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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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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申,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犯罪中止的成立,无论是自动中止犯罪的形式,还是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式,都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在犯罪过程之外,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为中止。”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在不受外界强制影响的情况下,自动、彻底地停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预期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都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中止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自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阶段,也就是既遂以前;第二,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不是暂时中断,第三,自动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胡建龙几次停车,企图强奸,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未遂阶段。他虽然几次企图强奸,但由于受害人的反抗、说服和马、刘二人的劝说,最后放弃了强奸邪念,停止了已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之后,胡建龙还开车送受害人回家,把抢劫  相似文献   

4.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式。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放弃犯罪活动;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然笔者认为,“有效性”  相似文献   

5.
李玉娇 《法制与社会》2010,(25):256-257
犯罪中止被誉为是刑法人道性一面的彰显,几乎个个国家的刑法中都有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但是具体的成立标准还是有差别的,关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本文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以规范的方法对中止犯罪成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  相似文献   

7.
关于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刑法理论界一般都主张三条件说,即,必须是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中止;必须是自动地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的人简称为犯罪中止的三性:即时  相似文献   

8.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9.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属于既遂犯,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但有人认为该说不利于鼓励中止犯罪,从而认为危险犯结果发生之前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从立法者的角度,肯定了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观点,从而得出危险犯属既遂犯,其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但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0.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之一。我国刑法典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作具体的规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全体共犯共同中止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有效性这一条件。但是,共同犯罪具有复杂性,且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均不同。若一概以具备有效性作为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显然不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1.
综合考量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和自动中止犯罪等客观情况,情节加重犯也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对于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理解也应限于客观、有形的损害。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和刑罚适用方法应予反思,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3.
一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这三个要件。 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犯罪达到既遂之前,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一致地自动地放弃还有可能进行下去的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皆成立犯罪中止无疑。但是,个别共同犯罪人在什么条件下才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个别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共犯的犯罪中止,从行为人数量上看,可分为全体共犯的中止和个别共犯的中止。如果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一致地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只有个别共犯中止其犯罪行为的,在怎样的条件下犯罪中止才足以成立,个别共犯中止犯罪的行为对其他共犯产生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中止的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囚徒困境"描述的是共同犯罪人犯罪后选择坦白与否的博弈。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选择中止犯罪行为也完全可以用博弈论来加以分析。共同犯罪中止博弈分析的假设前提包括理性人假设和偏好假设,必备要素包括局中人、信息、策略组合和支付。用博弈论来检视共犯中止的五种理论,即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区别对待论、切断因果关系论以及既遂原因力消除论,不难发现,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是认定共犯中止最具前景的理论,刑法在将来的修订中可据此作出共犯中止的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认为,胡建龙强奸一案,应该定为强奸未遂罪。乍一看案情介绍,很容易被犯罪中止的假象所迷惑。但是,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就不难看清掩盖着的犯罪未遂的真相,分清胡在故意犯罪中是哪个阶段的犯罪。为此,从三个方面加以剖析: 一、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吗? 胡为强奸女青年,先后四次停车,并有企图强奸和使用暴力实施强奸的行为,这是共认的事实。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胡是在什么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的。李养田同志说:“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我认为不对,胡是在意志  相似文献   

17.
部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在这种场合,是按照加重犯的既遂处罚,还是仅按基本犯的既遂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还没有展开研究的问题.犯罪的中止不只是针对罪名而言,而是完全可能针对同一罪名下的加重类型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关于中止犯的规定,以及刑法学说关于中止犯成立条件的理论,部分的中止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理由如下:第一,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前与犯罪既遂后.第二,中止必须具有自动性.第三,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第四,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相似文献   

18.
陈斌  印赫男 《人民检察》2012,(15):70-71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而是分别界定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共同犯罪中止是当前我国刑法规范中的空白地带,也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疑难点。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规定的缺失和学理上的争论,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相当混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刑事司法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具体理由如下: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争议焦点是在个别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9.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从行为人数量上看,可分为全体共犯的中止和个别共犯的中止。如果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一致地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中止的成立当毫无疑问。但是,对于只有个别共犯中止其犯罪行为的,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个别共犯中止犯罪的行为对其他共犯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问题,由于法律未  相似文献   

20.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状态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通常认为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志应当是实害结果的出现,或者认为只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中止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成立中止犯.基于此,承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志的学者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如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制造危险状态后又排除危险状态的,并非一定得免除处罚;即使对之免除处罚,也并非以成立犯罪中止为前提,我国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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