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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是否应受诉讼阶段划分的限制,对此,各国在立法上和理论上有两种调然不同的做法与见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就中国情况而言,我们在立法和理论上均选择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然而,这种措施的利弊究竟如何,很值得深入探讨。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含义和法理基础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定诉讼阶段划分的限制,随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现行民诉法中的最典型表现为第125条第1款,即“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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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设定,使我国从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型为适时提出主义。这一转型促进了举证责任的落实,减少了证据突袭的不当做法,提高了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但是由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刚刚建立,立法本身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也很不统一,因而还是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笔者立足于我国的本土资源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运行状况,试图更充分的有条理的剖析这一制度。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才促进该制度的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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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告人举证期限的规定,以致被告人不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都有权随时提出证据。这种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被称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原本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及特征,由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已被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取代。 允许被告人随时提出证据,从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而言,具有合理性。但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允许被告人无限期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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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突袭不可全盘否认,有的时候是必须采取的诉讼手段。我国民事诉讼宜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主、适时提出主义为辅的证据制度,庭前交换证据应当慎重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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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述了我国关于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建设,列举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发展历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对随时提出主义与适时提出主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适用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的情形和后果做了阐释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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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证据提出时间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该规定对适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例外“新的证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与新的证据之间的内在价值联系,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适用新的证据所面临的问题,谈些自己的拙见。一、新的证据之价值分析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而在证据的提供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一种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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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却没有设置与对抗制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为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刑事诉讼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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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116-120
在法定顺序主义下,主张已经固定,有完善系统的审前程序,实行证据同时提出主义和逾期失权制度则有其合理基础。在自由顺序主义中,无审前程序固定主张和争点,则只能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无法集中审理和诉讼拖延的弊端决定着其让位于增设审前程序后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不像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证据失权,只能实行相对温和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也需相应完善审前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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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有利于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规定的比较简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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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审判程序的任何阶段甚至审判程序终结裁判生效后提出证据,也即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其弊端已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诟病多年;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设定时间限制,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声。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价值 笔者认为,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法定或法官指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并予以考量的权利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的有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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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最初确立于2002牟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且在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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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裁判事实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由心证主义在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民诉立法中普遍予以确立。不过,为了诉讼程序的快速推进或基于达成其他诉讼目的之考量,其民诉立法往往在特定事项的证明上或在特定程序中就法官可资利用的证据方法作了限制性规范。这些限制性规范构成了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而具有法定证据主义的性质,但其仅停留在限制法官可以斟酌的证据方法之范围这一层面,并不及于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之判断。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民诉法第71条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评价之规范虽也具有法定证据主义色彩,但由于其已逸出证据方法的限定这一范围,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理,在审判实践中更易滋生流弊,故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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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X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个成果,我国的证据失权经历了法定顺序主义一随时提出主义一适时提出主义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演化的过程,我国采取的是适时提出主义。举证时限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证据失权.证据失权维护了当事人的举证平等。虽然《证据制度》使我国从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变为适时提出主义,但是在实施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阻力.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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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2条至46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立法原则的重大演变。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总体上实现了公平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力、降低诉讼成本等立法预期,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定本身的,也有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举证时限的确定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确定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认真研究,一方面,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确定举证时限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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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当事人无论是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举证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法之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而且在诉讼终结之后也有权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它使“诉讼突袭”成为可能,并易因此导致诉讼拖延,从而直接背离了诉讼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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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与核心,一切案件均围绕证据问题而展开。现行有关刑事非法证据的规定,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和精神。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务实及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价值选择和理论政策基础,剖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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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产物,是其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在不实行卷宗材料移送以及采用控辩两方举证的诉讼模式的国家中,该项制度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现存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等各个角度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对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需要都是十分迫切的,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既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又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机制冲突的解决、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更加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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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据移送制度的认识及改革,不仅是诉讼法学领域的问题,还必须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文化及证据移送制度之运作实践。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决定我们不适合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而是应该立足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移送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