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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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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代社会,律师群体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且在用自身的实践起着宣扬法律的作用,因而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但是律师在执业中尤其在做刑事辩护人时可能会遇到职业伦理与社会正义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影响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作用。本文对此做了理论上的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司莉 《中国律师》2003,(12):31-34
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它却是一个关系到律师职业生存状态的问题。2001年4月,河南焦作市一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被判泄露国家秘密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其被捕至二审改判无罪,历时两年多。此案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被律师界认为是继《刑法》第306条之后又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当我们搁置起同情心,以惊醒的态度,冷静地审视该案时,发现它提出了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律师道德规范在保密义务主体、客体、对象、期间、履行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提示业内人士必须认真的研究和界定律师保密义务并完善相应的规范。  相似文献   

3.
律师为了竭尽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常不可避免的会事无巨细的了解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因此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既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又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有人认为律师有权对当事人的一切信息严格保密,有人认为律师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应负检举揭发义务,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为视角,尝试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律师保密义务的立法导向。  相似文献   

4.
袁俊  刘静 《中国律师》2005,(11):69-70
我国现行《律师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已有9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目前,律师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中,法律界也针对《律师法》的修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针对律师保密制度的讨论,特别是对确立律师的拒绝作证的特权和拒绝搜查扣押权呼声很高。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律师的保密义务确定为律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差别仅在于立法的疏密程度不同。可见,保密义务已成为世界各国律师执业中一项基本的、重要的义务,这是因为:第一,律师职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可能会令人尴尬或者具有严重破坏性事项的内容,当律师知晓了当事人具有其他未被国家机关掌握的或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情况,是成为委托关系的附庸保守缄默还是向专门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报信息检举揭发,在当前立法的体系中仍然是一个无所适从的难题。  相似文献   

6.
刑事律师辩护难,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律师的人身安全受不到保障,经常有律师被司法机关无故羁押的事件见诸于报端,这不能说与当前我国没有处理好辩护人的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关系无关。中国即将加入WTO,加快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笔者认为,探讨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端正辩护律师作用的定位,从而扫除律师在刑事辩护时的各种障碍,实现辩护权设置的初衷,促进刑辩工作的开展和律师业的繁荣。因此,本文就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这个“未解决的领域”进行一番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7.
蔡宏毅  叶萍 《法制与社会》2011,(16):139-140
本文主要从律师与其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个人权益与国家权益并重原则等方面论述了刑事辩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  相似文献   

8.
马斌 《科技与法律》2021,(3):101-110
商业秘密的权利化的路径为,通过信义义务的默示规则理论使得保密义务逐渐取得对世性的地位.而保密义务对世性的演进过程,既需要商业秘密实体性规则的完善,亦需要程序性规则的完善.但信义义务之适用暗含着过度强调忠诚义务,从而具有模糊公共领域之危险.所以,商业秘密权利边界的确定就需要一个调节器,以期在各种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中界分出公共领域.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责任发生基础的过滤器,可以借助法政策解释方法实现权利救济以及风险(利益)分配.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信义义务将被淡化,并转向注意义务,同时也是由传统的特殊关系模式转向共同合作模式,进而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取得商业秘密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从律师举报犯罪角度谈律师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因为其执业活动的需要.会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更多的秘密。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与商业秘密,我国《律师法》第38条已经将其纳入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而针对其知悉未被司法机关得知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律师是否应该举报.则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讨论。  相似文献   

10.
虽然处于缔约磋商之中的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但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的保密声明,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判断何种信息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必须依据相关的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停止侵害等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1.
涉嫌抢劫的张某,聘请我的一位朋友吴律师为其辩护人。在两人的接触中,张某告诉吴律师,两年前他还曾参与了一家银行的抢劫,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却拒绝承认抢劫银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获得指控成功。请问:吴律师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如果能,那么他是必须作证还是可以作证?如果不能,那么吴律师解除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之后,他可以作证吗?  相似文献   

12.
论劳动关系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慧 《行政与法》2004,(10):121-1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机会,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明示约定为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建立在真正的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以用人单位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并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3.
单海玲 《知识产权》2007,17(4):34-39
离职后的雇员保守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秘密,以及所承担的竞业禁止责任,这三者义务不仅在法理基础上有所不同,而且其法律依据也存在着差异。只有厘清三者义务的不同法律性质,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法律背后的政策方能得以施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亦有望获得合理的及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21,(6):103-110
保密是贯穿律师执业活动始终的基本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并未对"律师"外延作出解释。除受委托的律师以外,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在正常的执业活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知悉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其是否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尚无定论。考察域外相关规则,无一例外均要求此类人员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规定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的保密义务势在必行,这是现代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维系律师与委托人信赖关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一、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和理论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表明我国立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了关注。与此同时,《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规定,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真实义务,从而将其置于同时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两难境地。何谓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真实义…  相似文献   

16.
郑昉 《法治研究》2006,(8):52-54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以“秘密”面目出现的信息资料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与之相关的国家安全、公民利益,各国普遍规定了行为主体的保密义务,并相应制定了泄露秘密罪的刑事制裁。律师作为从事特殊职业的行为主体之一,因其职业活动的便利与需要,可能会知悉比普通人更多的秘密,因而承担了重于普通人的保密义务。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这一义务又经常与所谓的道德、公益相冲突,引起了不少争论。美国纽约发生的“快乐湖尸案”正是其中的典型。  相似文献   

17.
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近半个世纪已形成席卷全球之势,以保密制度作为其本质属性的ADR在我国也大有发展空间,然而我国律师保密制度相当不完善,很难满足ADR对律师职业的要求。在这方面,国外发达的ADR保密制度对我国有极好的借鉴意义。一、律师的保密义务有关律师的保密制度是一个内容相当广泛的领域,涉及到律师在哪些情形下对哪些信息向哪些人在何种程度上保密。在律师执业的不同领域,律师承担的保密义务是不同的。就“定纷止争”的业务来说,争议解决机制越多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保密性的要求就越高,相应地,律师就要承担更多的…  相似文献   

18.
论记者拒证特权与消息来源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立景 《行政与法》2007,(7):112-115
很多国家的法律及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普遍规定了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义务和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而在我国并没有规定,基于表达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对该问题立法上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债法理论的基础上,将保护义务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自此承认了保护义务在制定法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德国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最新立法实践,追根溯源,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和论证,并对保护义务的内涵、外延及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界定,可以澄清我国学界对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整体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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