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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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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视野上来看,协商性司法呈现出两种典型模式,即美国的控辩协商式和德国的法官主导式。与前两者不同,我国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进行的,检察官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起到了控制性的作用。诚然,这与我国检察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与肩负的法律职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为了防止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差距过于悬殊,有必要从转变价值观念、调整协商主体和加强司法干预入手,实现从检察官的完全主导走向有限度的主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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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处理以及程序上繁简分流的优越性,是多种价值内涵预设的结果。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应获得从宽处理;认罪对认罚具有确认效力,但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侦查阶段只能进行认罪,认罚不具有实质意义。认罪认罚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为强制辩护制度的缺失,实体从宽实现机制及激励机制的阙如,以及审前过滤机制的留白。对此,应通过落实强制辩护,贯彻有效辩护理念;明确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及从宽幅度;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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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程序分流科学化的法定进路、诉讼程序多元化的积极追求、刑事政策人文化的具体表现、协商司法制度化的有益尝试。构建这一制度需要达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权力主张与权利诉求、探究真实与定纷止争、域外借鉴与本土资源之间的价值平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于辩诉交易制度,其正当性在于划清制度底线、保证平等协商、确保充分自愿、实现公平对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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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开始转向有效率的公正。试点案件体现出一定特点,如适用范围全面覆盖、试点罪名呈扩大化、值班律师全面介入审查起诉、量刑建议趋于精确化;也反映出一定问题,如审前阶段效率较低、侦查阶段适用较少、值班律师较少介入审判、独立从宽幅度不大。应当加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建立值班律师双重审查机制、探索对疑罪案件的适用、加强试点案件文书公开,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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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竞合是一个创新的诉讼法学概念。审判竞合适用裁定,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被告人认罪,并达到审判竞合,以快速移送、证据展示、辩诉协商、罪状人否、调解引导等程序为基础,并适用裁定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使刑事诉讼更具有人权保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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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交叉式程序和分离式程序由于忽视了我国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因而存在着某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我国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具有证据信息展示的相对全面性、法官庭后阅卷的审慎性、庭审与判决宣判的时间间隔性等特点.合理构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应当利用这些特点,在充分认识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可因势制宜地将判决宣判程序改造成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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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正式审理之前,由法官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该程序的设立有其法理基础。在我国列入该程序对控辩审三方甚至社会都有裨益。我国引入该程序应注意理念层面、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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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孟广虎案件中存在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程序的不合理竞合,引出对程序竞合这一问题的讨论。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孟广虎案件中涉及的辩诉交易问题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有关的刑事和解问题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孟广虎案件的评价;第四部分将讨论本案所反映的程序竞合问题。在对孟广虎案件讨论的同时,文章也对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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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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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辩诉交易制度系引进美国之认罪协商制度,包括辩诉交易之范围、发动、进行、救济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之实效.惟台湾地区与西方国家民情暨法院审理制度不同,故在诸如是否违反公平正义、是否将造成被告不当获利、是否有可能产生法官、检察官与被告人勾结的弊端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如何健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前述之疑义,尚有赖立法者之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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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认罪答辩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 ,它体现了诉讼目的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到形式正义的现实转变 ,其生命力源于在公正优先下对效率的很高程度的容纳 ,实际价值相当于司法机关的一宗无本生意。我国应借鉴辩诉交易建立辩诉协议制度 ,主要应限定案件范围、确立包括刑事被害人在内的四方主体一致同意规则及设立法官对辩诉协议的审查应进行庭上正式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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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探析发现,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首次认罪认罚以及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目前,根据控辩双方认罪认罚从宽合意所达成的时间进行分类,可分为一审型与二审型,进一步细分,还可分为条件型、过失弥补型、更新型、变更型与驳回型。在刑事二审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尚存在未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以及对事实未查清、量刑幅度不明确、被告人上诉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等诸多问题。刑事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制度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自愿权,对从宽幅度做出更为精细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做类型化区分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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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从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但实践中“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难题始终难以解决。“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原因在于简化仅局限于庭审环节、证据标准机械僵化、内部审批程序过多、文书重复繁琐。按照比例原则,建构分类递进简化模式是程序从简的有效路径,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级递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简化。跳出简化庭审的单一模式,实现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全流程简化;在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探索类案证据标准(规则)的差异化;淡化行政审批促进决策的“扁平化”,对各种文书进行“并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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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是美国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特色制度,辩诉交易在美国得到普遍运用有其自身的制度环境.虽然我国现阶段不宜全盘引进该制度,但是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司法制度,吸收其合理内核,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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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是否应当先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目前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者认为,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这一观点与立法旨意和“两高三部”的联合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事先履行告知程序是重要的法定诉讼程序。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告知,除庭审中可以口头明确建议外,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鉴于“两高”对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存在争议,建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制定新的规定,以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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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被看作是一项法定义务,唯有如此,才能从理论预设走向制度实践。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有关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程序规定相当简约,由此造成了权力—义务的失衡,从而给义务履行带来制度性障碍。为此,应当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两个维度来设计相关程序,主要包括完善辩护权保障、诉讼监督、撤回公诉、申请无罪判决、对公诉的司法审查以及诉讼关照义务等程序规则,以此增强制度刚性和实效性,为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供坚实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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