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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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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如何,是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决定唯一依据理论有别于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两个层面:其一是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确定行政复议听证案卷证据可采性的唯一依据;其二是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与其记载的其他证据共同构成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听证案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通过对证据及质证过程的记载,确定了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听证案卷的范围,现有立法应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张旭东 《前沿》2003,(1):79-80
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 ,给予当事人以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立 ,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社会公正 ,保证依法行政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行政复议公信力的提升。影响行政复议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合法性、独立性、专业性、执行力等。要提升我国行政复议公信力,就必须树立以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便民利民为基础的行政复议理念。同时,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专业化专职化的行政复议队伍、规范化司法化的行政复议程序以及有利于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复议发展的趋势。江苏省顺应此趋势制定的《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其在行政复议听证的概念界定、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的启动、听证的通知和回避、听证的撤销、终结等规定上也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复议听证方面的规定比较混乱,重要规定缺失,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议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设专章规定听证制度,为地方行政复议听证的立法完善及具体运行提供上位法依据。  相似文献   

5.
公安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听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对于推进整个行政听证制度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执法应用中,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原因,在听证程序告知、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听证笔录效力、听证主持人“中立”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公安行政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制约了公安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完善公安行政听证制度应有效扩大公安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公安行政的听证告知形式,确立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机制,赋予听证笔录一定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行政听证的违法监督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7.
经过多年的实际运行,听证程序在公安行政处罚中的效果与人们对它的价值预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其中既有听证适用范围规定不合理,主持人职能分离不彻底,案卷排他效力低,权利设置缺位等规范缺陷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公众对听证程序的不认同,执法者"非专业化的纠纷观"等实践中的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应从适当扩大适用听证处罚的范围,建立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制度,改革听证的方式,增设阅卷权、赋予听证笔录应有的地位,健全期限制度等方面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已逐步进入我国的政务领域。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自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后,听证已被越来越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决定权的过程中所采用。本文概述了听证制度的产生以及在我国的建立,并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省级人大应用立法听证制度的情况,指出了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制度缺失、功能错位、成本过高、效果欠佳、研究滞后等,同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方人大听证制度的建议,包括五个方面,即加强制度建设、降低听证成本、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程序、注重听证结果等。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但由于法律仅作框架式的规定,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不足,在公安行政复议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调解制度,实现其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十分重要。公安机关具体应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以及将来对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必须正确界定公安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正确把握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正确运用行政复议调解的具体程序,同时还要完善公安行政复议调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论听证制度在地方人大工作中的应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已逐步进入我国的政务领域。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自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后,听证已被越来越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决定权的过程中所采用。本文概述了听证制度的产生以及在我国的建立,并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省级人大应用立法听证制度的情况,指出了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制度缺失、功能错位、成本过高、效果欠佳、研究滞后等,同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方人大听证制度的建议,包括五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降低听证成本、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程序、注重听证结果等。  相似文献   

11.
历史决定论的理解模式、历史主体本身的不成熟以及历史主体与实践主体的混同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主体被遮蔽的根本原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的主体性和马克思主义主体的历史性之间是一种逻辑互动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力量源泉,而后者则是彰显前者的基础和保障;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主体有三种存在样态.即知性存在样态、意义存在样态和实残存在样态.  相似文献   

12.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行政三分制”这一新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付诸实践。行政三分制在彰显其制度创新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法治契舍的难题,而这则关系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成败。  相似文献   

13.
所有人抵押是指所有人于自己所有物上存在的抵押权 ,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确立所有人抵押制度可以防止后次序抵押权人获取不当得利 ,保护抵押物所有人的利益 ,有利于所有人进行融资 ,节省交易手续和费用 ,促进商品流通。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所有人抵押 ,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 ,从所有人抵押的思路选择、成立、变动等方面入手对此制度作出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4.
贪污犯罪数额的大小,是惩治贪污犯罪的主要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贪污数额的认定相当复杂,既有共同贪污的数额,又有各人分赃所得的数额,还有因贪污的停止形态而未实际获取财产等情形。关于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人数额的认定,理论界存在着“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等不同的学说。笔者更倾向于“犯罪总额说”。  相似文献   

15.
论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委员会是城市住房私有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制度支撑.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规定的不完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失当,业主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业主委员会在筹备设立和实际运行方面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业主委员会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范业主委员会各项基本制度;并且进一步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自治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明确居民的房屋物权;健全行政程序的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力  颜运秋 《桂海论丛》2006,22(3):86-88
由于环境法上之权利(权力)的性质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澄清,环境法上的权利(权力)不明晰及其司法实现手段的不足相互作用,使得环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当明确环境公益权的概念,通过环境立法,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并由此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环境法权的可司法化。  相似文献   

17.
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完整性,需要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虚假诉讼罪是单一行为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也构成虚假诉讼罪。篡改部分民事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成立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隐瞒他人已经偿还债务的事实依然进行民事诉讼的,是积极地虚构事实,理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若捏造的事实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不能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18.
传统规律观的立论基础是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近代经典科学,其理论内涵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所面临的理论困境日益凸显;传统规律概念的界定,偏重事物的内部联系,一定程度地忽视了事物的外部联系,使之走向绝对和机械;由此产生了传统规律范畴的先验性、宿命性悖论,并且衍生出人类真理认识上的悖论。  相似文献   

19.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若干争议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信息资料汇集的数据库对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引起了是否应对数据库予以法律保护的严重分歧。关于保护方式也众说纷纭,有版权法保护、邻接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专有权保护、不当得利理论等意见,通过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最能维持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最佳的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诬告陷害罪的定罪常以考察被告发人行为定性为前提,但是诬告陷害罪的基础是告发人而非被告发人的行为,被告发人行为定性并非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告发人诬告行为至少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告发人明知其告发的内容存伪,但为使被告发人受到刑事追究仍进行告发,达到情节严重的,告发人即构成诬告陷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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