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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5-1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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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5):59-65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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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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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12-17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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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5):65-7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0):80-88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相似文献
10.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0):38-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 相似文献
12.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人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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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 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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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8):6-9
国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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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9日和10月17日,中央政府分别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早签订的具有自由贸易区性质的协议。其实质是在WTO框架下,提前1~2年让港澳地区享受国民待遇,促进港澳和内地经济一体化发展。它有助于香港、澳门经济的繁荣,也给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CEPA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CEPA文本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内容。基本目标是:逐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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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香港经济的前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香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商界人士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各种分析和预测,许多人对中国加入WTO后的香港经济前景持悲观态度。然而,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后,香港经济必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本文拟对CEPA框架下的香港经济作一前景分析,并对香港经济新一轮发展提出对策选择。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45-47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1):28-31
第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照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