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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略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机制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质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或政策手段实现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使从事生态建设和保护者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郭啸 《法制与社会》2014,(15):54-55,59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制,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的制度,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针对我国目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现状并结合国外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优秀做法,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环境法学角度看,是通过制定合理、科学、可行的规则来激励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目的的制度。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人类同时追求的正当人权,但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矛盾之处,有效解决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三者间的矛盾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的根本动因,也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法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归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推进关键在立法,其立法可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基本法和专门领域、专门类别的生态保护补偿单行法;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方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程序,规范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  相似文献   

4.
论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构是三峡工程长治久安的需要,是保护长江流域和整个国家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可以为国家生态补偿立法积累经验。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原则包括保护生态安全原则、公平原则、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在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层面上,应当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市场补偿法律制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海洋环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人们的共同责任,公众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力量,因此,公众参与制度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海洋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南海周边各国都加快了对南海的开发利用,导致了南海海洋环境的恶化。我国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南海海洋环境的保护。针对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参与范围狭窄、公众参与的权利不明确、参与的程序没保障等问题,应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中先行试验,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重视,生态补偿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通过介绍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是法律对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方式、使用、保值增值、管理等所作的系统性的规定,是流域生态补偿基金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理论依据、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的法律规范的集合。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有利于衡平流域生态利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对流域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在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相关法律制度更是该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证。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必须要了解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和性质,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明确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法律内容,在生态补偿的实施上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浙江海洋经济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先凤 《法治研究》2014,(4):119-131
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离不开海洋法治的支撑,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可为浙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浙江省适应海洋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需要,将海洋方面的地方立法及时地列入了议事议程,在依法治海、保护海洋和利用海洋等方面迈出了一个个坚实的脚印。  相似文献   

10.
鄢德奎 《法学评论》2024,(2):158-171
通过对154份生态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描述了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时空分布、政府层级与补偿类别。在此基础上,围绕着“谁补偿谁”归纳总结出2大类、4中类、10小类三个层次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显示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类型,涉及行政发包制、目标责任制、项目制等三种内部行政行为和同级政府间的行政合同、政府与私主体间的行政合同、损失补偿、发展机会限制补偿、环境行政收费等五种外部行政行为。从逻辑上来说,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任何一个制度都难以涵盖上述八种迥异的法律行为。为此,亟需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做法进行评估,考察和优化有益于生态补偿制度目的实现的实践类型。现阶段可以遵循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家立法思路,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依据的是因承担政府确定的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相关主体协商约定的生态保护义务。长远来看,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回归“补偿”,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使经济发展机会受到严重限制的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给予补偿的活动,理论基础为平等发展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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