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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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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德日刑法中存在所谓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但是关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在犯罪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却仍有争论。从客观处罚条件的沿革与特征出发,才能对这一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和理论基础加以客观地梳理和评述。结合我国犯罪构成的特点,在我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设立这一概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3.
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相似文献   

4.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立  韩光军 《河北法学》2004,22(8):101-107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考察整个犯罪构成的向导,是发现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严重后果"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认定。  相似文献   

5.
6.
客观处罚条件是特殊的犯罪成立要素,它与故意和过失无关。从理论发展来看,客观处罚条件经历了由刑罚限制事由向刑法扩张事由的嬗变。从它的体系性地位来讲,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是构成要件、违法和责任之后的第四犯罪范畴,而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则应当还原为不法构成要件。中国刑法中也存在类似客观处罚条件的特殊构成要件要素,对此,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借鉴故意理论的要素分析模式,客观处罚条件在中国现行立法体系之中没有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7.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10,(6):114-134
在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客观处罚条件没有存在余地。但是,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已经出现一些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条文。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理论上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外的通说认为,所有的客观处罚条件都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和预见。但是,笼统地看待客观处罚条件,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坚持阶层式的犯罪成立要件理论,根据某种条件和违法性的关系密切程度,可以将客观处罚条件分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和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承认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就没有必要再提倡。  相似文献   

8.
论丢失枪支不报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分析了丢失枪支不报罪在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具体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9.
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一方面要坚持“危害结果标准说” ;另一方面 ,要严格区分“严重后果”与“危害结果”的界限。基于以上认识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既包括直接故意 ,也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0.
在外国刑法中,某些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会要求附加一定的客观条件,该客观条件的存在,是特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处罚结果所必需的,这就是所谓的客观的处罚条件。理论界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特征、范围、分类、体系地位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而刑法之外的目的优先说比较可取。  相似文献   

11.
吴情树 《海峡法学》2012,14(4):10-19
客观处罚条件原本是德国、日本刑法中的一种立法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是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刑法》在台湾地区的延续,在立法上,由于受到德日刑法的强烈影响,在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上与德日刑法一脉相承,甚至将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技术发挥到了极致,含有客观处罚条件的罪名远远超过德日刑法,但有关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定位,台湾学者之间争议特别大。由于我国大陆犯罪论体系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大陆刑法中不存在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但存在刑罚权发动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  相似文献   

12.
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柏浪涛 《法学研究》2012,(6):131-146
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排斥关系。在判断后者的类型性特征时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构成要件结果必须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性危险的相当性实现。基于此,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在判断不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性特征时,需考察该要素是否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依此衡量,“情节严重”中的“严重”、“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均是客观处罚条件。积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增加需罚性,消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减少需罚性,二者均具有限制处罚的机能,不会冲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13.
王钰 《清华法学》2012,8(1):78-94
客观处罚条件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本文研究了客观处罚条件的产生历史(1872年至1920年),通过对在学术界普遍接受客观处罚条件概念之前的学术观点的研究,发现客观处罚条件是学术界的一个发明,它是由于刑事政策的原因,又由于存在罪责原则而成为必要。它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多的处罚(至少是在它被创造出的那条法律上是这样的)。它的存在是结果责任的最后一点遗留,与之类似的结果加重犯都被要求有至少过失的罪过心态,对客观处罚条件就没有理由排除责任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李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2,(16):265-267
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立足于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以及应收处罚性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构,犯罪客观方面在故意犯罪中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在现行刑法分则如129条等之规定,危害结果在这些犯罪中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客观处罚务件的概念引入有助于分则条文的合理解释,但并不能直接使用此概念,而破坏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架构.在刑事法领域,必须结合刑事政策和犯罪的追诉程序,有效的解释此特殊现象与消解可能带来的矛盾.  相似文献   

15.
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立  韩光军 《河北法学》2004,22(7):34-38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作者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论证,并指出其优点与缺点,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陈建清 《河北法学》2001,19(5):67-69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主观和主体等三个方面对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一刑法中的新罪名,进行剖析,其中就丢失枪支的原因对成立犯罪的影响、"及时"的 认定、"严重后果"的含义、本罪的罪过形式及主体要件等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并就本罪的 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责任主义原则及其例外——立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刑法是责任主义刑法,责任主义原则是法治国国民自由保障之基石.但责任主义原则并非没有任何例外的教条.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刑法以外的目的设定即控制风险的公共政策需要而设置的犯罪成立条件,是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现代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基本原则与刑法例外规范共生共存的现象具有规律性.现代社会的刑法既要恪守刑事责任基本原则,以保障国民自由与安全,又要根据控制风险的需要,合目的、有节制地对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创设诸如客观处罚条件等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18.
试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而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本文拟对其中三个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以就教各位同仁。 一、如何确定究竟是及时报告还是不及时报告 “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丢失枪支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不立即报告。  相似文献   

19.
随庆军 《河北法学》2005,23(3):94-96
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法设计上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从罪状、法定刑与法理三个层面上作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建 议将该条修改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骗后不及时报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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