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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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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日益介入社会生活中。我国对算法的治理刚刚起步,现有的算法治理模式并不能适应算法技术的发展。基于对我国算法治理现状和治理困境的分析,提出从权力到权利的算法治理路径,并借助“权利束”这一概念,从整体上对算法权利进行构思,以实现算法控制者和算法相对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
董晓倩  钟时 《行政与法》2009,(10):33-35
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是促进合作、实现公共危机治理的基础。本文在释义公共危机治理中信任涵义的基础上,归纳了信任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功能,分析了我国公共危机治理中信任缺失的表现及成因,并结合我国公共危机事件的特征提出了培育公共危机治理中信任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医患信任本是技术信任与道德信任的有机统一,但生物医学模式使得医患之间的"关系"成为无足轻重的边缘变量,而使得医患信任只靠技术信任维系。同时,医患矛盾并非只是医患群体之间的矛盾,而与其根植的社会文化与医疗体制密切相关。当健康成为国家治理的公共目标,体制力量已经成为形塑医患关系的重要力量,医患关系的治理也就超出"行业自治"的范畴,而成为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本质考验。为此,需要实现从简单的"医患关系治理"的局部治理思维到"医患共同体建设"的协同治理思维的根本性转变。其中,医患共同体是医患群体、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协调合作构建的蕴含着情感道德和一致目标的自洽的运行系统。只有充分协调其中涉及的行政、司法、财政、民政、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同行动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建立起价值共识,才能为缓解医患紧张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
5.
周辉 《中外法学》2023,(2):365-382
随着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为代表的新型网盘服务的发展,著作权人对网盘平台服务器上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网络著作权侵权风险更加突出。但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网盘平台的著作权法律责任适用存在显著困难:一方面网盘平台很难因现有的服务创新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网盘平台在收到合格通知后,只能采取在权利人看来仍很有限的处置措施。考虑到相关著作权法律制度适用后并不能约束新增的侵权风险,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结合当前对于“守门人”和合规治理的理论制度探索,聚焦风险和纠纷集中的大型网盘平台,构建让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综合考虑合规治理的特性、实施可能性、约束性和动力机制,不同大型网盘平台可以按照自主与灵活、能力与成本、合法与合作、问责与激励原则,自行或在著作权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慎设计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6.
算法治理是算法时代的核心议题。然而,当下算法治理的实效不彰,算法治理的理论亦分歧重重。鉴古而知今,20世纪60年代以降的算法治理史不但展现了丰富的制度实践,也为我国算法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深邃洞见。聚焦于关键场景算法透明公平的“法律”、趋于共识的算法伦理“规范”和迈向算法可解释的“代码”,贯穿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算法治理进程。政府(法律)、社会(规范)、市场(代码)的耦合,以及工具性/自主性算法和高/低风险算法的类型化,共同塑造了理一分殊的“模块化”算法治理体系,为分类分级的算法治理奠定了稳固的理论之基。  相似文献   

7.
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应用包括商家定价与平台定价场景。基于市场博弈结构分析,作为传统平台规制路径的反垄断机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较大的规制失灵成本。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核心场景特征为,平台与商家以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判定基础。在当下信息技术发展场景中,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以维系信息关系为核心价值目标。在用户——平台关系场景中,这一信息关系体现为数字信任。维系数字信任,成为平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基于交易成本比较分析,应当通过设置信任公地资源使用规则的方式,建构平台经济中的可信承诺。在差别化定价场景中,数字信任维系路径具体包括:规制价格推荐算法,推动数据共享,设置价格算法解释规则,完善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算法的广泛应用使得平台运行日益自动化,加剧了网络平台事前的主观过错认定机制困境,导致现有平台监管追责机理模糊化、治理节点滞后、责任设置不符合比例原则.人工智能时代的平台监管,既应符合平台底层的技术逻辑,也应符合主客观相一致、责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因此,应穿透网络平台运行的技术面纱,将平台监管的触角和追责视角直接指向背后的算法责任.技术原理是中立的,但是技术的应用是包含主观意图的,应将平台算法设计部署的主观过错作为问责依据.平台的主观过错认定需明晰可回溯的问责点,可通过算法评估制度设置,并以算法备案制度事前固定问责点.事后可要求平台根据备案内容作出算法解释,说明设计的目的和预期后果,结合客观损害结果予以归责.平台算法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对于本身的设计过错作为实质责任予以归责,如果平台提供虚假备案与解释则承担不真实解释责任.  相似文献   

9.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从单方强制到多元协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剑明 《行政与法》2007,(11):12-14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治理机制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索取性的特点。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应该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在治理理念上实现从"索取"到"服务"的转变,在社会治理主体上实现从单方到多元的转变,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实现从强制到协作的转变。  相似文献   

10.
党十八大以来,党内问责已经成为加强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手段.随着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高校纪委监督责任的深入落实,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问责机制,是高等院校必须回应的问题.高校问责不力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为主体意识不均衡,问责不及时、不到位,问责情形不够清晰等.提升高校党内问责效果,必须...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1,(1):151-160
算法的黑箱属性在赋予算法使用者算法权力的同时也威胁着算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开算法代码等信息为手段的算法透明措施,成为规范算法权力和保护算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治理策略之一。但碍于算法的商业秘密属性、算法技术的复杂程度和信息披露对象技术能力等因素的限制,算法透明所能实现的效能有限。为更好发挥算法透明的作用,可从算法代码等信息的公开、算法审查的启动程序、相关审查人员的技术要求、算法审查结果的反馈,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建立可信任的算法审查机构,消解算法透明的弊端,提升算法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2.
大气污染的复合性、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上必须高度重视区域合作。目前,三地正在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有效途径。从法治的视角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有利于加快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具体应当从京津冀区域联合立法、区域联合立法框架下的京津冀地方立法、京津冀统一执法等层面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3.
蒋慧 《法商研究》2022,(6):31-44
近年来,我国平台治理面临的困境表现在平台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治理内容偏颇、平台主体治理角色与权利义务模糊不清以及平台信息行为治理监管乏力。是由平台自我治理还是由外部介入治理成为平台治理的元问题。在法治语境下讨论平台有序发展,既要尊重平台自治权利,也要规范引导平台“私权力”合规。从治理形态看,平台的超级权力已经有突破私权范围向公权扩张的倾向,并且传统监管体制具有规制手段的局限性,平台自我治理需要恰当的外部公权力介入治理以缓解“自利”与“公益”的冲突。破解平台治理困境应当秉持“动态回应”的治理思路,可以从空间治理、主体治理与行为治理3个维度强化政府与平台良性互动机制,合理配置平台生态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完善的平台规则运行体系,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平台企业为核心、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用户等为代表的多元互动的协同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4.
清白与信任:乡土治理安排的信息经济学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芝梅 《法律科学》2010,28(1):11-17
在“民间法”的分析框架中,源于“地方性知识”和执行费用的比较优势,讲求实质理性的乡土社会规范以及相配套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总是可欲的。但是,发生于中原农村的一起因欠条引发的欠款之争,进而在乡村舆论下衍生为自杀悲剧的人命纠纷却表明:由习俗、惯例承载的乡土治理安排并不必然能够保证人们日常交往行为的基本可预见性,甚至会导致比规则治理的普适化之弊更为沉重的机会成本;形式理性及由国家财政能力支持的正式社会控制同样是获得乡村生活确定性的内生要素。  相似文献   

15.
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信任也由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转变,在此过程中会产生信任危机。  相似文献   

16.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而治理有效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治理秩序基础之上.建构基于法治的乡村治理秩序,是从善秩到善治的关键,其取决于村内部治理秩序和村外部治理秩序的良性运转、协调与平衡.逻辑框架在于:村内部层面,村民依法自治、依法用权维权;村外部层面,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治理法治化;协调与平衡层面,良法善治、缘法而治...  相似文献   

17.
张欣 《现代法学》2023,(3):108-123
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日益展现出通用潜力,其超大规模、超多参数量、超级易扩展性和超级应用场景的技术特性对以算法透明度、算法公平性和算法问责为内核的算法治理体系带来全方位挑战。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主流范式中,欧盟形成了基于风险的治理范式,我国构建了基于主体的治理范式,美国采用了基于应用的治理范式。三种治理范式均形成于传统人工智能的“1.0时代”,与展现通用潜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难以充分适配,并在不同维度凸显治理局限。因此,在人工智能技术范式变革之际,应以监管权的开放协同、监管方式的多元融合、监管措施的兼容一致为特征推动监管范式的全面革新,迈向面向人工智能“2.0时代”的“治理型监管”。  相似文献   

18.
孙跃元 《河北法学》2023,(4):156-175
算法决策应用的外部风险具有聚合性和累积性特征,侧重算法行为端,在技术运用过程中向多数不特定群体扩散,将其类型化后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受损、人的主体性地位和合法权益受挑战两方面。外部风险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无法适用传统归责原则。为了有效促进算法技术和监管的良性互动,以公共治理路径为视角,将算法决策嵌入网络社会架构中分析当下治理的局限性,并提出较完善的治理方案。在思路上,应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选择“软”“硬”法为协同治理工具,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在路径上,应着眼于算法决策应用的生命全周期,用算法解释机制解决算法备案制失灵的问题,以风险比例确立算法决策系统的分类与规制方向,并以平台为主体多途径构建算法综合性问责体系,形成治理合力。  相似文献   

19.
20.
算法具备自主学习和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有助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形成算法驱动的合谋现象。算法合谋并无明显的意思联络,缺乏明确的合意证据,因而对传统的垄断协议概念带来挑战。算法决策存在黑箱,导致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无法得到验证。人—机联系弱化,进而导致宽恕政策和法律制裁失灵。面对算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法亟待建立因应时代变化的垄断协议检测、认定和制裁规则体系。为此,垄断协议的检测应当保持前摄性,借助大数据和经济分析手段筛选市场异质信号,进而在垄断协议认定方面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发挥算法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最后,通过续造法律责任督促算法设计者、提供者履行竞争义务,保持算法的可问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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