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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对警方破获的一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11月4日,办案检察官披露了这起特大案件的始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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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少女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涉及上海市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本案中的这些“援交”少女,因扮演的角色不同(卖淫、介绍或强迫卖淫等),面临的法律处罚也不同。“上海少女援交案”如惊雷唤醒了我们沉睡的心,环顾国内,援交现象已经“润物细无声”地“潜伏”在我们周围。其实早在2005年,辽沈晚报记者就发表过揭示我国少女援交的纪实报道,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如今,“援交”现象在我国的现状究竟怎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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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上海市宝山警方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一举端掉了一个横跨上海、湖北两地的网络招嫖卖淫团伙,抓获了刘辰翁等数十名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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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区别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成罪的逻辑前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定是立法上为避免组织卖淫罪刑罚过重而降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处罚力度的具体体现。立足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异质性,应合理界分组织卖淫罪从犯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将多名卖淫女、嫖客整体或者系统促成交易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则属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法在整体或者系统上直接促成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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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卖淫类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统计,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共办理介绍、容留、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案件共29件43人,同比2010年分别上升约30%和25%,其中,强迫卖淫犯罪案件3件7人,组织卖淫犯罪案件1件11人,介绍卖淫犯罪案件25件25人。而且,从花都区范围来看,卖淫类犯罪案件较之以前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亟待重视。本文拟从分析花都区当前卖淫类犯罪的最新特点为出发点,从社会原因、立法现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分析该类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打击和预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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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啸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43-52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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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50-56
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指为卖淫、吸毒者提供行为场所,不包括提供其他便利行为。提供场所后才明知场所使用者有卖淫、吸毒活动不制止或不中止提供场所是否构成容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场所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有权控制且能控制。共同控制人在共同控制的场所中卖淫或吸毒,其他共同控制人知情不制止、甚至为其放风报信不构成容留,明知场所的共同控制人容留卖淫或吸毒不制止,只有在行为人事先知情事中不制止才构成容留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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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即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被告人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属新类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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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人钱某在承包经营该市一家大浴场过程中.自2008年2月开始.以招聘按摩技师的名义在社会上招聘卖淫女,并组织卖淫女在浴场中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应聘后由浴场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卖淫女统一进行编号.卖淫女卖淫所得的收入统一记账、提成结算。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浴场在收银台处安装了报警装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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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通过报纸以广告方式招募同性卖淫者,并容留同性卖淫者在其通州区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活动。期间窦某被招募,后又协助刘某负责卖淫者的日常管理及事务性工作,二人从中牟利。同年6月25日15时许,刘某、窦某在暂住地内再次容留郭某(男,十七岁)、李某(男,十七岁)二人,以人民币二百元的价格与嫖客段某(男,二十九岁)进行口交、"打飞机"等卖淫活动,后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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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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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世纪末以来,英国在考察欧洲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卖淫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开始变革卖淫刑事政策。在我国,卖淫的刑事政策在近十余年里遭到社会学者和犯罪学者的批评。从权利保护的价值观以及刑事政策的有效性等角度出发,可以借鉴英国变革的经验,对我国的卖淫刑事政策进行反省和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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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农村无业人员杨某、张某等人长期聚集,一起吃喝玩乐,常感囊中羞涩。2008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等人合谋以“耍朋友”(谈恋爱)为由,将同村少女小丽(化名)带出去“上班”(卖淫)赚钱,经过精心策划,杨某以耍朋友为由,接近了小丽。10月一天,杨某、张某等三人来到小丽家,要带小丽出去耍,小丽不从。杨某等人便强行将小丽架上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带至县城某发廊(卖淫场所),要求小丽在这里上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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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坊间岁末年初热议一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就是一名身披派出所副所长外衣的警察,名叫江文鹏,与卖淫集团勾结坑害嫖客,从中渔利分红。参与其中并充当卖淫集团保护伞的还有巡逻大队多名警员、联防队员。这些人唯利是图,想靠“鸡”吃“鸡蛋”,但是这不干净的“鸡蛋”是不能吃的,一吃就统统进入监狱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