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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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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商事登记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登记的效力有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两种理论。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一般被作为生效要件,变更登记则需作类型化分析。之所以有此区别,主要在于核准登记中的“核准”行政法属性不同,若“核准”属行政许可,则相关登记为生效要件;若“核准”属行政确认,则相关登记属对抗要件。  相似文献   

2.
教师侵犯学生权利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侵犯学生人格权和名誉权;行为暴力,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驱逐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随意承诺,侵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过度干预,侵犯学生隐私权。其根源在于教师素质的低下、法律意识的淡薄、传统文化的影响、应试教育的压力、教师人格的缺陷。要杜绝教师侵权行为,必须加强培训监督引导,提升教师素质;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完善教育立法,严禁教师侵权;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放纵;完善师范教育,培养合格教师。  相似文献   

3.
行政侵权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侵害的行政相对方的"法益".行政侵权客体的合法权益论已经不符合世界行政侵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行政侵权客体的理论研究应摆脱民事侵权理论的桎梏.行政侵权客体要满足不断发展的权利需要,范围应逐步扩大.  相似文献   

4.
广东省进行的商事登记改革的实质是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商主体资格登记和营业资格许可相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主体资格登记和营业资格许可相分离。在商事登记中,商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商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统一主义混淆了登记注册与审批的关系,使营业执照的功能混乱不清,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陷入矛盾局面,还导致了商事登记机关自身界定不明、职能混乱。从商事登记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价值论基础以及历史启示的角度分析,商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离主义更具优势。在我国的商事登记改革中,商主体资格等级与营业资格许可应分别进行。应区分商事登记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对商事登记进行科学分类,多渠道披露经营范围,明确商事登记中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5.
我国三十多年刑事立法轨迹表明,作为刑事犯罪类型之一的行政犯在我国刑法中的比例不断增加,行政犯罪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传统犯罪。随着风险刑法理论的兴起,行政犯罪立法将呈进一步增多之势,而与此相应的刑罚并未适应行政犯罪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调整,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责任结合的现象日益突出,行政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其附随性后果叠加,与其本身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匹配。因此,我国有必要对行政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针对行政犯罪的特点,完善相应的惩罚制度,更好地贯彻刑法的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6.
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贯彻传统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肯定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实践,都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商法是有关商或一系列商事行为的法律,商事登记是商主体为了取得商事交易活动资格、进行商事交易行为而向特定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相应的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法中明确规定商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应遵循商事登记制度,这对于保障交易顺利、稳定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当前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实际,对不同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进行差异化分析,从而找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优劣之所在,并借鉴国外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优良之处,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8.
行政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政侵权责任是在公法领域中发生的私法责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行政侵权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无规定时则适用一般法,也就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赔偿问题上的继续适用有内在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草案对行政侵权责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将来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行政侵权责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9.
深圳经济特区按照现实要求重塑登记制度,以服务理念为导引规范登记程序,以立法的形式引入信用机制,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由于诸多因素,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全部得到解决,有待于进行深入探讨和继续改进。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学界主要有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和混合行为说。虽然透过商事登记制度可以看到私主体的自治因素,但该自治因素并不在商事登记制度的范围之内。商事登记制度应是国家对市场和私主体自治行为的一种管理和规制,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商事登记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制度设计。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的方向是从工商登记转变为商事登记。广东省在分类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目前,全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已全面推开,广东经验对其他地区的改革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所确定的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为独立行政行为的四要件论值得商榷。四要件论中提到的主体资格要件、职权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以及意思表示要件并不充分,一方面需要对法律效果要件予以重新解释,另一方面应增加行为功能要件。将符合标准的行为划入独立行政行为之列时,又可能出现行政行为间的竞合现象,因此在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全面考虑行政行为的独立性与竞合性。行政检查为分析行政行为的独立性与竞合性问题提供了较佳的切入点。上述观点正是在分析行政检查行为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这种损害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现有的《国家赔偿法》尚没有明确这一点。因此必须首先对行政不行为违法的涵义作出界定 ,同时要明确实现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的价值 ,以及如何实现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责任。肯定该种责任 ,使之有法可依 ,对于完善行政立法 ,健全国家赔偿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是股权投资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公司制度普遍确认的制度安排。但在公司侵权场合,让主导侵权决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让主导侵权决策股东对公司侵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不会损害有限责任制度的效益;该设计也有助于控制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可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间实现平衡。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其他制度难以达到相同效果。公司侵权场合主导决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与现有体系相契合。同时,该设计也有益于遏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防止公司人格被恣意虚化。  相似文献   

15.
高校行政违法救济应遵循校内途径首先救济、教育行政机关救济优先、司法机关最终救济、合法和公开公正等五项基本原则。我国应加快完善高校行政违法救济制度体系,建立校内申诉制度、行政申诉制度、信访制度、行政仲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使行政救济权在高校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范姣艳  章晶晶 《前沿》2013,(19):94-96
合同与侵权的法律适用历来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部分的主体,虽然二者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理论相互区别并各自独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加强,二者逐渐接近并相互作用,合同与侵权的界线趋于模糊.实践中合同与侵权的关系也经常是一个令实务工作者感到最棘手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明确合同与侵权法律适用的关系及特点,掌握二者的相互联系与区别,可以更好解决二者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更好解决.  相似文献   

17.
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事项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商事登记立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涉到因登记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公示并为此而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此,域外立法多以对抗主义为原则、生效主义为例外进行了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对商事登记的公信力、积极对抗力、消极对抗力等进行了区别对待,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提供了先例。  相似文献   

1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差异较大。应从平衡当事人利益和保证法律规范的协调角度出发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辨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遵循法律对两类举证责任的不同规定,以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19.
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备的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起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既是宪政体制的要求,也是其法律监督本职的回归,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的保障性机制。当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组织建设并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20.
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在立法上前后规定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判决存在差异,同样案件事实,受害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数额不一样。尤其是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变得更加复杂,《社会保险法》就第三方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提出了先基金赔偿,再追偿的模式,但争执并没有因此而画上句号。受害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用人单位、侵权第三方责任之间利益的平衡仍然值得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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