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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创造性的地位已由早期的枢纽演变为现在的原理。与之相应,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也日益具体化以回应实践的可操作性需求。在这一过程中,表述各异的授权条件见证了外观设计法律制度对创造性的遗忘,但限制专有权利以保卫知识公有领域的社会需求又将促成创造性的回归。因而,我国外观设计法律的修改不应忽略创造性要求在具体授权条件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2.
3.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4.
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均包括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如大多数欧盟国家、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的立法,但是,在实践申,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和确认、权力范围的确定以及相关的侵权判断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郭燕  王秀丽 《知识产权》2005,15(1):30-33
目前我国服装企业从产品竞争阶段进入到品牌竞争阶段.但2000年-2003年我国服装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我国各年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比例甚微,这与我国服装产销量和企业数量相差悬殊.鉴于长期以来我国服装市场抄袭现象严重,极大地挫伤了服装设计师和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企业规范经营.因此,通过对我国服装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力图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参考.  相似文献   

6.
外观设计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是处于版权和专利交叉地带的边缘性智力成果。这种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背离外观设计本质、条文过于粗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专利法的正常激励功能专门立法模式则有利于克服这一缺陷,满足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采用注册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行的制度安排,可以加强对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面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泛滥、申请水平低下及外观设计专利质量低下的现状,统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出发,对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分析,提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应提高新颖性要求,引入创造性标准等观点。  相似文献   

8.
我国学界关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等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是外观设计的概念不清所致。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看,并结合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外观设计的界定,有必要重构外观设计的定义,强调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相似文献   

9.
刘迎春 《法制与社会》2013,(11):235-236
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出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需要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0.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客体,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就此而言,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激励过度的缺陷;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实际上,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展趋势,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1.
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有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缓和新颖性三种。我国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宜继续坚持混合新颖性标准,其比较对象原则上应限于产品外观设计.抵触申请也可破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引入创造性标准,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在相同产品上中请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不宜被认定为重复授权。此外,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继续坚持“美感”标准。  相似文献   

12.
浅析德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小勇 《知识产权》1999,9(1):46-47
在国际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方式颇多,有些国家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保护,同时又给予版权法保护,德国将外观设计的保护纳入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注册法。外观设计注册法是较普遍的保护方式,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者常会忽略注册登记作品,在侵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德国法院却认为该设计有足够的优点应该获得保护,于是竭力在版权法中寻求救济,从而产生了关于突出艺术特征的法学理论,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的立法给予被侵权人利益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突出的艺…  相似文献   

13.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14.
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这与许多国家的潮流不同.中国目前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排除.在对用户界面不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界提供了诸如版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能否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首次明确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25年.而我国一直依据《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鉴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差距将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建议借鉴欧盟的规则,规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首期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类新兴客体,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相关规则的构建和实践保护的进展一直都不顺畅,而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确立在更新外观设计制度整体规则的同时,也为GUI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框架。本文在梳理GUI保护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宗旨和初衷说起,试图在“局部”理念下正确看待评价GUI本质和特性的基础上,对其与产品的关系、侵权判定规则、侵权行为认定等问题进行解读论证,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其保护路径的重构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7.
沈树 《法制与社会》2012,(16):173-174
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设计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本文首先简介了字体、字库及字体工具等相关概念,然后指出了字体版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和字体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优点,最后探讨了我国有关字体及字体工具保护模式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8.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9.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个特点。实施专利法以来的实践证明,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它对于激发广大群众搞发明创造的热情,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丰富人民的生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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