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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赔偿的对象等愈来愈不能适应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公正、法治、和谐社会建设的需求。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对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检视并完善之,以满足社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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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及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余年来,尽管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有关方面及人员对其认识的欠缺和重视得不够,以及立法本身的不足等原因,导致该法的实施不尽理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与立法当初的预测相差较远,已严重影响了国家依法行政的进程和国民对其关注程度。因此,在现阶段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促成《国家赔偿法》的尽快修改和完善已属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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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结束了我国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完全免责的历史,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然而,随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领域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发展,公民的精神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制度的缺失越来越凸显出其不足。同样是侵权,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精神权益时,当事人却得不到适当的救济,这一立法缺陷显然不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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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法,本文对其主要内容特色进行了归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也日益凸显,2008年11月的修改草案对其进行了修改,本文细致地探讨了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并结合现实中的诸多争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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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导致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公民人格尊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新修订国家赔偿法贯彻落实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写入其中,这对于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和彻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优越性两个方面对此予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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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由于时代的变迁以及其自身设计不够完善等因素,使得这部法律越来越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审议修订。本文就如何修改《国家赔偿法》,让这部法律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了一些粗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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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十四个年头,自实施以来,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赔偿数额较低、赔偿机构复杂、赔偿程序冗长、索赔难等。德国在世界上比较早的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本文通过对中德两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分析与比较,以期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改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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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颁行,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却远远低于人们的预想,形成极大的反差。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1日设立赔偿委员会,到1998年前没有受理过赔偿案件;从1998年到2000年,虽然赔偿案件呈年年上升趋势,但立案的总共才19宗,只占赔偿申请的极小部分,而国家每年财政拨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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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赔偿请求人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并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其后赔偿请求人反悔并在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而均未得到答复,又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应予审查立案,依法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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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多年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赔偿案件,应当说,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性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赔偿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反映出来,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是“口惠而不至”。尤其是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问题,成为国家赔偿的“瓶颈”,是国家赔偿法执行过程中极难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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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属于特别私法,因而完全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考察。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以私法的理念为指导,对国家侵权进行“两分”,分清国家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事件,抛弃“违法归责”这个不科学的概念,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当解决该部法律名实不相符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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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国家赔偿法应做到“与时俱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与时俱进,应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标准,建立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金支付机关分离的制度,并解决国家赔偿确认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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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法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二是赔偿数量的标准。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到行政赔偿存在的实践价值。我国采取的是谁侵害谁赔偿的原则,即侵权主体与侵权义务机关相一致,由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体现了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有利于依法行政。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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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这是国家赔偿责任与其它赔偿责任相区别的根本特点.由于国家的意志只能通过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贯彻实施,因此国家本身并不直接实施具体行为.所以,履行国家职权的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是代表国家的,可以视为国家行为,由此导致的侵权损害,国家应直接负赔偿责任.本文仅就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行为主体进行分析说明,最后就国家赔偿法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做出总结.希望能够对现实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在确认不法行为人、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方面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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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文章称“国家赔偿法”或“本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经历过两次修订:2010年完成第一次修订,因本法立法价值在此次修订中发生大幅调整,法律条文大幅修改,故称之为“大修”;2012年完成第二次修订,因此次修订前后变化不大,故称之为“小修”.小修仅是本法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定作条文编号匹配之需要而作的调整,不涉及实质内容的变化,因此不是文章讨论范围.文章所称“演变”指大修前后的改变.国家赔偿法大修前后均以“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三块部分为框架,以“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四条路径为逻辑来架构的,因此文章采取“四路径对应三部分的比较”的方法来对本法大修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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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曾与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也与民法密切相关。当前,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正在进行,在侵权责任法中适当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责任,并结合民法典的制定,使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民法典关于国家机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形成互补。因此,借鉴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