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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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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恺  丁璇 《法制与社会》2012,(32):242+246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该标准具有模糊性、非物质性、不可计算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认定。本文结合目前实践中对恶劣社会影响的特点和几种认识误区来分析探索如何在实践中形成合理的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2.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定情形之一。相较于其他法定情形,“恶劣社会影响”是一种相对主观的判断,具有高度抽象性。于是,如何认定“恶劣社会影响”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办案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相似文献   

3.
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伴随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常常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对认定渎职犯罪,从严打击渎职犯罪都有着十分巨大的意义。在本文中,拟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发,分析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意义,讨论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则、标准和实施主体,最后得出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渎职犯罪作为结果犯,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该标准属于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是个弹性概念,自身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较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时尺度不一,认定不便,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的斗争。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以此标准所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就如何界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5.
渎职犯罪,特别是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律尊严,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国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历史背景之下,如何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分析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重点剖析了我国当前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此法律监督机制的一些建议,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6.
渎职犯罪的本质是权力与责任脱节,导致权力的失用或滥用,与一般经济犯罪相比,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往往更为严重和恶劣。因此,对渎职行为的事后查处固然必要,但沉重的代价要求我们必须把眼光前移:预防为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本文拟从分析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入手,探讨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7.
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是指犯罪动机;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责任要素。徇私要件的含义不能等同于生活用语,一些没有超出一般社会观念容忍度的私情私利,不属于刑法中的徇私。为了本单位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徇私。在共同渎职行为中,是否具有徇私目的应遵循“责任个别”的认定规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具有徇私目的并成立相关渎职犯罪的共犯。徇私情应当与个人私交、上级指令进行区分;认定徇私利须与渎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联。  相似文献   

8.
渎职犯罪在实践中面临一些疑难问题,诸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深入讨论这些疑难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依法惩治渎职犯罪、确保公职人员正确履职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渎职犯罪是国家管理公权力在公职人员身上的异化,主要表现为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非责任化。渎职犯罪的产生,既有犯罪主体主观因素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因素如权力的失制、经济的失衡、文化的失导、行为的失范等的影响。因此,防范渎职犯罪要从主体和社会两方面入手,健全机制,完善法制,构筑思想防线,营造“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环境和氛围。  相似文献   

10.
一、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的认识因素 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故意,从内涵上分析,犯罪的故意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只有上述两个方面同时具备,犯罪故意才能得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的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该刑法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但是不为其独有。正如英国威廉姆斯教授所言,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有“严格责任”的实际存在,凡法律或事实错误影响罪过,但立法又不减免罪过的均可被视为严格责任①。一般而言,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仅仅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支配该行为的主观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否  相似文献   

12.
渎职犯罪损失结果该如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损失结果是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工作,缺少这个环节,就丧失了定罪处罚的依据。但是,目前在渎职犯罪损失结果的认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其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13.
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不能对骗取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一概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认定。成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软条款”的形式要件,主观上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还应依据“软条款”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来具体认定犯罪性质。《刑法》第195条第4款的兜底性规定,应予进一步明确化。  相似文献   

14.
“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而死刑的司法限制由于更具灵活性、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而倍受推崇。“赔偿免死”就是这种死刑司法限制形势下的一种产物.并且其在减少死刑适用数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否认.“赔偿免死”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大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性的倾向.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  相似文献   

15.
渎职罪"重大损失"结果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结果,应采取质的标准、量的标准以及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综合分析认定。在一定情况下,间接损失也应认定为犯罪结果的范畴。已挽回的经济损失能否用以折抵行为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考察挽回的时间、挽回的主体,挽回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6.
欧阳振婷 《法制与社会》2013,(29):294-294,298
渎职犯罪不仅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此相伴的的结果往往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说,经济损失已成为某些渎职犯罪的具体表现,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但是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认定时间应如何确定,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崔志伟 《法学家》2022,(1):156-171
“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主张既无法合理应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特别认知的侵害情形,也不契合处罚不能犯未遂的司法现状。“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在自然科学上的合理基础不复存在,权利保障理念与不法的客观性间也不存在必然关联。客观优先的审查顺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主客观二分法并不现实:“目的性动词”使主客观要素无法完全割裂,主观要素缺位可能无法评价不法的有无,主观要素还能够影响到具体的不法类型判断以及行为危险的程度。主观故意和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在不法判断中的地位已然无法撼动,至少在故意的作为犯中,客观归属论已名实难副。主客观二分式的犯罪构成模式并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两者也不存在绝对的先后次序,主客观相结合的不法判断才更加贴合实际。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责任要素的范畴,故意、目的等要素实际上应归入构成要件的领域。否定客观不法论,“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才得以真正确立。  相似文献   

18.
李理宇  周欢 《法制与社会》2011,(36):279-280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渎职犯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学术界对渎职犯罪的认定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而且各种种理论之间争议不断,这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条件说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来对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9.
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论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影响认定的重要原因,如:共同过失是否造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人是否需一体性、共同危险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理清上述问题是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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