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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女,29岁,汉族,农民。因妊娠40周伴腹痛于1998年2月26日到某镇卫生院待产,因子宫收缩乏力,两天后在局麻+强化麻醉下选择子宫体部行“剖宫产术”。术中顺利,取出一4kg男性活婴。切口Ⅰ期愈合,于3月7日出院。周某出院一周后自取腹带即感腹部切口疼痛,阴道内一直流带臭味的血性恶露。于4月2日因腹部手术切口红肿、疼痛和化脓到该镇卫生院治疗。该卫生院最初仅开红霉素口服,几天后收入住院,给予输青霉素等抗感染治疗,同时行“切口敞开引流和清刮”术治疗。其间,众医生对采取治疗的措施意见不一致,治疗无效果,反而使病情加重,于4月27日在患者的要求下转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入院后即被诊断为“腹壁切口感染”和“腹壁子宫切口瘘”。该区人民医院5月9日在持硬麻醉下行“剖腹探查和腹壁子宫瘘管切除术”,术中因发现子宫50天孕大小,未能进入盆腔,与腹前壁广泛粘连无法分离,少部分与网膜粘连(术中分离),子宫因严重感染糜烂,呈蜂窝状,无法修补,故行“子宫次全切除”和“瘘管切除”术,手术顺利。经治愈于6月2日出院。法医检查见腹部正中切口瘢痕15cm×1.0cm外,其余正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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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总被引:9,自引:2,他引:7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 ,医疗机构往往将损害后果的发生归因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 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3条曾规定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 2 0 0 2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 ,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 ,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并发症的概念作者在思考这一问题时 ,首先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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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往往将损害后果的发生归因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曾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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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了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试图以此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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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未征得患者同意使用自费药的行为属于对患者的一般侵权行为,医院对此负有对患方赔偿损失的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对未征得医疗保险患者同意使用自费药的医院予以免责。免责事由的范围要依法确定,且其既不宜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狭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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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医疗并发症或医疗意外的情况,也常因此而出现争议,本文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出发,来分析医疗事故中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认识及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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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医疗并发症或医疗意外的情况,也常因此而出现争议,本文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出发。来分析医疗事故中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认识及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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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研究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关键。而对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一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患者有损害,却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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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免责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的分析,认为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将会导致不可欲的后果。因此,在环境污染侵害中,不应该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如果非要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则必须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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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中因手术并发症而导致的占了很大的比重.发生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原因可归结为医疗与患者两个方面.医疗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手术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医学基础知识欠缺、医疗技术生疏、诊断失误、术后护理及管理缺陷等;患者方面的因素主要有自身解剖变异、个体体质差异等.手术并发症产生的原因大多是可以被认知的,在此基础上判断产生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时不能一概而论,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建议按照医学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划分为两个标准,预见义务采用“医学水平”标准;防范义务采用“医疗水平”标准.通过两个“标准”来综合考量手术并发症才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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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中因手术并发症而导致的占了很大的比重。发生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原因可归结为医疗与患者两个方面。医疗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手术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医学基础知识欠缺、医疗技术生疏、诊断失误、术后护理及管理缺陷等;患者方面的因素主要有自身解剖变异、个体体质差异等。手术并发症产生的原因大多是可以被认知的,在此基础上判断产生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时不能一概而论,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建议按照医学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划分为两个标准,预见义务采用"医学水平"标准;防范义务采用"医疗水平"标准。通过两个"标准"来综合考量手术并发症才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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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经营性负债的免责,消费负债在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存在更为显著的理念证成难题与规则设置难题。从消费信贷的视角来看,免责以破产消费者遭遇生活风险和以尽力偿债为前提,不属于对借贷消费与逃废债的纵容,与社会传统观念并无实质冲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备释放和有效控制和释放消费信贷金融风险,以及激励破产消费者尽力偿债并使之获得重生的功能。为此,应构建“宽严相济”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合理高效的免责程序,包括实现清算免责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同步化,破产清算采用许可免责但不设置免责考察期,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设置自动免责;在清算免责、重整免责以及和解免责之间设置阶梯状的免责条件,包括递减的不予免责事由、不予免责债务以及二次破产的免责限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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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自主权是一项专属于患者的民事权利,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延伸,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在患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医疗自主权时,法律得授权他人代行使,并应本着有利于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患者的及时治疗的原则,正确解决医疗自主权代行使的冲突。医疗自主权并不是绝对的,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征询义务是以免除。侵害医疗自主权与医疗事故虽时有交织,却不能相互替代,既不能以未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免除侵害医疗自主权的民事责任,也不能仅以未履行征询义务而认定为医疗事故。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侵犯医疗自主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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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自主权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医疗自主权是一项专属于患者的民事权利 ,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延伸 ,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在患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医疗自主权时 ,法律得授权他人代行使 ,并应本着有利于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 ,有利于患者的及时治疗的原则 ,正确解决医疗自主权代行使的冲突。医疗自主权并不是绝对的 ,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征询义务得以免除。侵害医疗自主权与医疗事故虽时有交织 ,却不能相互替代 ,既不能以未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免除侵害医疗自主权的民事责任 ,也不能仅以未履行征询义务而认定为医疗事故。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侵犯医疗自主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