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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无和好迹象,一方又要起诉离婚。这个时间应从第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算起,还是从第二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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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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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已无法共同生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为有可能和好的,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只能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其法律社会效果也很差。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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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先决条件,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非一定导致执行。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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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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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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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薛某与刘某于1980年10月结婚,1982年12月生育一女。不久夫妻常有矛盾,加之刘某发现薛某经常与一男子张某往来,为此夫妻不睦。1985年4月,薛某离家出走并向法院提出离婚,刘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当年8月薛某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被联防队扭获,由单位领回教育。因此法院于同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但薛某并无悔意,继续分居在外,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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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试行)公布实施以来,仍然有一些基层法院用裁定解决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对夫妻双方感情并非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不是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而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民诉法(试行)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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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施后,对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曾经有过不同意见。绝大多数人认为:如不具备“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虽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我也是同意这种看法的,我认为,这样判并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原则。但是,以往的审判实践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下判不准离婚时必须十分慎重,从严掌握,不能草率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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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依据婚姻法就行了。但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社会道德、传统观念、社会舆论及离婚案件处理之后可能出现的后果等法律之外的因素对离婚案件的判决也起着一定的影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统计材料,他们根据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审判实践的情况,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第一,夫妻一方有"外遇"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第二,原告因地位变化引起思想感情变化提出离婚的;第三,确实会给被告、给社会带来一时无法排除的困难或某种危险的离婚案件;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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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2)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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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深入的实地调查和广泛的访谈,文章表明对于具有严重争议的离婚案件,判决已经取代调解和好而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对于首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再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准予离婚。这种转变与近来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评价法院及法官的标准有很大关系。文章认为,法院系统的这种评价标准以及其他体制制约极大地影响了法官审判的决策过程,而体制制约的研究进路将开拓性地深化我国司法行为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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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理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依据,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它是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对法定离婚理由给予分析与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