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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问: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答:《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讲的竞争,是指市场竞争,经济竞争。竞争分为合法的竞争和不合法的竞争。不正当竞争就是不合法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传杰当前,理论界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有多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具体的列举,其中包括多种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3.
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  相似文献   

4.
广东新会市谢强问: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搞有奖服务,受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约束?比如,银行为了吸引储蓄搞有奖储蓄,最高奖超过了S000元,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刊法律部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交易行为的。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搞有奖服务,应当属于该法第十三条所称的“经营者”,有奖服务屯是该条所称的“有奖销售”行为的一种表现,应受该条的约束。在我…  相似文献   

5.
关于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李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督检查的大法,其宗旨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谈...  相似文献   

6.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法》)禁止经营者从事违反《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无视此项禁止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受害的经营者有权请求违法经营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法》第20条)。  相似文献   

7.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不规行为的界定马向红丁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违背此正当竞争原则,又...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也日益增多。同时,出现了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进行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9.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何能高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古有之,它伴...  相似文献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何能高时下,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回扣之风无孔不入,虚假广告大张旗鼓……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过去没有一个系统的反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案件日渐增加,案件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并且理解不一,做法各异。为此,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一、对不正当竞争的含义及调整范围的界定一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所谓竞争,字面含义是指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人争胜。在经济行政案件中,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争者在市场上以比较有利的价格、质量、服务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章第2条第2款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相似文献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此款规定不仅仅是《法》对“不正当竞争”这一核心  相似文献   

13.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款的规定,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立具有兜底作用的“一般条款”,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观点: 1 、法定主义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一般条款”,该法第2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特指违反本法第2章的规定,也就是说第2章所列举的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才是该法所承认的不正当竟争行为。除此以外,不允许执法部门认定其他的不正…  相似文献   

1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款从内涵上明确了不正当  相似文献   

15.
问: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相似文献   

16.
翟东堂 《法学评论》2023,(6):156-165
随着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和中国向贸易强国迈进,在对外贸易领域不正当竞争将长期存在,中国有必要在国际条约、协定和国内法律框架下依法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对外贸易经营者等违法主体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扰乱对外贸易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和国内贸易不正当竞争相比既有共性,又有违法主体多样化、适用法律多层次和分散化、侵犯客体复杂化、监管部门多元化等特殊性。对外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主要存在相关法律失调、法律位阶低、立法科学性不足和可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之间和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协作配合不顺畅等法律问题。为依法规制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应确立一视同仁、重点规制和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原则,立法上增加对外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提升规范特别关税的法律位阶、提高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执法上加强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同。  相似文献   

17.
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涌 《法律适用》2012,(4):103-106
一、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竞争规则,以混淆、误导、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社会现实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和延伸,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异。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如何理解此款法定定义时,亦即在如何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时,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本文在分析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之不足的基础上,论证一般条款说的合理性,指出一般条款说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实际适用,而且形成了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类型。最后提出完善现行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公众以及他们的利益;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在禁止性条款上,应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采取三分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更好地平衡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合理设置适用除外制度;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应将不可期待的烦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畴;单列条款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保护上,呈并列关系。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出公平竞争权,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扭曲其保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功能,窒息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20.
‘漫天要价,就地还钱”“漫天要价,就地还钱”,这是当前许多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院审理结案时所遇到的现象。原告诉被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给他们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百万甚至千万,法院认定侵害成立,但赔偿不过十分之一甚至更少。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鲁民解释说:“这是因为原告方难以提出支持要求高额赔偿的充分证据,并非法院偏袒被告。”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并不只是中国法官才感到困难的事,张鲁民庭长说,她曾与法国、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官、教授交换过意见,都认为确定损失额是这类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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