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当前我国正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涉及到的内容比较丰富,而权利主体、权利内容、财产权的行使方式等是必须规范的基本内容.另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取多层次的保护形式.  相似文献   

2.
对知识产权侵权物的司法处置,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便形成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对侵权物及其制造工具的处置请求,是请求人为了确保被请求人能从根本上停止侵权行为而进一步提出的主张。作者在本文中认为应以知识产权请求权为中心,建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物司法处置机制,并具体论述了该制度的主体范围、行使条件、权利限制、处置方式等内容。  相似文献   

3.
对知识产权侵权物的处置,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对侵权物及其制造工具的处置请求,是请求人为了确保被请求人能从根本上停止侵权而进一步提出的主张.以知识产权请求权为中心,建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物司法处置制度,并具体论述该制度的主体范围、行使条件、权利限制、处置方式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笔者从国外民法的规定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能够代位和不能代位的权利过于狭窄。指出五大民事权利中,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的权利,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还有公民的人身权,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除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外,只要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特定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行使的、时间的、主体的、客体的和地域的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6.
潘晶 《法制与经济》2008,(22):92-92,94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在立法上谨慎创设权利;在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任意的扩张解释。这种借鉴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如果被误读“提升”为“法定主义”,并将其与自然权利观念相对立,则无助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发展,对实践无益,对理论有害。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法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在一切私法均应纳入民法典的诉求下,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称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一切私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应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行使以及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能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准则。  相似文献   

8.
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汉东 《法人》2008,(2):40-41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代领导集体对自主创新予以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基于国际竞争的压力和国内环境的需求,国家适时提出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性规划,并付诸实施,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按照战略主体层次的不同,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宏观上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观上的区域、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微观上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从战略内容来讲,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但是,每一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不是分割独立的,而是互相衔接,共同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总体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微观层面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
《新法规月刊》2011,(6):34-43
基于诉讼效率和权利及时救济的要求,在各类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具体运行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形下,以提倡被许可人统一的诉权行使模式为宜。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均享有利用权,即在权利的积极方面(专用权)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在权利的消极方面(禁用权),即在排他性上由强至弱依次排列。正是由于这种排他性的差异,导致程序法上给予的救济程度应存在差异。加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约定的情形多样,不同的约定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诉讼的具体实施方式。为此,应针对不同的约定情形提供不同诉权行使方案。  相似文献   

10.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4,(2):148-161
我国现行法上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是不完备的。不仅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不清晰,而且法效果欠缺。在构成要件上,首先,知识产权滥用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行使的知识产权包括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其中,原权利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与法益。知识产权人提起恶意诉讼并不必然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在构成滥用的情形,恶意诉讼涉及的是救济性权利的滥用,而非诉权滥用。其次,知识产权滥用是不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方式。在权利行使方式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上,立法目的是隐藏在行权目的之下的真正判断标准。具体应以知识产权法而非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滥用仅有前述两项构成要件,但专利权与商标权滥用还有额外的第三项要件,即不与效力审查职权上的双轨制相冲突。滥用知识产权,将导致权利人与滥用所针对的义务人之间的霍菲尔德式法律关系发生两种变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