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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债转股是国家为解决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和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选择。鉴于我国转轨阶段体制、法制环境缺乏监督机制的软约束现象,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操作中遇到许多困难和法律障碍。同时,债转股的运行是以政府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为基础,关系到债转股试点的成与败。笔者认为,坚持政策指导下的市场要求为主的原则,寻求法律的支持与政策的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
“债转股”是我国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困境,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问题出台的一项新政策。其基本作法是商业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将购买的债权转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对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从而实现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的一种作法。1999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为解决不良资产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随后又批准华融、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从而为实现债转股奠定了条件。1999年9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就北京水泥厂债转股达成一揽子协议,就此揭开了我…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这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一、债转股的基本内涵 所谓债转股,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  相似文献   

4.
江华 《律师世界》2001,(5):29-30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进困难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 AMC)的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为目的战略措施全面启动。债转股也已进入了实质阶段。人们对债转股予以了广泛的关注。经济学界对债转股从经济学的…  相似文献   

5.
“债转股”预期目标实现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转股”是将银行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其适用对象是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水平先进、管理基础好、领导班子强,仅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债转股”作为一项旨在化解金融风险和降低企业负债率及财务费用负担的经济举措,其初衷是为实现如下目标。11.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贷款转化为投资,解除了债务及利息负担,改善了企业财务状况,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为企业赢得了新的筹资能力与机会;同时银行得以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扩大了企业经营的信息来源,提高了…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提出了实施债转股这一政策措施。而这项旨在改善国有企业负债结构,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的战略决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涉及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必然需要律师的介入。为此,金融时报社联合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举办“债转股法律问题研讨会”,邀请金融界、法学界专家学者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线工作人员,共同探讨如何协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良资产的剥离、回购、处置等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和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会上同达律师事务所刘红宇律师就此问题,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角度出发,对债转股问题做了精辟分析。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务院推出的一系列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被称为“国企改革的杀手锏”的“债转股”正式启动尤引人注目。本文试从债转股的可行性以及其实施方案两个角度对“债转股”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 ,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 ,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 ,但因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 ,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这一重要政策的出台 ,有利于从整体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解决银行面临的问题 ,推进银行体制改革 ,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有利于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但同时 ,应注意到债转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 ,不可避…  相似文献   

9.
债转股的制度缺陷及其法律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国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AMC)为投资主体,把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AMC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同年4月至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4家AMC相继成立,分别承担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  相似文献   

10.
论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转股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企业的道德风险、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债转股后的资产报酬率、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就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刘兵红 《河北法学》2012,(4):175-178
英国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利益。英国法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保有关系的产生是英国法财产权客体定位为财产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关系模式下的这种立法思想深深影响了英国所有权客体理论。在英国法上,任何具有独占排他的财产利益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合同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英国法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英国法明确区分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所有权以及合同权利本身,英国法的债权的二分理论值得我国学界研究。  相似文献   

12.
治理理论是当今世界上颇具代表性的新型国家——社会关系架构和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也是认识刑事政策体系中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在犯罪抗制场域界分时的重要分析工具。运用这一工具可以看出,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存在着专治与共治领域的治理分工。其中,专治领域是国家保有的专属犯罪抗制场域,共治领域则是官方(国家)与民间社会合作抗制犯罪的开放空间。同时,在共治领域中,官方(国家)与民间社会应形成协同支持、国家主导的伙伴关系。  相似文献   

13.
周宇骏 《行政与法》2014,(9):113-119
乌木归属引起的纠纷,近两年成为又一研究话题.乌木有着特殊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中应归为埋藏物.对于《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主埋藏物归于国有的规定,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值得考量.这种归于国有的规定,不是一般的先占制度中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埋藏物的权利衍生,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构建.经历过分配后的所有权不应存在优劣之分,分配的立法逻辑亟待变革.  相似文献   

14.
梅夏英 《时代法学》2005,3(5):71-75
按份共有人享有应有份的处分权,由于应有份本身也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没有特定化,因此无法适用以物的特定化为前提的出租和用益物权关系;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和管理权主要是通过约定来实现,没有约定的,则通过相关法律技术来予以确定,但这种确定相对模糊。对于分管协议,公示对于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用甚大。  相似文献   

15.
This paper attempts to investigate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capital structure of a sample of 972 listed companies on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and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in China in 2003. Various theories, namely, the trade-off, pecking order and agency theories, are deployed to explain and predict the signs and significance of each factor identified by Ragan and Zingales (1995) and Booth et al. (2001). Furthermore, we include institutional shareholdings, including state agency shareholdings, state-owned shareholdings and privately owned shareholdings, as corporate governance variables to examine the effects of corporate structure on the debt financing behaviours. As well documented, we find that profitability is negatively related to capital structure at a highly significant level. The size and risk of the firms are positively related to the debt ratio – but only in term of market value measures of capital structure. The years of the companies being listed on stock markets are positively related to capital structure, indicating the access of the firms to debt finance is more easily judged by book value. Tax is not a factor in influencing debt ratio. Ownership structure has a negative effect on the capital structure. The firms with higher institutional shareholdings tend to avoid using debt financing, a behaviour that can be explained by entrenchment effects. A further classification of the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s reveals that, among the three groups of institutional shareholding, the state institutions, including state agency and state-owned institutions, were more averse to debt financing, particularly for state-owned institutions. There is no strong evidence indicating debt-averse behaviour by domestic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s.  相似文献   

1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市场化改革的基调,如何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国有企业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建设存在不少问题,应明确责任内容与认定标准、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责任体系等建议,以期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可借鉴的法治化路径。  相似文献   

17.
冯果  杨梦 《法律科学》2014,(6):150-157
在经历了十年相对停滞后,国企改革再次被提上了日程,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成为国企二次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但在国有资本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政策目标与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凸显,如何达成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能够在实现国有资本淡出的同时,保有国家对特殊领域内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控制,这与国企二次改革的核心任务相契合,可以通过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的限制,结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在将其风险降至最低的前提下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18.
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20.
蒋建湘 《法律科学》2014,(6):158-164
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表明,"全民"股东的委托人资质不完全和委托代理链条的过长是我国国企公司治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股必须存在且我国当前国有股减持的空间越来越小,有效改进我国国企公司治理需要从缩短国企委托代理链条的角度着手。人民代表股东会制度和社会化董事制度据此而设计,前者立足于直接缩短国企产权安排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距离,后者着眼于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的合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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