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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虽然单一正犯体系将所有提供原因力贡献的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但不妨碍在不同的行为人之间进行区分,该体系最大的优点是省去了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区分,最大的缺点是弱化了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区分体系,但是因为带有单一共犯体系的某些特征,导致共犯认定上的一系列难题。  相似文献   

2.
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3.
奉行"散在的思考方法"的传统共犯理论,将存在意义上的"共动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强调在不法阶层严格区分正犯与共犯。即使认为这一强调确有必要,也与学者们同时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构成要件实质化等主张相抵牾。刑法释义必须贯彻体系性思考,有关犯罪参加的诸多理论,应当出入于同一屋檐。据此,正犯主犯递进关系论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难以为运用"规范意识"概念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主张提供支撑;采纳结果无价值论就不能赞同共犯从属性说;提倡实质的构成要件论就必须坚持单一正犯体系等。从教义学基础与理论自洽性这两种不同层次的体系而言,都需要以单个行为人的行为作为理论基底,采取单一正犯视角去分析"共动现象"。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共犯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二元区分体系之下必须要回答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的问题。由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采取二元区分体制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正犯与共犯,且教唆犯、从犯(帮助犯)的处罚不能高于正犯,在这一背景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愈趋实质化。我国当下的共犯立法在应然层面上不能采取单一正犯体系,应该采正犯与主犯的分离式阶层判断体系。正犯的功能在于不法的连带性,主犯的功能在于刑罚的调节性。基于此一立场,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均不应存在。我国立法之下的正犯应该形式化地予以理解。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片面共犯,但关于其存废问题,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片面共犯理论主要有两个瓶颈:片面共犯与我国现有共犯理论的矛盾;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因此,应当拓展共犯理论的内涵,以达到整个共犯理论体系的协调;此外,应当认识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存在根本区别,间接正犯不能完全涵盖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6.
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不同的共犯处罚根据学说的立场出发,对帮助犯的因果性问题会有不同认识。但是,站在修正引起说的立场上,可以得出要求共犯行为也必须与通过正犯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在具体判断共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特别注意存在心理的因果性的情况。  相似文献   

7.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8.
正犯与共犯区分的不同观点,会影响到对望风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当立足于共犯参与体系,采取犯罪事实支配说,并且吸收重要作用说的合理内核对望风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近年以来的刑事立法,增设了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传统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在于现实性滞后与体系性脱逸,其突出表现于网络犯罪领域以及"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等问题。而相对于共犯从属性的共犯独立性理论更加符合现时代的刑事政策意蕴而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0.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体例,形式上既不同于单一正犯体系,也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其本质,理论上存在单一正犯体系与双层次正犯·共犯区分体系的争议。以共同犯罪体系的本质特征为基点进行考察,发现上述争议观点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根本上都属于单一正犯体系。鉴于单一正犯体系所面临的一系列难以合理解决的重大疑问,应将我国的共同犯罪体系归属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至于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形式上的差异,则需要通过解释论的建构来消解。  相似文献   

12.
以是否区分参与人的类型和程度为标准,划分了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制共犯体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所有犯罪参与者只要为犯罪成立提供条件的,均按照正犯处理;将犯罪参与者以作用的大小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对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规定了统一的法定刑;这些均符合实质的单一正犯体系的特征。将我国犯罪参与体系归属为单一正犯体系,避免了理论上因区分正犯与共犯而导致的问题,有利于科学定罪、合理处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的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完全共识,当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对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成为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问题,更是存在激烈争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犯罪,但由于无身份者的行为对于身份犯而言并不具有实行性,因而无身份者只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4.
片面正犯是一种特殊的共犯形式,既区别于狭义的共犯,也不同于单独正犯。片面正犯人虽仅对犯罪行为存有单向意思联络,但也应对犯罪结果负"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片面正犯的成立与行为共同说或犯罪共同说的共犯理论均无必然联系,但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语境下充分展开。片面正犯成立的法理基础在于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即共同正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功能支配和本质性共动。片面正犯对结果具有危险性、直接性和支配性,故可适用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但基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仅在分担的共同正犯的范围内可以处罚。  相似文献   

15.
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异动变形使得传统共犯归责模式面临违法相对凸显、犯意联络弱化、罪刑匹配失衡等归责困局。共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与我国共犯立法体例存在本土疏离,并非化解困局的妥适之途。应以违法相对为分析导向,回归纯粹惹起说立场之上进行构成要件从属的规范再塑形成改良的纯粹惹起说。以之为基构建内含最小从属性理论、客观行为共同说的一体两翼的新型网络共犯归责模式,实现归责框架的内洽贯通与归责障碍的体系消解。  相似文献   

16.
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之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1],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和不作上述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两大类型。统一正犯的本质并不在于是否区分不同的参与样态,而在于对统一正犯而言,不同的犯罪加功样态并无刑罚制裁资格上的重要性;二元参与体系在法律条文中,不仅就犯罪成立概念性地区别正犯与狭义共犯,亦于刑罚评价上区别二者之体系。二元参与体系的主要特点并非在于对犯罪加功类型的区分,而是其在规范上对于不同的加功样态机械地配置了轻重不同的刑罚效果。统一正犯概念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参与类型区分上的困难。我国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参与体系采用的是统一正犯概念,共犯自然不需从属于正犯成立。  相似文献   

18.
间接正犯的性质指间接正犯的实行性,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导致其错误问题带有极大的特殊性。间接正犯错误,主要是事实错误问题。事实错误的解决标准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它既适用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又适用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对于利用者对利用工具性质认识错误与不知情的被利用者中途成为知情者的两种特殊的间接正犯错误,应按教唆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统一正犯体系以扩张正犯概念为前提,不作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区分,如此做法,能化解德、日区分制体系下正犯与帮助犯之界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界限、过失共犯等诸多难题;且从外观表现上,显得更为经济、便利,逻辑上亦更为通畅。但其在着手之标准、特定参与类型的除罪化、量刑事由等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20.
考察各国刑法规定,以处理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关系的模式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的犯罪参与体系,即分离正犯与共犯的从属性说、分离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包容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没有区分参与形态,因此,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相对独立”,应当归类于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而且,在具体问题上,还有着许多独具特色的规定,使得处罚范围合理、刑罚裁量得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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