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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网络信息安全与管理秩序为法益,是片面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构成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明知的内容为被帮助者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推定知道。对于缺乏犯意联络且独立化程度较高的帮助行为,应单独评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相互串通、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网络犯罪的,应评价为相应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立法的新罪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争议,值得探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直接规定帮助行为的条款,第25条第1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涵盖了对帮助行为的处罚。《刑法》分则将帮助行为实行化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与国内犯罪治理需要,阐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帮助型犯罪”的行为本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之行为的存在是认定此罪的逻辑起点,但不是此罪成立的全部条件,司法实践中仍需认定帮助者的认识内容以及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无通谋,确定其帮助故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不应被定位于相应犯罪的从犯,而应赋予其独立的量刑空间,因其可能在多人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增设是为了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本罪的正确适用前提是对主观构成要件中的“明知”准确解读。对于“明知”的认定存在“明确知道”说、“明确知道+可能知道”说、“明确知道+应当知道”说的争论。传统学说对本罪“明知”的理解过于狭窄。应当对本罪的立法原意及保护法益进行考察“。明知”包含“可能知道”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理与司法解释的规范要求。对“应当知道”应作出扩张性解读,其不仅属于司法用语,也有实体法上认定犯罪故意“明知”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胡慧 《公安研究》2021,(6):37-43
随着国家加快对《反洗钱法》的修订进程,以及全国范围“断卡”行动的持续推进,虚拟货币因具有点对点交易、匿名性、不可篡改等特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虛拟货币交易商家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卖币”的过程中,极易面临“赃款”流入的风险,实践中对此定性不统一,主要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中对虚拟货币交易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过宽,导致犯罪圈的扩大。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实务模型的构建,明确“故意型”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明知”的范畴,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过失型”虚拟货币交易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似文献   

6.
快播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他既为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提供平台,但同时也为色情、传播盗版、欺诈、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传统犯罪难以实现对快播公司的归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刑法前后体系的均衡和刑罚适用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素来众说纷纭,争论的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的入罪化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以作为义务为线索,以"道德—法律"分析模式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进行分析,然后再以一般性入罪机制和特殊性入罪机制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地位进行考察,从而对不作为犯罪的入罪化问题得出一个整体式的理论分析范式。  相似文献   

8.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仅有四起认定为本罪的案件被公布。从宏观层面看,本罪司法保守倾向凸显,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从微观层面看,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阐释不够充分,刑事责任模式的说明付之阙如。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本罪在认定时应采多维视角,防止单一思维的桎梏,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性的判断上,注重网络服务单位的认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确定;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上,注重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挂钩;在"拒不改正"的判断上,注重其兼具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属性并与"约谈"加以区分;在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包含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细化认定规则;在肯定本罪刑事责任模式为平台责任的前提下,揭示平台责任的独立性和依附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研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分析其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方面,通过裁判样本分析和案件特点探讨,该罪行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利益驱动和多样性等特点。完善治理措施,包括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完善法律法规和惩治措施;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国际合作,建立国际协作机制。展望未来,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治理和打击,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10.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判断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网络服务商作为一个理性人是否履行了人们可期待的作为义务以及该作为义务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网络交易平台相关主体如果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在"职业打假"案件中,索赔数额高低不是区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标准,而是看行为人希望获取的利益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有客观事实基础的赔偿,以及是否采取了足以对对方产生心理强制的"要挟"手段。  相似文献   

11.
网络不作为犯罪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彩霞 《求索》2007,(2):96-98
能够成立网络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在客观上对网上信息拥有实际编辑控制权的ICP,而IPP因对网上信息的接触程度低于ICP,所以只在能够知悉或有理由知悉网上信息违法的情况下才应负上移除该信息的义务。但由于网络服务商同时还负有保护用户言论自由和著作权自由行使等义务,所以并不是一旦某些用户于网上发表或传输的内容被第三人指责为诽谤、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并通知了网络服务商时,网络服务商就应该无一例外地履行移除信息的义务。究竟其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衡量义务的价值高低。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洗钱犯罪活动严重冲击着我国现行立法中洗钱犯罪客观构成理论。该罪客观构成理论上存在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致使许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活动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而无法追诉。我国应适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规定洗钱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为一切形式的财产,洗钱方式应限于通过金融机构的清洗行为;应规定洗钱罪中的不作为犯罪,赋予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后的洗钱罪在司法适用中引发了一系列疑难问题。洗钱罪删除主观要件“明知”后降低了入罪标准,但是仍然要求行为人对七类上游犯罪具有概括的主观认识。“事前的通谋”是判断成立上游犯罪共犯的标准。事前的通谋不仅包括主动参与型,也包括被动答应型。一般情况下,对于本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对于他犯则直接构成洗钱罪,例外情况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较之TR IPS协议和许多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我国刑法尚有明显缺漏,不利于履行WTO所赋予的义务。笔者建议:采用行为犯立法模式,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加大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将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犯罪化;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5.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16.
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设立后,相关案件的发案量呈井喷式增长,一个重要原因便是2019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入罪要素“明知”提供了可实践的规范指引。然而,实践中司法人员对“明知”的理解存在教条主义、机械主义的倾向,对“明知”的说理存在含糊不清、语言不详的问题,对“明知”的推定存在依据单一、考量不足的缺陷。因此,有必要秉持刑法教义学的态度,对本罪“明知”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化限缩。对“明知”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理路进行多元、综合判断,同时还要融入常识常理常情,充分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的虚拟性、便捷性和大数据时代的即时聚集效应,使网络社会中的涉毒犯罪活动呈现出犯罪数量不断激增、犯罪人数急速增长、犯罪年龄呈低龄化、犯罪破坏性急剧扩张等特征。目前,学界对互联网吸贩毒"聊天平台"的定性存在辩争,因而极有必要扩大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以约束网络涉毒组织行为。此外,共犯中的组织犯和帮助犯在互联网中出现了异化,相较于传统犯罪主犯,组织犯作用在递减,较之传统犯罪从犯,帮助犯作用在递增,因而必须从严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帮助犯,并对借助互联网实施涉毒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针对互联网新型毒品犯罪的法律缺漏,需要增设组织吸毒罪、传播毒品信息罪,强化对毒品犯罪源头和消费行为的打击。  相似文献   

18.
自1997年刑法设置非法经营罪以来,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一般的学理解释到全面深入研究的发展过程。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法经营罪的界定、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其设置的合理性等问题上。其研究成果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  相似文献   

20.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帮助的行为对象是一切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客观方面只能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的内容和目的具有多层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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