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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城市内部的大型公共工程的建设活动,往往会带来城市住房用户房屋拆迁的负外部性问题。负责项目的企业与地方行政机关利益密切相关,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相对一致性。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的行政效率,凭借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给予居民远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甚至要求居民强行拆迁,其结果往往导致居民与地方政府的激烈对抗,使社会总福利受到损失。本文结合科斯定理,在对房屋拆迁中的产权界定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通过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方法,以解决地方政府作为利益相关方过分干预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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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实的股权交易实际存在的问题,从法经济学尤其是交易成本的角度,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立法规定进行检讨,股权优先购买权现行立法中存在制度缺陷和操作难度,从便利股权流转和保护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出发,应完善现行的股权优先购买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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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其具有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以及保护数据权利与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以实体法明确规定数据上的权利类型、内容、效力等为前提,故此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而非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至于数据产权登记能力需要由实体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数据产权登记簿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其上应当记载用以描述数据的相关信息,从而使被登记的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为了保证数据上权利的稳定与促进数据交易,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此外,在数据产权登记簿能够与真实的数据权利状况相一致的情形下,还可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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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简称规范性要素)具有开放结构的特征,需要法官以社会一般观念和经验认知为逻辑前提对其进行理解和判断,故其具体内涵和范围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并呈现出模糊性和歧义性的面相。但是,规范性要素具有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可以满足相对明确性的要求,因而,规范性要素和明确性原则之间不止有表面上的冲突之处,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契合的一面。为了实现刑法的安定性,立法者使用记述性要素足以使特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时,便不宜采用规范性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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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只是对犯罪分类起作用,这类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合理确定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理解犯罪之间的关系、解释事实认识错误、解决共犯过剩现象以及处理事实不明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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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玖玖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2):67-81
数据产权是经济学和法学学科交叉背景下的复合问题,面临着学科逻辑范式的冲突以及效率与权利(益)的本位偏异,这也是数据产权研究分歧不断的原因所在。从分歧的起点出发重新寻找数据产权问题的共识域,发现以利益均衡为连接点,平衡效率、人权、公共三重价值取向,才能实现数据产权的规范性整合。传统“个人—企业”二元主体的类型化标准无法有效回应数据产权的复杂场景和利益冲突,应当构建起“数据属性—主体类型”的复合分类标准与“阻断触发”的分阶段判断要素相结合的“2+1”数据产权分类架构。同时,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数据框架性产权的法律弱保护与均衡约束,相应设定产权实现的负担条件和边界限度,以数据使用权利的适度扩张与激励相容促进多主体数据产权联结,以数据收益公共产品化与数据课税推动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进而实现数据产权的最优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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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勤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6)
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中规定的作为构成要件的有关程序性要素。它具有二次性和后续性的特征,必须是法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生犯罪的特定时空条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告诉才处理等刑法中纯程序性规定不属于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类似于国外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要注意隐性的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合法实施及证据证明问题。在立法改进上,不必要的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应该取消,个别犯罪可通过准确归位避免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设置困境,部分法定犯可考虑增添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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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社会资源,任何数据产权配置必须保持数据的开放性或可获取性。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利益的协同是基于利益而非客体界定的权利配置框架。数据持有权是对数据事实状态的承认,但对持有者配置以什么权利需要依赖其对数据加工使用形成的数据形态和价值而配置不同的权利。数据产品化(价值实现)是一个过程,因而数据权利配置是动态的。这一过程中的数据可区分为作为要素的数据资源和作为产出物的数据产品。数据要素的价值在于其可不断汇集而满足不同计算分析的目的,确认持有者的流通权即可以实现其价值;而一旦形成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则需要给数据持有者配置稳定的、具有一定排他性的产权。只有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的持有权才具有产权分置的条件,即数据产品持有者授权形成分权体系,而在要素化阶段,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体现为对其各自加工使用结果的独立分享——相互独立的数据要素持有权(流通数据使用权)。这是符合数据要素特征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需要对数据流通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创制合规高效利用数据资源的治理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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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蕴含价值关系或评价内容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的前提。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实质上是对其意义的认识,应当采用"外行的平行评价"标准。此外,对于具有类别关系和属种关系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也应该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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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之后的理论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构成要件概念已然脱离了原初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特点,进而发展成为内含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并具有不同内涵和多层次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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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具有聚合的必要性和复制的便捷性两个特点,其对塑造公司间交易、交易所交易和消费者合同三种数据交易模式具有重要影响。三种以合同为主体的交易模式存在信息成本高、执行成本高、提供与保护数据激励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对数据实行产权化来弥补现行法律解决数据权益问题的困境,并解决相应的市场失灵难题。将个人数据产权配置于个人,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剖析,运用“权利束”理论进一步推导和分析出个人对数据产权的具体权利。借鉴英美法系权利相对性理念和场景化工具来推动个人数据的流动,以促进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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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其界定与类型建构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德、日刑法理论的研究思路,然而这与我国犯罪构成的内在逻辑结构与诠释方法并不相符。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具有类型性特征与开放结构,作为在法规范系统下需要法官进行必要的社会文化、道德的价值补充的情况,在其具体类型中应当排除法评价的要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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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说在体系上的不足,在刑法学中出现了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类型说,该学说是日本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观点。以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为标准,违法行为类型说又可以分为认识根据说和存在根据说。认识根据说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是相互独立的存在,但是行为如果该当构成要件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存在根据说认为构成要件本身就是类型化了的不法,是违法性的价值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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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理论的提出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刑法学中关于构成要件性质的论争却一直没有停止过,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类型说以及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一直居于中心地位,但是在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刑法学中出现了复兴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的行为类型说,这个学说试图重新确立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以实现其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