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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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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守文”的形式主义司法在秦汉时期已经基本站稳脚跟。但由于东汉末年的动乱,追求巩固统治的短视冲动诱使统治者逐渐背离了这一司法传统而转向实质主义司法,结果引发了严重的法律危机。魏晋之际,有识之士开始反思实质主义,证成形式主义司法,这便是发生在魏晋之际的司法哲理之辩。论辩双方就形式主义的“守文”裁判与实质主义的“至善”裁判在方方面面进行了论辩,最终确立了司法者“守文”、疑难案件大臣释法、皇帝法外权衡这一中国古代司法形式主义的基本模式,这对唐以后直至清末的立法、司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由于缺乏主体间性的规范支撑、宪政制度支撑和人的尊严的价值支撑,这个司法形式主义是很脆弱的,实践中的卡迪司法始终如影随形。  相似文献   

2.
王迎付 《法制与社会》2012,(34):117-118
依法司法是司法的最高准则,但法律之外还有较多因素影响法官判决,外部因素主要有人情、舆论、权力等,自身因素主要有个性气质、性别、专业知识等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从司法实践中加以审视,并在制度设计层面上作些思考。  相似文献   

3.
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纳粹政权在司法领域的工具和帮凶,是反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和政治目的司法,而非法律实证主义。以具体秩序思维和具体的一般性概念为代表的纳粹法律方法论,突破了形式主义司法准则,并将纳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提升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和裁判规范。这种反形式主义法律方法论,是法治的一个陷阱。去法制化的纳粹司法表明:法律方法论若无视基本权利和普遍价值观,就可能沦落为当权者的作恶工具;法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是唇齿相依的,要实现法治,二者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4.
批判与拯救:司法三段论的当代法治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思维形式和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法律思维的世界中一直长盛不衰,但其法治命运可谓跌宕起伏.纵观人类法律史,司法三段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形式主义法学时期受到了空前的礼遇,其后又遭遇了自由法运动和现实主义法运动的无情批判.对司法三段论,我们要做的不是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结构重构,以克服其不足.司法三段论不仅应当坚持,而且应当强化,应当始终被置于法律适用过程的基石地位.  相似文献   

5.
孙晔 《山东审判》2007,23(3):77-79
司法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很多学者对司法三段论的形式性进行批判,即对大前提应用中形式主义的批判,而不是针对三段论本身进行的批判.不过三段论在司法中的有效应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前提的确定.司法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是重要的法律推理方式.  相似文献   

6.
胡铭 《法学研究》2011,(2):52-69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司法面临着新的挑战。西方的法律现实主义能为我国转型期刑事司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论和改革思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批评形式主义与三段论式审判的基础上,把法律看作具有多重目标的社会引擎,关注司法行为、纠纷解决与社会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引入法律现实主义,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形式主义,而是应理性对待形式主义并在其中融入客观主义;应在刑事司法裁判中适用利益权衡,重视经验归纳而不拘泥于简单的演绎推理;应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核心,构建合理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8.
司法裁判理论是美国法理学核心问题之一.其中,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争执贯穿始终、交替登台.塔玛纳哈则否认在美国存在法律形式主义时期,并试图纠正将法律现实主义归结为极端规则怀疑主义的传统认识.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司法裁判均衡现实主义”理论,将规则约束与规则怀疑作为其均衡现实主义的两个基点,不仅试图重塑法律现实主义的形象,而且要重构司法裁判理论.  相似文献   

9.
独立的司法与可诉的法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司法改革涉及与其相关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其中法律虽然与司法具有必然的内在关系,但立法却是司法的外部因素。要进行司法改革必须进行法律改革,尤其立法赋予法律以可诉性更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规则根据。可诉性缺陷是我国目前法律的一个不争之事实,这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因此,司法改革不止是其机构、人员、权力、管理方式的变革,更是规则(法律)的变革,立法时对法律的可诉性定位,是司法必要性和司法独立的规则前提  相似文献   

10.
论法律推理的合法性要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法性是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法律推理中同样如此。法律形式主义的合法性理论遭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否定,这两种理论都是以简化的法律推理模式为出发点的。本文指出,法律推理的合法性首先要求法律推理必须使用法律上的理由;其次还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合法参与以及社会对司法判决的一般性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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