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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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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气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包括雾霾在内的大气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悲剧.防治雾霾可以纳入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的轨道,通过建立健全防治公众共用物的治理和善治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治包括严重雾霾在内的公众共用物悲剧.在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时,应该采取包括“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在内的多种调整机制,综合运用“三只手”去对付“一只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公众共用物综合治理(善治)机制.制定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是使公众共用物得到保护的前提,而良好的法律必须首先明确公众共用物及其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法律上的公众共用物是一种独立形态的财富和资产,应该实现从三种财产到四种财产的转变.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共用物保护、供给和监管的核心,应该实现从三种权利到四种权利的转变.  相似文献   

2.
公众共用物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环境资源等公众共用物可被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但自由主义导致的个人利益至上,价值观缺陷导致的狭隘利益至上,使得公众因共用引发个体私人利益与公众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产生公众共用物的"公用悲剧"。针对公用缺陷,经典解决方案侧重通过产权化将具有非排他性的共用物转变为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客体。由于对公众共用物过度或不当产权化,因此经典解决方案偏离了最初的设想,异化为公众共用物"私用悲剧"。公众共用物公用缺陷和私用缺陷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为统筹解决这两种问题,对公众共用物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制,需要明确公众共用物的法律地位,确认其共用权利性质,更新理念并明确公众共用物开发利用的原则,明晰公众共用物产权,明确并完善公众共用物调整方式。  相似文献   

3.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自然资源的范围大于自然资源资产或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即不是一切自然资源都是自然资源资产或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属于扩大了的财产的范畴,它不是排他性的财产、排他性的自然资源资产,而是非排他性的新型财产。将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与排他性的公共所有自然资源(包括排他性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混合在一起,容易抹杀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然资源的根本区别,减少和损害公众共同享用自然资源的权益。为了正确处理自然资源资产与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关系,提出并阐明了8种确定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土地)的正当性依据和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6.
对物权的客体思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物权的客体范围究竟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广义物主义与狭义物主义两种观点,但是用这两种观点来界定物权的客体都不能科学的解释物权的客体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对狭义物主义学说进行适当突破可以科学的界定物权的客体,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民法中的集合物及其现代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缺乏普适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有多种法定的分类,集合物就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一种物的类型。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企业,都符合集合物的构成要求;它们之所以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要适用统一的法律关系。上述几种集合物可以依法成立归属意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集合物的这种意义能够起到民法上的确权和保护作用。建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9.
作为近代物权法原则的一物一权主义已经失去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虽然其实质层面的意义即物权客体之上不能存在不相容的物权还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物权法不言自明的内容,不需要一物一权去总结。所谓相对所有权,是对物权客体上价值的一种立体分割,即在同一物权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容的物权,也可以在不特定的物权客体上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物权。  相似文献   

10.
张翔 《法律科学》2006,24(3):56-65
物之支配是人的意志对物的支配,意志及于物上的载体有二一是占有,二是物权,于是物之支配可以区分为物之事实支配与物之权利支配。排他性是物之支配的规律性要求,在物之事实支配中,排他性表现为支配的现实性之争;在物之权利支配中,排他性则表现为支配的正当性之争。事实支配与法律正当性的结合,导致了正权原占有在权利层面具有了对世性;事实支配与法律正当性的分立,则衍生出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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