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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杨伟江的“电动剃须刀(1)”外观设计(申请号:98308910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复审决定认为:就剃须刀类产品而言,消费者在使用剃须刀时需要注意剃须刀的刀头部分,刀头也是其视觉要部,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刀头部分相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