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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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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各国刑法乃至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对该罪主体的渎职特征重视不足,主体范围界定在“国家工作人员”也过于宽泛,存在大量规范剩余现象;而将该罪的行为对象限于人犯,范围又过于狭窄,出现规范上的漏洞。该罪法定刑的规定,也偏于简单和笼统,不便具体适用。刑讯逼供罪应归属该职罪,其主体应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应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法定刑的规定则要注意两。或:增加资格刑和明确加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2.
根据新《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一种。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如果不是利用职权,不是发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均不构成本罪。然而,司法工作人员在利用何种职权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刑讯逼供只能发生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利用的只能是追究犯罪的职权。其根据是,新《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证人,包括已判刑的犯人。因此,本罪仅限于具有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该坚决摈弃和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早有规定,但立法的不足之处仍然较多,诸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法定刑不合理等。而现有的刑讯逼供罪的刑法理论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如犯罪客体的表述不尽科学。立法和理论所存在的问题仍值得我们去思考。  相似文献   

4.
一、法纪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及特点现在实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管辖的读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调整后检察机关管辖的演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演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根据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纪检察工作面临着四个特点:一是案件主体范围缩小了。由原来的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等多元化主体变为…  相似文献   

5.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和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八种犯罪”)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依照《刑法》第188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从此,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仅限于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饰上述八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7.
读贵刊1985年第三期刊登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行为该定何罪》一文,我认为肖宏华等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间接故意杀人推,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讯逼供特征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直接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另外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人员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它除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外,还包括分则第二章的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则第三章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罪,分则第四章的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分则第五章的贪污罪等。后五种罪虽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有所不同,但都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而且都侵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因此也是属于职务上犯罪,故一并加以研究。由于牵涉范围较广,本文仅就与当前司法实践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赵均 《法制与社会》2012,(17):88+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正确认识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的理解,还应当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我国经济体制和干部制度的现状是有许多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所以,在他们受委托从事  相似文献   

11.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犯罪 主体 我国的不少刑事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扩大了原刑法中徇私舞弊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对刑法第188条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12.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其构成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要件,如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罪犯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有些犯罪,虽然不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的要件,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便成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条件,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等。固然,我国刑法体  相似文献   

13.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又称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的简称泄密罪。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有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198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之前,对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在认识上有分歧,司法实践的做法也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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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都以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原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只有受贿罪等9个罪名,新刑法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33个罪名,犯罪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究竟什么是渎职犯罪,从原刑法到新刑法公布实施以来,从理论界到司法界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众说纷纭,尚未达到统一认识。有的认为渎职犯罪就是刑法分则中“渎职罪”那一章中规定的犯罪;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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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刑法颁布以来,对犯罪的特殊主体这一问题的理解,刑法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多种刑法教科书中对这一概念所下定义也不尽一致。有人认为,犯罪的特殊主体即身份犯,也就是说要求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才能构成犯罪的那些犯罪的主体。例如,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也有人认为,只要从理论上分析,某些犯罪具有排他性的主体要求,即可认为是特殊主体。例如,强奸罪的主体除共同犯罪外,一股是排除女子作为构成本罪的主体的,因而强奸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上分清哪些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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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法第八章设立专章规定f贪污贿赂犯罪。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笔者对其中争议较大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本文探讨的贪污贿赂犯罪即特指这三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以供大家参考。一、“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演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何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条文和有关的特别法对此有专门的解释。修订前的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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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8.
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刑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决定一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等重要依据之一。为了便于司法机失正确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法律术语应该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但是,现状令人遗憾。刑法虽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  相似文献   

19.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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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即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机关威信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因而我国刑法将此罪名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类的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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