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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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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家事代理权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先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之间处理共同财产地位的平等性,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内容,但是对于夫妻日常事务代理的主体、内容如何限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这给日常婚姻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此等内容,从而确立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文章将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特征、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对建构我国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给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拟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以及构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采用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详细阐述,总结了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并对国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进行了评析,结合国情,借鉴其精华,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4.
5.
《民法典》第1060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家事代理权,被称为《民法典》的立法亮点之一,对于维系家庭之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学界多以代理权为路径对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构建。但代理权的解释路径不仅不符合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并且独立的家事代理制度与《民法典》第1064条存在一定的重复与矛盾。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共同体在财产关系上与合伙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通过对合伙人执行权及代表权的借鉴,将《民法典》第1060条解释为“家事代表权”,并与第1064条之规定进行整合,可以构建出较为完备的家事代表权制度。同时,通过类推适用代表权之一般规则,可以填补目前我国现行法关于夫妻侵权债务的认定以及夫妻一方有限责任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6.
本文提出家事劳动的概念通过与家务劳动比较明确其内含和外延,就家事劳动的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明确家事劳动受保护的基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和思考。文中针对现行法律保护范围过于狭小、没有认定明确标准不利于操作等的缺点提出了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7.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由于该制度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其主体、行使、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8.
巫平丽 《中国公证》2007,(11):52-54
案例一:李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处,二人感情不睦.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将该房屋卖于第三人赵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知晓后.以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项交易无效。  相似文献   

9.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配偶权制度由来已久,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构成或者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唯一标志。无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事实上都存在着配偶权,司法实践也确认有配偶权。  相似文献   

10.
交易安全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衡量标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也体现着这一价值功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法定代理权,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和行使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交易安全的契合,体现了民法上财产法社会本位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11.
孙守明 《法制与社会》2011,(15):110-111
家事法院是为设计有别于普通法院而提出的概念,是为解决家事案件而设立的一个专门的审判机构。继美国最先提出建立家事法院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其中日本无论是在家事法院的立法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民事诉讼法改革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的家事法院模式,构建我国特色的家事法庭逐渐为学界认同。  相似文献   

12.
陈勤 《中国公证》2007,(8):39-40
家事代理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法,至今已为许多国家立法所认肯.但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更新。近现代意义上的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的行使,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基于身份而生,不以明示为必要.属于民事代理的范畴.但又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家事代理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是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3.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美好的婚姻、温馨的家庭可以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并且快乐的成长,所以说家庭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基础.家事纠纷涉及到伦理、公益等方面,同时也有未来性、私密性等特点,而采取多元化的处理方式解决婚姻家事纠纷是最好的方式.因此,本文认为应该重点完善...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体现出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婚姻法解释(三)》的某些规定过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直接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规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造成婚姻当事人利益失衡。基于社会调查和现今人们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的考察结果,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确立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覃怡 《法制与社会》2010,(35):36-37
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其存在缺陷表现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立法结构上没有规范的定位;保护法益时权衡不当;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根本原则相违背;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推定方法适用不当等。为了能实现实质正义,必须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需设立一些配套措施对共同债务制度本身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文章从法定婚姻财产制的概念出发,确定了夫妻法定财产范围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改为"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日常家事代理名为“代理”,但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逻辑,故其代理性质一直饱受争议。与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将视角转向历史,追问日常家事代理为何被认为是代理。将日常家事代理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认识,可以上溯至《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基于男女平等的理念,对清末继受自日本的以妻为夫之代理人的传统模式加以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自始对日常家事代理未予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日常家事代理依托共同财产制,在实在法中获得新生。《民法典》第条为日常家事代理确立了全新的规则。借助历史分析所获得的启示,可以重思日常家事代理的规范属性、规范目的与体系关联。  相似文献   

19.
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爱武 《法学》2007,(6):129-138
家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为了实现家事纠纷之圆满解决,许多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施行调解。因为调解具有非对抗性、保密性、灵活性、温和性、建设性以及高效性等优势,比较适合该类纠纷的解决。就我国而言,家事调解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发挥其积极的效用。因此,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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