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 [1999]10号 )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1998]2 13号 )精神 ,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 (包括全国人大机关 ,全国政协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 ,各人民团体。下同 )及事业、企业单位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3.
豫政办〔2006〕75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为了建立省直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相似文献   

4.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即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条例》改称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为保障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强制性建立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一、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的由来和特点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在产权单一、低租金年代,住房日常管理费来自租金、大中修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或单位拨款,实行计划管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推进住房制度…  相似文献   

5.
《山西政报》2013,(1):36-37
晋经信交通字[2012]653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经信委,北京、太原、郑州铁路局:为充分挖掘铁路专用线运输潜力,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扩大社会经济效益,节约社会资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原国家经贸委《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市开展专用线共用的经验做法,现将《山西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GZ03201601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建规字[2016]4号市国土规划委、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  相似文献   

7.
2003年3月,某市小区地下室的休闲俱乐部为扩展业务,想把原来放在俱乐部内的燃煤炉放到共用的地下室。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这家俱乐部签订了《委托书》,约定物业公司委托俱乐部管理住宅楼设备间的给排水、供暖、供电设备等,并同意俱乐部使用设备间内闲置空间,及在设备间外属于俱乐部的通道等处,增添必要设备。俱乐部于2003年5月将改建后的燃煤炉建在地下室设备间内。小区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擅自将小区的共用部分出租,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在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业主们将物业公司和俱乐部告上…  相似文献   

8.
照明系统中多个单相回路支线共管时不宜共用零线■张群英11图一图二图四图五在进行照明设计时,为了节约配管,多个单相回线支线常共穿一个保护管,此时是否共用一根零线呢?这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1]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民防办《关于共建共用区县政府应急(人防)指挥平台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共建共用区县政府应急(人防)指挥平台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应急办市民防办  相似文献   

10.
省市短讯     
省情□浙江省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必须制订住房建设规划,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因地制宜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都必须实施廉租房制度;对没有列入计划或拆迁安置房源未落实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浙江省首批三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运行效果良好。一是科技文献共建共享平台。该平台已集中的文献资源占全省85%以上,总量超过1000万册件),已加工完成数据超过800万条;二是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  相似文献   

11.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印发《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以下统称州、地、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地管委会应在今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组建工作,组建情况要报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相似文献   

13.
<正>津公积金委[2015]8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但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较小,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日前,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公租房(即单位租赁房)。右江矿务局的"安居工程"正好为此《意见》的实施提供了一个美好的范本。  相似文献   

15.
正GZ0320210028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穗建规字[2021]3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责和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相似文献   

16.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  相似文献   

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  相似文献   

18.
程良波 《新东方》2010,(3):57-59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进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同时,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根据该《决定》的指导精神,在同年出台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定义为“由相关部门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按照国家住房建设标准建设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普通住房”。  相似文献   

19.
为方便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8号)和《关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9]56号),制定本规定。一、委托提取住房资金是对已偿还首月贷款本息或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未有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08,(16):32-33
<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