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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2年1月份,市民崔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主营各类女士服装。开业后不久,崔女士接到一位买家的订单.为了做好生意招揽回头客,崔女士发货前仔细检查了货物,以免有质量问题,影响到网店的信誉。下单之后,买家很快就将钱打到了支付宝上.本以为是做了单好生意。可几天后崔女士在网页上突然发现一个差评.给差评的就是自己精心服务的这位买家。崔女士随后联系了这个买家。一开始,买家说服装缺了一个扣子,崔女士让其拍照发过来,如果真存在问题.可以寄回来进行退换并由卖家承担邮费。可买家只是一口咬定崔女士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讨好买家.崔女士按照买家的要求将一半的货款打到了对方账户,款到后的第二天。网页上的差评便消失不见。[案例二]在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上,职业差评师利用交易规则中的漏洞,以“差评”敲诈卖家,少则几元.多则数百。一位职业差评师曾自曝:“不出10天,我们能让一家经营一年的网店倒闭.当然也能让一家饱受差评的商家看上去很美。”一些成交量低、信用值低的新店,最容易成为职业差评师“狩猎”的对象。成交量不大的店铺,几个差评就能把99%的好评度直接拉低成96%.这种效率让以信用评价体系为支撑的淘宝网络购物中的卖家不得不万分重视,从而掏钱就范。上述两个案例形象直观地点出了职业差评师勒索钱财的手段与本质。职业差评师,这是近期非常热门的一个词。网店每一笔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都会对交易情况作出信用评价,这是淘宝网用户诚信的重要标志。在淘宝网的信用评价规则中,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好评”加一分,“中评”零分,“差评”扣一分。随着积分的增多,淘宝卖家可相应成为心级卖家、钻石卖家、皇冠卖家。信誉度的高低是买家下单的重要依据。卖家也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好评率和差评率。然而.这种评价体系在为买家购买提供信用参考,敦促卖家提高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个隐形人群——职业差评师。他们每天在各大网店疯狂购物,但目的并不是商品,而是以差评相威胁,敲诈卖家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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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前,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禁止此类雇用水军虚构销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请差评师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差评师则是以给别人差评为职业,并通过此种手段谋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人。从"封杀王老吉营销策略"到"蒙牛陷害门丑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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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店,有好的口碑和信誉,会为店{甫带来更高的点击率和成交量,可一旦频遭差评信誉被记污点,店铺就可能名声扫地卖不出货。特别是在淘宝目前的经营模式中,商家的信誉,基本上完全依赖于评价系统。所以,如不能及时遏制恶意差评的网络犯罪行为,广大商家的正常经营和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就得不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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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各类网络“黑灰产业”的源头,网络账号恶意注册行为具有行为原子化、推定的“恶意”、原因力的间接性、侵犯法益的广泛性等特征,亟需刑法规制。累积犯理论依据“真实的累积效应”,将轻微不法行为纳入抽象危险犯的规制范围,与网络账号恶意注册行为相契合且为规制后者提供了理论支持。立足于网络社会特点及语用学的发展,通过对刑法解释进行“去中心化”的网络改造,可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更加灵活。对“明知”与“犯罪”的阐释应跳出传统语义的窠臼,扩张至“推定明知”与“不法行为”,进而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刑法立法的效用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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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修改电脑中的一个小程序,你在地址栏里键入“新浪”.出来的可能却是“雅虎”的页面。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可以用来维权。但这些“证据”可能已经过人为修改、掩饰甚至恶意造假。公证机构取证时如何杜绝这些漏洞?政协委员、民革上海市委秘书长李栋棵认为,由于公证程序的不规范,这些网络证据有可能成为维权的“双刃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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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开始,S市某区院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相关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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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区情特点和本院实际,开展由点至面的速裁探
索工作,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内部操作规范和外部协作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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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区情特点和本院实际,开展由点至面的速裁探
索工作,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内部操作规范和外部协作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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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日记撂倒29名干部
2014年,一本德州商人“行贿日记”在网络曝光,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行贿日记”是山东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雷达所写。他在日记中记录了向当地多名官员行贿的详细内容。而时任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宋振兴在日记中被提及。 相似文献
2014年,一本德州商人“行贿日记”在网络曝光,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行贿日记”是山东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雷达所写。他在日记中记录了向当地多名官员行贿的详细内容。而时任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宋振兴在日记中被提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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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深圳信禾工艺品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将军佩剑”和“红色八—步枪”.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恶意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的字样和形象.并把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了该公司的佩剑,严重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两次将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为维护军队形象而提起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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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4):32-41
利用网络评价系统作出交易差评的法律本质是虚拟公共空间中的个人言论,凸显了评价人的言论自由利益与被评价人的名誉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应处于侵权法的规制之下。差评只有在侵害相对人名誉权时才应当被删除,而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又取决于差评是否具有违法性。基于言论自由,通常情况下的差评都是合法的,仅当出现特定事由时,差评才具有违法性。差评违法事由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绝对违法事由,包括侵害网络基本安全秩序和虚假交易;第二类是相对违法事由,包括事情陈述上的重大失实以及价值评判上的过度偏激。对在现实中获得高度关注的"职业差评"和"同行(竞争者)差评"同样可以借助上述规则进行疏而不漏的妥当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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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极易滋生网络谣言。谣言的认定应注重两个区别,一是“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二是“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是吸粉引流的“流量驱动”,其行为的结构链条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真相揭秘舆情反转。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主要包括,对“人”采取网络禁言与失信惩戒措施,对“事”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细化规定,有权机关与部门应坚守法治底线,构建法治化通报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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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72-77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及第6 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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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他人搭建的互联网恶意呼叫平台,使用多台安装有网络恶意呼叫软件的手机,以接收客户订单的形式,不间断呼叫客户指定的特定号码,对大量被害人进行呼叫骚扰,干扰正常通信,并以此方式获利。手机作为通信网络终端设备,属于整个手机通信网络的组成部分,依法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恶意呼叫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行为,应当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使用、操控“呼死你”恶意呼叫软件的行为与同案人开发软件、搭建呼叫平台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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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8日下午,由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首例恶意欠薪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月28日,奉贤区法院对沪上首例恶意欠薪案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刚(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3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44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