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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尚不成熟,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侵害行为不仅仅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刻不容缓。作为惩罚犯罪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本应该在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的刑法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中存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过窄以及犯罪行为方式规定过少的问题,完善刑法的罪名规定对于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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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遭受性侵害案件频发。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男性,取消强奸罪主体和对象的限制是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刑法罪刑体系内,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统一修改为猥亵罪。嫖宿幼女罪对强奸范围之外的部分主观上确非强奸的性侵害犯罪予以特别规定,有其特定的价值意义,关键是要正确处理该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系,使我国刑法规范的性犯罪形成相互协调又错落有致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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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下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男性受到性侵害的案件,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只能为女性,正是这一漏洞使得男性受到性侵害的犯罪得不到有效的规制,从而"从强奸罪立法上保护男性性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已经到达了无可避免而急需及时扩大其犯罪对象的范围,因此对男性纳入我国《刑法》强奸罪犯罪对象进行系统的研究已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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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这类同性性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刑法原则,上述两类案件都构不成强奸罪,原本应该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行为人却得以规避法律。因此,填补同性性侵犯的立法空白、扩充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对象显得极其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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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罪质的差异应该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区别罪与非罪,而将同性性交易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不考虑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协调。对于传播性病罪尚不宜扩展其行为方式,也不能把传播艾滋病纳入传播性病的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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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结合由刑法规范至民法规范的跨越经历了数千年历程,是社会发展、文化多元、观念变迁及人类对同性恋认知深化的产物和同性结合去罪化、去病化至正常化发展的结果。但各国同性结合民法规范的立法技术不同,对同性结合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别,其中蕴涵着不同的法理和价值取向,具有各自的文化适应性。我国是一个文化单一、法律道德化和家中心理念深厚的国家,同性结合生存的社会环境不同,同性结合之民法规范应当选择适合于我国法律和文化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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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同性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等强奸行为已越来越多的呈现出来,强奸主体的增加,强奸行为的多样化,使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立法比较,分析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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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而是分别界定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共同犯罪中止是当前我国刑法规范中的空白地带,也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疑难点。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规定的缺失和学理上的争论,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相当混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刑事司法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具体理由如下: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争议焦点是在个别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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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我国刑法第八章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不尽完善,因此需要改善有关规定。本文指出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需要适当扩大、在立法技术上应该进一步优化,消除其中的法律漏洞,同时还应该完善罪名设置,可以考虑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最近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上述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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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具有一定局限性,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本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遗弃行为而被排斥在刑法追踪视野之外的窘境.因此,填补法律空白,完善遗弃罪的规定对发挥刑法的法益保障机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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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1997年新刑法的修订,罪刑法定原则随之确立,但是在刑法中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却没有在新刑法中删去。然而,随着这些年来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实践的不断升级,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也越来越不合时宜,其弊端也逐渐的显露出来,因此,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也应该及时的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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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同性性侵害”案例时有见诸媒体,其中。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我国并未出台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由于法律滞后,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难以对其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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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一节犯罪,笔者认为: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不断出现的现实,为有力打击金融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类犯罪应以行为犯模式立法,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实施了金融诈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1.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分析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物质性侵害,因其数额往往极大,远非传统诈骗罪可比,故这一物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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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不论当初的立法原意如何,刑法中单罚制单位犯罪的规定应及时加以修正,即刑法中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刑法中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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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浅析——以新定型说为视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2008,(3)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复合行为着手的认定上存在着与刑法条文规定相矛盾的问题,既有的刑法理论关于着手认定的诸多观点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该用不同于旧定型理论的新定型说来解决这个问题。外国刑法理论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解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若干罪名的着手认定上存在明显的误区。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可以进行立法技术上的简单修改,解决刑法理论与刑法条文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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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所有的犯罪都要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单位犯罪也不能例外.应该在再次修订刑法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建议在<刑法>第87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该条的第2款:"对犯罪的单位,按照刑法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