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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6 毫秒
1.
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对原有侦查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和技术侦查措施对检察机关侦办腐败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设置,对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还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强化技术侦查措施,是严厉惩处和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必然之举,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着适用标准不明晰、相关配套设施与条件不完善等问题。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予以完善,确保新法内容的严整和实践的操作功能。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是,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完善,实践中对具体问题理解适用不一,也存在法律规定模糊、执行难度大、变相羁押等问题。如何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3.
从立法沿革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只是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对其适用做了细化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功能,怎样防止将其异化为羁押措施?当务之急就是要以新刑诉法修订实施为背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为切入口,旨在对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提出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建议,以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得到更好更适当地运用。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很大的修改,首次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措施的决定与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通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在制度层面及执行监督层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成文法如何强调要以住所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总会成为绝大多数,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身所具备的隐性羁押特点,以及我国的司法现状又使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大多沦为变相羁押。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塑"可谓"不尽如人意",进一步印证了废除论者的观点,即对该项措施无法进行完善,只能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7.
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大幅改动,首次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于目前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对具体问题的理解适用不一,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使其由取保候审的补充性措施转变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适用该措施,应严格把握法定条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力求实现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9.
诱惑侦查须合理适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与常规方法存在着矛盾冲突,但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已在司法行政中加以运用。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发展程度,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素质等问题,应该明确法律规定,指导具体实施,逐渐在必要的特定情形中合理适用,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腐败犯罪侦查管辖是否明确、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惩治腐败工作的成效。我国腐败犯罪侦查管辖存在管辖权外部分割现象严重,公安检察管辖互涉案件规定不科学,地域管辖规定不合理,级别管辖规定不明确,指定管辖自由裁量权过大和犯罪嫌疑人管辖异议权缺失等问题。应着力完善我国腐败犯罪的侦查管辖体制,包括:遵循法定程序,明确各自职责,妥善解决腐败犯罪侦查管辖权的外部分割问题;公安检察管辖互涉案件以及腐败犯罪的牵连案件,统一归检察机关管辖;以犯罪地为标准,重构腐败犯罪侦查地域管辖;明确腐败犯罪侦查级别管辖的内容;完善和规范腐败犯罪侦查指定管辖制度;确立犯罪嫌疑人对腐败犯罪侦查管辖的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1.
侦查实验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在侦破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新刑诉法明确将侦查实验笔录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日益凸显的重要性。但是,从现有规定来看,我国仍然缺乏对侦查实验科学、合理、详细的规定,如侦查实验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规范性不足,实践操作混乱,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判断缺失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侦查实验在刑事司法中准确认定事实、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无辜的作用。应当从程序公正、充分发挥其科学证据作用的基本立场出发,完善相关规定,包括明确适用主体、适用条件、适用对象,规定具体详细的实践操作程序,建立见证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健全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监督机制,实现全程录音录像。  相似文献   

12.
<正>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导致在实践中适用监视居住存在着操作难的问题而适用很少。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原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相比较而言,新刑事诉  相似文献   

13.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指居措施)的条款。作为一种新型的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指居措施着眼于证据保全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依法适用指居措施,在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通过分析其问题和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发挥指居措施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辅助性措施的功能,并确保职务侦  相似文献   

14.
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谢徽  陈亮  张强 《重庆行政》2015,(4):69-71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照搬过来的制度。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模糊、界限难以把握等问题,主张取消该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否保留,取决于是否有其他强制措施可以取代它,有则可以取消,反之则不可。[2]新刑诉法不仅没有取消该制度,反而增加了该制度的条款,明确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生命力,体现了新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要求。针对其适用条件,现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16.
公安机关运用强制性侦查措施时在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扣押等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在于司法审查机制尚未形成,权利救济制度的弱化失衡,比例原则在设计上的缺失。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国情,从确立司法审查原则、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体系和逮捕制度等方面,从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角度,完善刑事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17.
通过立法规定地区管辖范围,由专门机关依据管辖规则处理案件,是诉讼规范化和实现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制度缺陷,导致了犯罪地确定困难或无法确定、指定管辖随意性大等问题的出现。草案并未对地区管辖进行修改和完善。建议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应实现目的和技术层面的有机结合,扩大对犯罪地的解释,同时继续坚持适用最初受理地和主要犯罪地原则,确认专门机关无权管辖效力。坚持并完善指定管辖制度,建立管辖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8.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20-12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又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9.
秘密侦查措施是从技术性侦查措施中独立出来的,其特征是隐蔽性。当前秘密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律制度不规范、案件实施不到位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要将秘密侦查纳入诉讼法制化的轨道,应从完善立法和建立制约机制两个方面对其不断优化。  相似文献   

20.
试论公安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内部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并没有建立针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可以说是一种职权主义、行政化的单方面的追诉活动,这种制度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常常带来侦查权的滥用。学界在论述对侦查行为的控制或监督时,大多从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检察机关的监督等外部监督来讨论,从侦查权的概念及侦查行为的特征入手,公安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自我监督,并应从增强侦查人员的法治观念、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实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实施对侦查行为的自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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