从事。 相似文献
16.
正读者来信读者栏目:我的外孙子出生时曾经在保温箱治疗过一段时间,女婿因此怀疑孩子身体有问题,遂态度大变。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女婿将自家房门换锁,导致我的女儿无法进入。随后,女儿和外孙子到我家居住,女婿及其家人经常到我家骚扰,要求和我的女儿离婚。这期间,女婿迟迟不给孩子办户口,因此,孩子没有办一老一小保险,导致孩子看病不能报销。现在这种情况,我的女儿怎么维权才能将孩子的户口办妥?在我的女儿尚处于哺乳期期间,男方能否要求离婚?他持续登门骚扰的行为已经导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这条规定包涵了照顾母性和子女利益的两个方面.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刚分娩后,精神上、肉体上已十分痛苦,胎儿或婴儿正在发育,均须特加保护,使他们谋得安定的生活;如男方于此时期向女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感情刺激过大,甚至发生生活上的困难,势必严重地影响到母性健康和胎儿或婴儿的发育,所以有禁止男方于此时提出离婚要求的必要.但有些人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精神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他们认为:这条规定只能适用于由夫妻同居关系而怀孕的;对子女方在婚前或婚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而怀孕的,不适用这条规定.即在这样的情况下,男 相似文献
18.
《法学杂志》1986,(4)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的夫妻,应尽可能劝说和好,如果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则应通过各种渠道,设法劝说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心甘情愿地同意离婚。根据我的审判实践,离婚案件的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同审理人员的素质有关。我从一九七九年四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31件,但调解成功的仅一件,占结案率3%。一九八二年至八五年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24件,调解成功的达12件,占结案率50%。同是一个人,前后三年,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率竟相差这样大,主要原因是在于方法问题。根据我的体会,调解离婚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查清双方闹离婚的原因时,应让双方面对面地陈述。(2)离婚案件调解前,要对双方在夫妻关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