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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人甲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甲对刑事判决部分没有异议,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甲又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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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缴纳了部分上诉费。事后,该当事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该当事人因未交齐上诉费,被上级法院通知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法院对抗诉是否合法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因当事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抗诉缺乏法定条件,应属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抗诉提出之时原判决未生效,但后来当事人撤诉,此案未进入二审程序,因此,抗诉应为合法有效。请问哪种意见正确?郑启鸽同志: 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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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间提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未作具体规定,二审程序中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且目前尚无定论。对此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广为通用的一种观点认为:上诉审固然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但如果允许被害人在上诉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势必导致二审法院的裁判出现刑事部分为终审,民事部分为一市的矛盾,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只限于一审判决之前的诉讼阶段提出,不能在二审中提起。笔者认为,这种指导审判实践的通说,值得商榷。我们主张二审程序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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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构成该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还判决胡某在其户籍地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动352天,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造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死亡的损失。该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E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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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0,(2)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和权限问题。我国新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58条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却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际通例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8条、第67条的立法思想可推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公民(包括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否抗诉权,即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却未加规定。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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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程序1、二审审理制度的改变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进步是强化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前的情况是二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虽然不加重刑罚,但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有可能加重刑罚。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新《刑事诉讼法》还强调了审限的要求。虽然将审限延长至两个月,死刑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定情形可再延长两个月,但将检察院的阅卷期严格限定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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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处刑偏轻,便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有的同志认为这样做是实事求是的,合法的;有的则认为是不合法的。究竟哪一种意见正确?这样做是不是合法?希望作出明确解答。陈 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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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购物发生争执被推倒摔伤为由,要求该院判决被告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要求被告人包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赔偿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自诉人马某指控被告人包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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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