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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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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从人权主体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是应该享有人权的人权主体;从人权客体上看,家庭暴力侵犯的权利涉及各种人权;从人权存在形态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不仅是应有人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人权。由此得出两点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启示:一是公权力应该介入家庭暴力;二是干预家庭暴力要有人权意识。  相似文献   

2.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就如何反对、制止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范。婚姻家庭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必须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警察才能介入家庭暴力;也必须在受害人的请求下,公安机关才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加害人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3.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癌症”。推动家庭暴力防治专门立法、发挥司法资源的功用、全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文章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状况,指出我国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当中,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从官方到民间都共同持有一种追求“和谐”的愿望,从而也导致了各种调解模式的兴起。一些学者对中国传统社会当中的调解模式进行过论述,但是类别使用比较混乱。以国家公权力是否介入为标准,传统的调解模式可以划分为具有公权力色彩的调解模式和非公权力色彩的调解模式。前者主要包括纯官方参与和半官方参与,后者是指纯粹的民间调解。  相似文献   

5.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己久,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视线,很难被外界知晓。欧美许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治理家庭暴力的各种法制措施不断完善。我国由于现代法制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健全,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缺少全面的主动介入,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司法救济。我国应结合部分发达国家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途径,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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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反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 --以法制观教育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为世界所关注,各国在反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与实践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现状,我国必须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制观教育.反家庭暴力法制观是依法治国方略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培植、法制环境的净化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备.以教育内容、教育客体、教育途径和方法为要件构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观教育体系,能从根本上遏止家庭暴力的产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对策之一.  相似文献   

8.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的界定,既不可过于狭窄,也不可无限制地延伸扩大,应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逻辑,并且考虑到公众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以婚姻、血缘为基础的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亲属关系,以及以一般家庭的生活状态相处,能够表现出彼此的情感信任与依赖的类似家庭关系,如同居关系等,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无论异性还是同性,均构成对家庭关系网中个体之间亲密关系的破坏,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应该纳入反家暴法的防治范围,给予受害者充分的保护,达到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实现家庭领域内的正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应借鉴保护令制度防治家庭暴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英美等国,保护令已成为防治家庭暴力的最重要的工具.我国应当借鉴保护令制度,明确执法机关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根据受害人的情况确定具体救济措施,以此来弥补立法和司法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研究--以犯罪心理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家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创伤、家庭教育缺陷和提供的不良示范促进了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产生;家庭暴力对青少年造成的认知偏离、情感障碍和人格障碍妨碍青少年良好个性的形成.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涉家庭暴力立法,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有家庭暴力单项立法的模式,另一种是无单项立法的模式。前者有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后者有瑞士、意大利、俄罗斯。就前者而言,其单项立法出台背景是现有法律资源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权益。单项立法在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责任及保护措施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在立法模式上,采综合立法模式,即以家庭暴力单项法为主体,通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综合作用来保障受害人权益。在实施效果上,单项立法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无论有无单项立法,家庭暴力犯罪都是不同于普通暴力犯罪的特殊暴力犯罪,其发生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无因果关系。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部良法。  相似文献   

12.
警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的一线代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江苏4地10个派出所的调查,结果显示: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知状况、对法律干预的态度、对法定干预职责的理解等都有所改变和进步,但由于培训、立法、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警察机关的干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要重视警察防治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的培训,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委员会。  相似文献   

13.
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能的发挥。对此,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应树立正确观念、开展多机构合作、建立维权网络、引进奖惩机制、加强处置后的监督回访机制。  相似文献   

14.
加强对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是相对于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外部监督机制才能得以保障和完善.因此,必须强化外部监督的论点,目前我国外部监督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强化外部监督的法治渊源,以立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构建一个成熟的、规范的公民社会为支撑点,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对国家公权力进行规制的实效.  相似文献   

15.
警察权介入家庭暴力限度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警察权是一种公权力,在介入家庭暴力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近年来,我国学界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一方面家庭暴力侵犯了人权,是对权力的滥用,具有公共领域特性,警察权应当介入;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其本身具有的私人自治特性又使得警察权不应当介入。要解决此矛盾,应作警察权有限介入的立法考虑,即警察权的介入要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16.
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相对偏窄,从家庭暴力的实际防治来看,其范围需要拓宽,应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关系扩大到亲密关系,将家庭暴力的形式从躯体暴力扩大到精神、性和经济控制等方面。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分类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提高工作效率。对偶发性家庭暴力,要及时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演变为循环性家庭暴力;对循环性家庭暴力,要重点关注,用专业手段阻断暴力循环。  相似文献   

17.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为了考察法院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2011年8月我们对云南省某市的三个县级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法院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治家庭暴力的若干司法对策。  相似文献   

18.
在现代社会,行政公权力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更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公权力的强制力如果运用不好,也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加强对行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指明了方向。行政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已然成为阻碍我国法制建设的顽疾,必须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和相关制度的建设,为行政公权力的合法行使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撑,实现行政公权力和公民私权的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19.
笔者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主要调查了解了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咸阳市和商洛市及安康市所辖部分县区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干预职能、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处理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执法现状等情况,分析了陕西省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类型、特点及危害后果,并提出完善相应的司法干预机制和相关立法的建议与对策,其中重点建议应切实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对法律保护人权这一基本精神的认识与理解,真正厘清和正确把握法律规制家庭暴力与维护家庭和谐的关系。同时急需制定与完善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统一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干预的机制,包括有必要在陕西省基层法院选点尝试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措施,即设立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裁定(民事保护令)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安人员在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性质认定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在防治家庭暴力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或困难.我国公安机关应当借鉴外国警察机关防治家庭暴力的经验,转变观念、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功能,积极预防家庭暴力和建立奖惩机制,明确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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