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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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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无权代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无权代理制度已经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目前国内的相关立法对这种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的欠缺。本文将通过对狭义无权代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对于中国法下是否承认对广义无权代理合同的默示追认,由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于无权代理合同下的被代理人之沉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法律後果,在一定的条件下,被代理人的沉默应当被祝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本文还分析了在中国法下承认默示追认的意义,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默示追认时应予注意的一些问题,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民法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需要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于此第三人所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即为追认。本文试图认清追认权的性质以及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追认行为的对象、效力,以期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处分人、相对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4.
无权代理中的法律行为作出后便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时生效.本人追认的,发生代理效果,行为效力归属于本人.本人拒绝的,不发生代理效果,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地发生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权代理人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不能履行又没有免责理由的,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浅析票据无权代理法律规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而票据无权代理正是代理制度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法律适用等与民事无权代理制度又不尽相同,那么如何制定一套具有票据法特色的票据无权代理是我们重点探讨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6.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为无权代理最为核心的内容。尽管中国无权代理尤其是狭义无权代理的理念似与德国法同出一辙,但在具体的无权代理类型上,德国法对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远较中国法精细和谨慎,如中国民事立法对无权代理人单方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以及复委托代理等的法律后果或缺乏相应规定或作出的规定过于粗糙,这些均反映了法学界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研究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董学立 《法学》2006,(2):61-66
无权代理法律制度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使得对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轻视表见代理而偏重狭义无权代理的倾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相对人之善意、恶意为标准,对无权代理进行类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以表见代理制度为重心的无权代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因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中没有预设间接第三人的规定,若要对票据表见代理中的间接第三人实施保护,则显然超越了民法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需要通过法解释学作出适度的变通和补充加以解决。关于越权代理中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本人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就超越本人授权金额以外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的办法。此规定显然与票据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该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9.
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民事活动之空间日益纷繁复杂,其促进了代理制度的愈加发达。然而,代理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的暴露出来。在狭义无权代理渐近成熟的今日,合同法以完善之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对我国民商法领域内的类似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0.
曾建 《经济与法》2002,(8):30-31
按照通说,无权代理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①。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定义为“无权代理,谓无代理权而为之代理行为”。②  相似文献   

11.
付翠英 《法学论坛》2002,17(3):65-70
关于无权代理内涵的狭义、广义划分虽为学理的主流观点 ,作者却认为没有多大意义。这不仅给理论研究造成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依此理论设计的制度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无权代理就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不是介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 ,而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表见代理以无权代理为前提 ,应当承认相对人有是否主张表见代理的选择权。现行合同法虽然对民法通则疏漏的制度进行了补充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催告权法定期限的设置违背了催告权的本质、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尚未明确等。作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 ,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将来的民法典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票据代理实质要件代理权的缺失或不完整构成了票据代理实质瑕疵,即广义上的票据无权代理。由于票据代理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殊性,民事代理上的相关规则不能在票据无权代理时简单套用,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提供足够细致明确的规则,导致了很多争议。本文着眼于票据代理制度的特殊性,对票据无权代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曾大鹏 《法学》2023,(7):92-104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对票据越权代理的立法和学说的梳理、对照得出票据越权代理追认制度问题的实质是票据流通性和票据交易安全性的价值冲突,并依托原有学理制度设计了持票人的撤销权规定,试图使法律制度超越票据流通性和票据交易安全性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15.
票据无权代理与票据伪造之异同点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政法学刊》2017,(2):5-15
比较票据无权代理与票据伪造就能发现这两者之间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却又有实质上的一致,故对其存在的异同点,尤以构成要件、追认的可否、责任内容三个角度进行彻底检证、全面比较,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在完成上述三项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中日票据理论比较方法、以理论创新的视角尝试在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制度上寻找票据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时,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对此也未达成共识.本文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入内,认为无权代理人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形式的法律规定的特别责任,并分析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圈、限制及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亦涉及立法者对当下中国社会民商关系的基本判断。《民法总则》应采代理显名主义,不宜规定商事代理;应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而否定其无因性;为规范代理权的行使,可专门规定代理权人行使代理权时的信义义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宜规定为可撤销,并列举例外情形;无权代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确认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表见代理应纳入容忍代理类型,法律文本无需表述“本人与因”要件,但在解释上应予肯定。  相似文献   

18.
善意和无过失是民法学上评价民事主体行为时主观状态的重要标准,两者紧密相连,却又不完全相同。本文从分析这两者的关系出发,检讨了传统民法上无权代理制度中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构成,提出了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是恶意或者有过失,在表见代理中则是善意且无过失,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9.
《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相似文献   

20.
崔建远 《中外法学》2020,(4):865-882
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欠缺处分权而受影响,弊多利少,有必要限缩其适用范围。买卖禁止流通物甚至限制流通物等案型均不应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不由该条款调整,但无权代理伴有无权处分时,后者自然由其管辖。不登记物权借助于隐名代理的方式流转时有时属于无权处分的案型。在代持人擅自转让或出质其代持股权时,应被定性和定位在无权处分。借名登记的场合,登记名义人擅自处分其名下但本属借名人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至于冒名登记,登记名义人毫无合法、正当的登记基础,处分冒名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或动产,当属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受让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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