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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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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私协作执法是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基于各自特点进行协作的法律执行模式,可以有效弥补公共执法动力不足、腐败和信息劣势的缺陷,也可以有效弥补单纯私人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过度、缺乏强制力等缺陷.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执行活动被公共执法机构垄断,公私协作执法的制度空间不大.为此,应当通过扩张诉讼当事人资格、建立罚金分享制度、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及放宽风险代理诉讼限制等方式为公私协作执法开辟空间,使公私协作执法能够成为我国法律执行机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2.
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3.
法律执行机制是竞争法律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亦有赖于法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机制。赋予市场经济主体发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权利,乃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健全反垄断法私人救济权利保障体制,采取直接民事诉讼模式,完善反垄断私人执行监督制度,建立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平衡协调机制,更好地维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4.
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我国《反垄断法》设立了举报制度,这一点是基于私人执行考虑的,举报制度作为公权力主体和私人力量合作执法的一大折射,它在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举报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这一制度有何种优势让其成为一大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5.
21世纪之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常态是公共执行,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进入本世纪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认识到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和丰富的私人资源对于完善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并期待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二元执法体制。  相似文献   

6.
厉潇逸 《法学杂志》2016,(8):134-140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反垄断公共执行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审理反垄断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垄断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受害人很难发现和证明垄断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失衡、司法救济被动性延迟以及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激励,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在考虑我国传统的诉讼基础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我国应保留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并进行相应的改良,将其引入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7.
焦津洪 《中国法学》2023,(3):182-202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首单司法案件“康美药业案”也顺利结案。比较而言,境外证券集团诉讼本质上属于私人执法,尽管它具有一定公共性并在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的平衡调整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而我国则在制度构建理念上,注重统筹发挥公和私的力量、主要以公的力量推动私利实现,有机混合了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同时注重借鉴境外证券集团诉讼实践优点并发挥我国资本市场独特优势,呈现出混合式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内涵及其特征。从“康美药业案”的执法实践来看,在执行定位、选案标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处理等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公共性特征,通过公共执法的私人化充分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了境外证券集团诉讼滥诉、律师费用暴增等弊端,体现了中国方案的优势。  相似文献   

8.
剌森 《法学论坛》2016,(3):152-160
在反垄断执行同时存在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执行系统的情况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共执行的最终意见能否在私人诉讼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证明效力.美国与欧盟都先后建立了约束力规则或初步证据规则,其主要目标一方面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于维持公私执行的一致性同时节省执行成本.但是对约束力规则或初步证据规则的质疑也同时存在,尤其是在司法独立以及被告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等方面.通过讨论欧盟的公共执行意见在其后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规则,可为我国统合公私执行,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可以作为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视角。国家为维持法律实施的垄断,通常会对私人惩罚手段(尤其是私人暴力)进行限制,但为节省公共惩罚资源的支出,法律又必须在某些场合容忍甚至利用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公共惩罚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国家把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视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资源。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惩罚和私人惩罚的比较优势,合理划分公共控制区域和私人控制区域,并努力追求社会控制总成本(即公共控制成本和私人控制成本之和)的最小化。西方近代政治的古典自由主义、中国古代政治的消极无为主义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1.
焦和平 《法商研究》2023,(1):187-200
利用“通知—移除”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代替公权力机构居中处理侵权纠纷被视为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模式从人工操作转向全程算法化,表现为查找侵权行为算法化、发送侵权通知算法化、处置侵权信息算法化、预防侵权发生算法化。私人执法算法化在极大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主要表现为压缩“个人使用”空间、剥夺“适当引用”机会、阻碍“科学研究”开展、架空用户“反通知”权利等。造成上述负面后果的根源在于侵权认定的复杂性与算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利益驱动下算法执法机制被滥用。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应对算法的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即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在特殊情形下以人工审查辅助算法执法、完善过滤机制下的用户申诉程序、针对恶意通知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私人执行应逐渐成为我国反垄断执行的主要方式。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主动干预,降低国家权力运行成本,充分尊重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前的平等地位,具有其必要性;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逐渐为企业和消费者所关注和采用,私人执行已具有相当的可能性;经过年几年的司法实践、私人执行实践,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企业、消费者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使得私人执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执行应逐渐从公共执行向私人执行过渡。  相似文献   

13.
高薇 《政法论坛》2013,(5):123-133
电子商务虚拟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以法律为支撑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无法适应网络商业交往的特性。网络空间中自发产生了各种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法律这种公共规制手段发生作用。"私人规制与公共规制的连接程度"及"互联网的数码特性"两个标准,可将网络空间纠纷解决领域中较为重要的私人治理机制进行三种类型划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能够揭示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空间中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4.
简论美国反托拉斯法私人实施及我国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该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法律用于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目标和价值才能得以实现。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及执法、司法实践考察,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是由依法设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实施垄断行为的违法主体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它源于反垄断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性质。  相似文献   

15.
周晓霞 《法制与社会》2012,(30):192-194,196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领域,拓展了公众参与的空间。在相对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中,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公共特性使其与媒体、公众形成了信赖服务的亲密关系,又因其专业性的突显与社会公众形成角色身份冲突关系,进而构建起平等互惠的合作模式。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引进这一制度来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救济。本文通过论述公共执行模式存在的不足和私人执行模式的优越性来论证此制度的价值,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私人可以被授权者、被委托者、行政助手以及私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国家需要针对这四种不同身份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在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确保实现国家担保责任,对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私人进行准入监督和行为监督,行政行为法制需要围绕契约监督和绩效监督模式加以展开。就司法救济而言,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呈现多重法律关系形态,行政诉讼应当在相关行政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作用。行政法制保障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改革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18.
王健 《法律科学》2007,25(4):104-111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王晓明  孙利 《法制与社会》2013,(16):182-183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有利于拓宽垄断行为的救济途径,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被忽略,存在着文化观念落后、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动力不足等困境。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应注重竞争文化的培养、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私人诉讼与公共执行的合作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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