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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76-81
【正】京药监发[2011]39号《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已经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京药监市[2005]22号)同时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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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0):32-33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渝食药监保化[2012]25号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现状和监管需要,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现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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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4)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件渝交委法[2010]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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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0):31+17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渝食药监保化[2012]21号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提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请各区县分局在2012年12月20日前将本制度要求宣传贯彻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并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和实施情况报送市局。二、本制度是试行制度,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进一步完善。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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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44-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发布实施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经我局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完毕。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GSP认证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出实施方案。要端正认识、把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药监部门必须按照我局《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认证结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加强认证机构人员和认证检查员的作风建设,严格组织纪律,保证有关人员在受理、检查、审批等认证过程中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维护GSP认证"公平、公正"的良好声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