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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1993,(9)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的行政手段,都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都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重要部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两项明确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处罚的形式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规定得不规范,种类界限不明确,因此,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产生了许多歧义.劳动教养便是其中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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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劳动教养立法的必要性姜金芳一、劳动教养是有法可依的我国于1957年首创的劳动教养制度,从创立之日起,便受到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调整。由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很难找到可资借鉴的劳动教养立法资料,因而给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随着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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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学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77-79
在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特定政治经济态势下,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就显得十分迫切。作者阐述了现行劳教制度应予改革的缘由、根据,并提出劳教改革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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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性质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劳动教养制度之回溯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从确立至今已近半个世纪。劳动教养制度始于50年代。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指示》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放到社会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够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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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形成、发展与现状(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强制教育改造制度,是指对危害社会治安而屡教不改的,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性措施。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最初是作为新生的政权打击敌对势力,巩固统治地位的一项政策措施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特别是1957年我国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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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此后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几经改造,现在可以说是面目全非,与创设这项制度的初衷渐行渐远。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它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某些人的自由与权利为代价的。随着我国刑事法制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性日益凸现。为此,我们认为,必须改革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一、劳动教养制度与现代刑事法治精神是相互矛盾的1.劳动教养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劳动教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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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六期和第七期先后刊登了黄汝坚、萧一华和岳占禄等同志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问题的文章。其中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和处理方法有所分歧。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区别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有利于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我们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的认识,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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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法学”第六期黄汝坚、萧一华二同志“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问题”一文以后,我有以下几点不同意见,现提出与黄、萧二同志商榷。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一个立法性质的行政措施;这个措施是安置和改造各种坏分子、维护国家法纪、进—步巩固社会主义秩序的一项有劲的办法,同时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改进和法制建设中的又一新的创举。根据1957年8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一文指出:“在国内,除了那些残留的、数量已经比过去少得多的应该依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以外,还有一些坏人。他们不务正业,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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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再次为停用、废除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强力政策支撑。回顾劳动教养制度的生路历程,革命时代与和平时代都深深地烙下了国家本位主义之下的社会规训策略,而这直接导致劳动教养制度背负着厚重的"集体主义功能观",而功能异化也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定位不明埋下了伏笔。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在理论上历来争论激烈,但因长时期游离于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之间而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其实,性质定位决定了功能导向,鉴于凡对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裁都应尽量纳入司法化轨道,将劳动教养制度定位于刑事处罚的共识度正处于不断的"增量"之中,这种司法化改革方向呼吁劳动教养制度的保安处分化进程,旨在于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功能,《违法行为矫治法》也宜以保安处分制度的身份面世为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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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立法势在必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了几十年来已取得很大的成就,它的存在与发展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却缺乏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劳动教养法,使劳教工作举步维艰。本文从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适用程序不规范、性质提出不统一,以及劳教工作法治化等方面,阐述了劳动教养立法的紧迫性。只有劳动教养法的制定和颁布才能使劳教工作真正实现法治化,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寸能使劳动教养这一具有中国持色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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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3):46-48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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