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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引言或许仅仅是一种巧合。1999年,海峡两岸在合同法领域,都有一件值得称道的大事。1999年3月15日,大陆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成了新合同法的制定工作,结束了合同法“三法鼎立”的局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史上是一件不同寻常的大事。1999年4月2日,台湾第四届“立法院”第一会期第五次会议则三读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我国民法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进而完善现行民事立法,业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与国家立法机关的共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物权立法所应确立的基本体系作一探讨,以期就教于民法学界.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确立包括他物权在内的物权制度已成为现行民法发展的最新潮流.那么,在我国现实条件下,物权立法应确立一个什么样的基本体系呢?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  相似文献   

4.
在民法总则制定后,立法已展开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合同编的编纂应当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相互关系,在我国立法机关决定不再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适应现代社会和经济交易的发展需要,合同编应充分发挥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充分吸收司法解释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及时清理滞后规则,补充法律漏洞,完善合同订立、履行制度、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释等制度,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5.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最具伦理属性、民族特性和人文主义精神,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密切相关。从"单行法"到"法典法",婚姻家庭编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保持其相对独立的身份法特点。制定婚姻家庭编既是编纂民法典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应当考虑我国的立法传统、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作用以及当代国际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重构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应当考虑非婚同居关系在社会中逐渐被公众接受并成为一种生活模式的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应当认真对待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轻率离婚屡见不鲜、离婚救济制度适用受限的问题,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为防止轻率离婚,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作出理性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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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和普遍贫穷的历史局限,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遗产流转的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抓住机遇,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继承编入典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一是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原则,二是继承制度繁简与社会实际需要相一致原则,三是继承制度与遗产流转规律相一致原则,四是继承法改革与婚姻家庭制度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则,五是肃清左的思想与坚持民族习惯相一致原则。基于这些指导思想,继承编的制定应该妥当设计篇章结构、具体安排规范内容,对继承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遗产的分割等制度全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自然人对其身后遗产的支配自由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6月底,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因为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总则草案引起了舆论的持续热议.  相似文献   

8.
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相似文献   

9.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新原则与新的一般性规则予以细化,对于原先不合理的一些规定予以修改,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予以规定。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责事由。修改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构建更为系统的损害赔偿体系,尤其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增加规定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担风险、自助行为以及法律授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完善各项具体侵权责任制度,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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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课征的税,遗产税的征收对缩小贫富差别,减少社会浪费,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遗产税立法显得意义重大。本文就我国台湾遗产税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为我国大陆当前的遗产税立法提供参考,使我国税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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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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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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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 《法学家》2001,(3):106-114
诬告陷害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之视为犯罪并予以处罚。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十分注重惩治诬告陷害罪,都分别在其现行刑法与现行“刑法”中明文对之予以禁止。撇开两地间意识形态的差异不谈,单就其各自的刑法与“刑法”对诬告陷害罪之规定本身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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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及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①当执行法院运用国家权力实施强制执行时,难免会发生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例如对依法不应执行的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当作执行标的物加以执行等。这些都侵犯和损害了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上设计适当的执行救济制度,以矫正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在这方面,我国台湾省的立法颇为合理和完善,许多地方对大陆修改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不无借鉴和参考价值。一、台…  相似文献   

18.
陈小君 《当代法学》2021,35(2):3-13
《民法典》物权编之“用益物权”分编在新旧制度取舍上的“变”与“不变”,体现了立法者保守与进取并存的矛盾立场:用益物权种类体系和具体规则构建中对“物权法定”的坚守与缓和并存;引致条款虽欲构建灵活开放的规则体系,但众多“脱实向虚”和“以虚向实”的条款设计却适得其反;居住权入法和热点制度缺失的鲜明对比表现出新旧制度入法标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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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法对交易安全之立法刍议夏利民一“安全”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为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提供安全感。依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民法上的交易安全有其特定含义,可分为“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静的安全,是指权利人本来利益之享有的安全,注重对权利人的保护。此种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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