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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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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9,(1):84-95
当今社会,行政决策高度依赖于信息,而行政机关搜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直接决定了行政决策的质量。传统官本位思想、层级制的行政体系以及局限于系统内部的信息传递渠道等,阻隔了信息与行政决策之间的互动通道。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有力地推进了两者的互联互通,但大数据为行政决策提供海量信息的同时,又容易出现信息被人为利用、编辑而误导行政决策。为发挥大数据对行政决策的积极作用,立法应从大数据的提取、运用程序以及使用的法律后果上予以规范。只有将大数据的运用置于法治轨道内运行,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决策的精准和高效。  相似文献   

2.
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道,肇端于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范围内民主制重心由“议会民主”转向“行政民主”以及由“民主下的行政”转向“行政中的民主”这一理念和实践的嬗变过程,并继续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中获得更多的民主正当性基础.基于行政过程论和公众参与论视角,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决策性和审议性等要素特征,与一般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相比,其具有法律依据多元、公开动力与方式不同、公开深度与策略不同等特殊性,且在促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深度与实效性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包括决策启动、决策方案的拟定及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讨论决定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其不予公开的范围,可从法律明文规定和比例原则两个视角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3.
过程性信息在法律制度中的混乱界定,导致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扰。将其类型化是判断信息能否公开的基础。按照信息的特点可以分为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其中意见性信息可以分为公务人员的意见信息和专家的意见信息。按照信息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行政决策准备阶段和行政决策进行阶段以及行政决策作出阶段等不同时间节点的信息。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结合信息的内容以及和信息所处的时间节点,考量客观性与主观性、行政性与专业性、阶段性与确定性等因素,并进行利益衡量后综合判断应否公开。  相似文献   

4.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   

5.
张欣 《北方法学》2016,(5):94-106
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媒体扮演了信息生产者、信息加工者和信息传递者的角色,通过发挥议程设置和议程引爆功能对立法议程产生压力性影响。由于立法决策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受限、立法议程设置阶段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立法决策者借助媒体获知公众立法需求,并在其压力影响下做出突击性回应决策。这使得立法决策可能面对一系列不利后果: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现象加重、信息结构失衡进而导致信息使用策略的失败。我国立法决策者应当正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给立法决策带来的新约束,转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度的现有功能定位,公开立法议程创建环节的相关信息,增强对代表提案和立法项目建议的科学论证,以保证公众参与在立法资源分配源头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6.
新时期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效率政府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构建这一制度,并在一些行业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看,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缺乏相关立法、信息公开范围较窄和渠道单一等缺陷。当前应着重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为政府的效率行政和和谐行政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7.
姜康 《法制与社会》2010,(3):146-147
行政立法离不开信息的搜集和利用,而公民参与行政立法是信息搜集和利用的有效途径,然而在现实中行政立法的信息搜集和利用都存在对公民参与保障不力的现象,再加上行政立法不够公开透明,公民参与的渠道单一使得公民参与没能很好的起到扩大信息量提高信息利用的科学化民主化的作用。为此,本文提出了相关保障公民参与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谭正江 《政法学刊》2006,23(5):97-100
信息就是证据,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和证据材料仅是其载体,所以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就是特定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确认,可以遵循信息论中的相关规律。在特定行政案件中,行政调查就是能证明特定案件客观真实性或证明特定案件事实具有法律真实性的信息从信源出发,被信宿所感知这一信息传递的过程。信息博弈终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调查中的均衡解就是特定案件法律事实的成立。  相似文献   

9.
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政府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建构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权力,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强制性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信息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信息预算支持权以及对违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负担和义务,因此在信息领域应妥当处理政府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关系及合理地运用平衡技术。  相似文献   

10.
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民生为先导,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通过相关决策内容和决策日标的调整,推动政府职能有效转变。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法治、规则和程序,以"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为内核,建立具体的正当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包括:(1)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除对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在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依照法定范围和法定形式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公众参与。实行听证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完善  相似文献   

11.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行政机关公开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信息是保障被检查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而公开被检查人信息的行为如违法或不当,就有可能侵害被检查人的权利,给被检查人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在相关立法中确立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中赋予被检查人程序性权利的同时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表现为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滞后、政府违法决策处置突发事件不当、行政执法不规范、法律实施不良、行政不作为、信息不公开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公权力行使,包括明确权力边界,规范立法权力,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和执法行为。由于解决矛盾纠纷主要依赖行政方式,诉讼、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致使社会矛盾越解决越多,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此,应当慎用行政手段,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13.
黄丽 《法制与社会》2013,(4):161-16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4.
信息如何影响法律——对法律基于信息视角的阐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决策,而充分、有效的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因此信息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在法律形成进程中,静态的信息观最具危害性,因此需要收集动态而非定格化的信息进行动态的立法,这就需要进行各种制度安排以保障法律形成时能够吸收充分、有效的信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信息问题可能构成法律实施的最大障碍,而信息公示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则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15.
惊鸿 《政府法制》2010,(5):20-21
中国幅员辽阔,自秦始皇统一天下,创建中央集权的分级行政制度以后,如何做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渠道畅通无阻,从而确保中央决策有力,地方贯彻及时,一直是当政者最关注的一个问题。秦始皇征调大量人力物力,修筑了四通八达的国道,可是当陈胜吴广举臂一呼、四方响应时,各地郡县在彼此没有呼应,  相似文献   

16.
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应以推动微观交易中的知情决策和宏观市场秩序中的需求压力生成为导向。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在决策时并不会将所有信息纳入考量范围,信息成本和认知局限的存在导致微观交易中的不完全信息不能彻底消除。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不完全信息会导致市场失灵,而法经济学理论指出,少数精明人的比较选择及其所创造的口碑效应能够削减不完全信息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作用,信息规制应与此种决策机制和市场规律相契合。以此来改良我国现有的格式条款信息义务,需增强条款提示的外观和内容显著性,要求经营者提供通俗化与标准化的条款信息,并运用行政手段创设具体的揭示规则并强化事前监管,构建信息规制的公私法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是一项尚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例外事由。各地方规范对咨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如何处理咨询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长荣案”可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非现有的、除法定政府信息之外信息的行为属于咨询。而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条例已有规定信息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的答复义务,但有基于便民服务要求的答复义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序运行,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主动沟通取得申请人理解。  相似文献   

18.
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19.
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渠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真实、充分、明确的食品安全信息;大众传媒客观、全面的宣传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能;政府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四条基本渠道。本文指出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发布、反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相似文献   

20.
谭剑 《行政与法》2003,(5):17-19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是现代行政的要求。充分、可靠的信息是行政相对人参与权实现的前提。由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信息不对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使行政相对人不得不耗费成本去获取和加工信息,信息成本也就成为参与权实现的成本。本文对行政参与的信息成本的构成以及它对相对人参与权实现的影响作了分析,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化将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激发相对人参与的热情,提高相对人行政参与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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